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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汇报

时间:2022-09-22 12:36: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两法衔接汇报,供大家参考。

两法衔接汇报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关于印发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兰检会【2010】

 39号)

 要求, 我局对全系统 2008 年至 2010 年办理的 486 件案件进行了 排查, 对全系统“两法衔接” 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 全面自 查( 自 查情况已专题上报)

 , 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

 “两法衔接” 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 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 法的衔接工作, 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 我们不仅加强了 与公安机关的协作, 还加强了 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 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

 ( 一)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确保“两法衔接” 工作有序开展。

 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 的有效工作机制。

 成立了 行政执法监督处, 对案件进行预先核审, 成立了 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 会, 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 形成了 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 我局与兰州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兰州市预防和打击违反‘四品

  一械’ 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领导小组” 并设立“兰州市公安局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特派室” , 建立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兰州地区违反“四品一械” 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市公安局派人入驻我局公安特派室, 与我局稽查分局本着各司其职、 通力合作的原则, 共享获取的违反“四品一械” 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按照各自 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 查明基本情况, 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 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 “两法衔接” 工作的有序开展。

 ( 二)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 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 制约机制, 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 核审、 合议、 讨论及处罚后的评查等环节,做到调查、 核审、 处罚三分离, 有效地杜绝了 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同时我们出台了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 确定了 法监处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规定每年要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每季度进行一次案卷评查, 对大案要案提前介入调查等, 以便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

 加强执法队

  伍的建设, 制定了 六条禁令、 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 明确了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 保证了 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 执法责任追究落实, 案件移交、 立案、 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 三)

 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执法人员 “两法衔接”工作意识 由于我们系统组建时间短、 执法队伍相对年轻、 执法办案的经验也比较缺乏, 多年来我们特别注重执法人员 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 的素质。

 去年我们建立了 “五个一” 的学习制度( 每周一学、 每月 一写、 每季一读、 每半年一考, 一年一评)

 、 组织各单位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 举办了 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 主要对执法人员 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 行政诉讼的规定、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 进一步提高了 执法人员 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

 同时, 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 公安部门 取得联系 , 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 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 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 经验, 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 四)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有力有效。

 我局在加强日 常监管的同时, 突出重点, 抓主抓重, 围绕重点环节、 重点区域、 重点单位和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的突出问题, 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 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

 去年以来, 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6679家次, 餐饮单位 9772 户 次, 责令整改 461 户 次, 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200 起, 实施行政罚款 118. 49 万元, 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药品 1 户 , 捣毁假劣药品窝点 1 个, 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9 家, 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5 家, 回收销毁过期不合格药械 3500 多种, 货值金额 67. 6万元。

 开展了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 尤其是通过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 查处了 “宫颈癌疫苗” 等假劣药品案件 92 起, 取缔无证经营 1 户 , 捣毁假劣药品窝点 1 个, 罚款 59. 1 万元。

 开展了 中药材中药饮片 专项整治。

 查处了 省冠兰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 等制售假劣中药饮片案件14 起, 实施行政罚款 4. 84 万元。

 同时开展了 中药材、 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工作, 共抽样 213 批, 已出报告 125 批, 不合格的 36 批次正在立案查处中。

 加强了 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开展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 运行暨产品 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 降低许可条件和非法变更许可事项专项整治, 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共查处违规案件 38 起, 下达责令整改67 份, 罚没款近 19 万元。

 通过对 71 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

  286 家小型医疗机构进行了 分子筛制氧设备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全面检查, 规范了 医疗机构医用氧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

 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

 把餐饮具消毒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整治, 在餐饮单位大力推行餐饮具消毒“瓶盖管理制度”, 对 22 家餐饮具消毒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围绕兰洽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 在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开展“改陋习、 树新风、 保安全” 的专项行动, 重点解决餐饮单位包厢内“两盆水” 洗消餐饮具的突出问题。

 同时开展餐饮单位公开承诺活动, 在全市所有大中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了 监督信息公示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在兰洽会召开前夕, 尝试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 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安宁区食药局还向高校食堂派驻了 食品安全协管员 , 进一步加强了 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 有效的提高了 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在对全市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摸底的基础上, 按属地化监管原则, 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无证餐饮单位的整治, 取得了 较好效果。

 与此同时, 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 制定了 《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和准入标准, 解决了 经营者长期无法许可经营的问题,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监管。

 二、 今后的工作打算 ( 一)

 突出“三化” , 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

  工作的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不断探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 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 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 程序化, 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 并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 规定移送的详细操作规程, 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 为执法人员 提供了 行为准则。

 ( 二)

 加强部门配合, 确保 “两法衔接” 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和公安部门实施联合办案力度, 一方面可以依靠公安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有效获取相关证据; 另 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我局稽查人员 专业知识和熟悉市场情况的优势, 使得侦查工作得以有重点地深入开展; 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 集多部门的人力、 物力、 财力来全力保障案件查处的需要, 调查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犯罪案件。通过各部门的有效合作,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维护“四品一械” 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 三)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廉政警示教育, 防微杜渐,尤其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 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 存在违纪违规现象, 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三、 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建议 在这几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 我们深深体会到, 行政执

  法工作必须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地衔接, 才能确保对违法犯罪者的有力打击, 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 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但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对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 一)

 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一是建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工作制度。

 对一些大案要案, 规定司法机关提前介入, 联合办案, 弥补行政机关在查办重大案件中手段有限、 取证困难的不足, 同时及时采取对嫌疑人的控制措施, 改变行政机关移送涉嫌人实际无法完成的事实。

 二是建立移送案件司法机关撤案的衔接机制。

 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 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又决定撤案,应及时与行政机关做好衔接, 以利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行政处理。

 ( 二)

 建立保障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

 食药监系统与 司法部门 等其他相关部门 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的相关制度, 通过信息交换, 重点解决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在业务查询、 检验、 鉴定等方面存在的信息不及时、 渠道不畅通等问题。

 以上汇报有不妥之处, 请指正。

  二〇一一年三月 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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