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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党课【3篇】

时间:2023-08-18 15:09: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委监委党课【3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纪委监委党课【3篇】

纪委监委党课20233篇

【篇一】纪委监委党课2023

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作者:黄晓辉
来源:《理论探索》2015年第06期

        〔摘要〕 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首先要厘清纪委与党委的关系,明确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权力来源,保证纪委的监督职责落到实处,这是前提;其次要改革现有的组织人事制度,改变现有的组织人事关系,保证纪委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纪委能够硬起腰板、板起脸来开展监督,这是关键;再次要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保证监督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有章可循、具有刚性,这是重点。

        〔关键词〕 纪委,同级党委,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 ;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6-0048-05

        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如何强化纪委的监督职能,特别是如何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包括党委班子和班子成员,下同)的监督,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1 〕,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也是现实中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的重点难点。笔者日前对在榕五所高校开展纪检工作调研,各高校纪检部门的同志普遍认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难以开展。① 那么,如何化解这个难题,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本文仅就此谈一点个人的拙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厘清关系,明确监督

        党的地方各级纪检工作,目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体制。从这个体制的名称上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很容易被理解为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监督。若果真如此,则该监督的难题无解。因为,任何的监督权力,不可能来自于被监督者的授受。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本身就是逻辑上的悖论。人民之所以能够监督政府,不是因为人民是被领导者,而是因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有权力监督政府。这种监督,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即委托某个机构监督政府。同理,纪委有权监督同级党委,不是因为纪委是被领导者,领导者授权被领导者监督自己,而是另有权力来源途径。所以,要解决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难题,首先要正确解读“双重领导”的含义,厘清纪委与同级党委的关系,明确纪委的权力来源。

【篇二】纪委监委党课2023

  实行同级备案和检查。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事中,力求早查早纠、动辄则咎。一是实行同级备案,要求党委常委会成员把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送同级纪委备案并进行抽查核实。二是实行同级检查,纪委每年专门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分管工作、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开展“体检式”专项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实行同级述廉和评议。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事后,既自我发力又借助外力,力求聚成合力。一是实行同级述责述廉,每年组织市委常委会成员向市委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市委委员、市党代表等的质询和评议。二是实行同级质询评议,市纪委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委常委会成员在“三重一大”决策方面存在问题时,组织召开专题的质询会、评议,会对其进行现场质询和评议。  

  三、强化结果运用,破解监督无“效”  

  实行监督成果“双报告”。建立“一监督一报告”工作机制。纪委对同级监督中发现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各类问题,采用一事一报、一人一报、一年一报等形式,撰写监督建议报告书,既向被监督者本人报告,又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对纠错整改的情况跟踪监督,让同级监督的结果既“直面本人”又直达上级,切实解决问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市纪委共向市委提出书面监督建议书1z1次,并全部得以采纳。  

  实行监督成果“双挂钩”。建立“一常委一评估”工作机制,把监督结果“用足用够”。市纪委每年对市委常委会成员年度廉洁履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与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个人推优和廉政意见征询进行“双挂钩”,并将评估结果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让监督结果对市委常委会成员个人的政治前途产生影响。  

  实行监督成果“双存档”。市纪委把对每个市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建议报告书和年度廉洁履责评估报告进行“双存档”,把监督的结果如实记人个人廉政档案,随时可供查阅,让同级监督成为可运用、可参考的“活”档案。目前,市纪委已经建立涵盖所有市委常委会成员的同级监督个人廉政档案。     

【篇三】纪委监委党课2023

浅谈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摘要: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在许多方面存在疑议。本文重点从监督依据、监督范围等方面论述了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监督,明确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职责。关键词:纪委;
党委;
同级;
监督
日常监督工作中,“纪委监督同级党委”一直是大家争论的焦点话题。因为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惑。比如,一些领导干部受传统思想、工作惯例的影响,认为自己是上级管理干部,同级纪委没有资格监督自己;
有的总认为监督就是“调查自己”、“限制自己”或“故意找茬”,不利于放开手脚干事。诸如此类,如何突破思想认识上的瓶颈,做好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值得我们深思。
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监督,党章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2015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这是中央全会以决定形式,就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提出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地位。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同级纪委要定期将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以上这些党内法规及党中央全会的重要精神充分表明,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这是党赋予纪委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上来,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监督,是不完全和受限制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监督主要在决策层面,主要是程序监督。这就明确了纪委的监督是有界限和尺度的。同时还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基层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执纪程序。同级纪委只能向上级纪委如实汇报党委的问题,没有线索处置权,也没有初核权。另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而纪委对同级党委没有管理权限,也就不能随便做出问责的决定。因此,我们必须要清醒认识到,纪委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是全面的,而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是有限的,并且监督要有具体制度,必须得到党委的支持或借助上级纪委的监督执纪权。
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监督,重点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监督。作为基层的纪委,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一是督促逐级签

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重点监督公示党委领导干部廉洁承诺,接受全体职工群众民主监督。二是纪委书记作为党委班子成员,要切实监督好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做到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同时也要监督好党委班子成员是否充分发表意见、执行集体决定、维护班子团结。三是认真执行党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决策形式、议事规则的实施过程监督,如实填报过程监督表,对违反决策程序和组织原则的情况要敢于表明态度,旗帜鲜明予以反对。四是重点监督党委选人用人程序是否规范,认真履行好纪委对拟提拔对象的党风廉政意见鉴定责任。五是监督党委研究决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保障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六是监督党委委员作为普通党员参加所在支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党员民主评议等党内活动情况。督促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七是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六项纪律”为尺子,善于发现问题,特别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有的要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八是监督党委班子成员每季度向党委书面汇报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工作履行情况,认真分析、准确查找分管领域的廉洁风险点,制订完善的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九是监督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协助党委定期检查会议记录和个人学习笔记。总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正大光明的监督,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职责。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彰显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但是,必须注意监督重点是党委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绝对不能突破党章党规的规定,随意扩大监督执纪审查权利。这样,才能既有利于保证党委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又能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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