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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见】惠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5 1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和规范执业行为,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惠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司法意见】惠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和规范执业行为,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规范所务管理,加强机构建设

(一)建立健全所内制度。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更好地巩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立身之本,发挥职能优势,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自我管理能力。已实行脱钩改制、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运行和管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完善合伙协议和合伙章程,按章规范运行。其他所要建立起综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所内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不予以年度年检注册。

(二)严格遵守“三统一”。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三)强化信息沟通和报送。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的监督,并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完成各类信息、统计报表的报送。

(四)依法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税收部门的规定,及时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实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依法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管理

(一)依法规范依托基层司法所管理指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中公职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依托基层司法所管理指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业务公章应上交县(区)司法局统一保管管理,不再开展有偿法律服务。

2、经当年年检注册的国家公职人员,只可从事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执业年检注册。

3、基层司法所公职人员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应当认真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心为当事人提供诚信服务。调解或代理涉及到信访方面的纠纷矛盾,要顾全大局,正面引导,注重社会效果和社会稳定,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4、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公职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区)司法局应及时回访当事人,定期组成督查小组从基层法院调取法律工作者办理的卷宗进行抽检。镇(街)司法所收到对基层法律服务者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的,应及时上报县(区)司法局,由县(区)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立案查处并报市司法局备案。查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是否予以注册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规范已实行脱钩改制、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运行和管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人员必须持有司法部统一印制并经惠州市司法局当年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可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辅助人员及实习人员不具有执业资格,不得独自办理案件或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指派非法律服务人员以法律服务人员身份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为无执业证人员、执业证未经本年度年检注册的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出具《出庭函》、《介绍信》、《代理函》、《辨护函》等法律服务文书。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有关批复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严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擅自扩大和超出业务范围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4、严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办理刑事辩护及刑事代理案件;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或以律师名义执业;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5、严格禁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由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严禁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严禁违反收费规定压价竞争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民间讼师”出庭代为诉讼。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代理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活动,必须主动向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执法部门出示《执业证》、《代理函》、《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三证”)。如“三证”不全或“三证”不相符的,公、检、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有权不接受其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诉讼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着装得体、形象庄重、语言文明、行为得当,不得出现有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扰乱法庭正常秩序的行为。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三、强化执业检查监督

(一)依法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检查监督

1、各县(区)司法局应当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及省、市有关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督指导:

1)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年检、注册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定条件执业资质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出具审查意见,并认真填报相关表格。对未通过年度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建议暂缓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县(区)司法局向市司法局呈报书面意见。

2)对本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年检注册情况形成年度市质检注册报告,与相关报表及其他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市司法局。

3)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听庭、抽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案卷材料、对重点业务案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开展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广泛征询社会各方面意见等方法,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4)建立完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处理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严格依法行政。

2、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若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加强对外地驻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外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在惠活动或开展法律代理业务,应及时向其发证机关或执业注册机关沟通联系,通报有关情况,促成发证机关或执业注册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联系,各司其职,从机构设立、执业监管、违法处理等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执业监督管理。各县(区)司法局应当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的个案作出处理,并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有关情况。市司法局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协调、指导各县(区)司法局对违法违规的个案作出处理,并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报告省司法厅,同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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