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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8篇

时间:2023-08-02 18: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概要

  陈

  树

  斌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及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治安,即指社会治安,一般是指由具有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内容的国家法律法规所规范,并由国家强制力与之相应的思想、道德、文化等维护和建立的稳定安宁的社会秩序。通常有三方面含义:

  一是指社会治安秩序、二是指社会治安问题、三是指社会治安工作。目前,“社会治安”一词,已不单指刑事与治安规范下的社会治安,而又包括安全生产、消防、药品、食品、教育、铁路等等,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范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具有时代性的,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律概念,其含义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防范犯罪,完善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深入发展。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五个特征:

  一是综合性。主要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和手段而言,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性的,既有政治手段、思想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又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教育手段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努

  力消除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和隐患,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尽可能减少不安定因素,逐步实现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二是广泛性。主要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参与的力量而言的,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党政军群各方面都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和任务,公民个人也都有维护社会治安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旨,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组织动员社会各部门、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统一性。主要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而言的,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内容错综复杂,必须有强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这也是由我们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抓,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负,集中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是系统性。主要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和环节而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是跨部门、跨行业的全社会范围的社会系统工程,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各个工作环节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统筹协调,不可偏废。

  五是开放性。也可称之为动态性、时代性,主要是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而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不是就治安抓治安,而是立足于“大治安”。立足于保持社会持续、动态的和谐稳定,服从、服务于不同时期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顺应社会发展规律,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适时调整工作重点,与时俱

  进,不断开拓创新。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虽然是1991年才颁布的,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历程却可追溯较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的形成、方针的提出和实际探索的阶段(1979——1990)

  这一阶段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是:伴随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适应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客观要求,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明确提出了解决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治理方针;

  全国许多地方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设立了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开展了工作探索,各界逐步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政法部门做好大量工作;

  政法部门在充分发挥职能持续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注意结合自身业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力军作用;

  理论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从而为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最先是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提出的。1979年,针对改革开放之初青少年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问题,中共中央转发中宣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

  告》,要求全党动员,全民动手,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这里虽然没有提到综合治理一词,但体现了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

  1981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提出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任务,强调“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里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综合治理”一词来概括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内容。文件强调,在整治治安中,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看成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把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方式,推广适合各种情况的安全保卫责任制,把“综合治理”真正落实到各个方面。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了把打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的工作思路,确立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严打”方针。

  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总结和第二战役部署的报告》,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抓住打击、预防、改造等各种手段,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达到控制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把犯罪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新人的目的。

  此后,针对为期三年“严打”斗争并未能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好转,甚至刑事发案又出现大幅度反弹的情况,中央进一步提出了一手抓“严打”、一手抓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种措施的“两手抓”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内涵。

  198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负责,党委、政府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可以建立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自此,全国许多地方纷纷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设立了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进一步落实。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国普遍开展的阶段(1991-20XX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全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并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围绕解决那些一两个部门难以解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社会治安突出的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狠抓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和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基本上是每年围绕一两个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主题,召开专题会议,出台专门文件,层层部署抓落实。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逐步建立健全。1991年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首次在山东烟台市召开全国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同年2月19日和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法律保障。同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议事机构,下设办公室,与中央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自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1年12月,中央综治委制定下发了《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1993年11月,中央综治委会同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有力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和责任机制的落实。特别是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写入新修改的《党章》总纲,进一步明确了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全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组织开展重点治乱。在中央综治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决定》”精神,针对一些地方治安混乱状况,围绕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齐抓共管,开展了一系列重点治

  乱活动。如,1991年至1993年,中央综治委先后部署开展了反盗窃专项斗争,重点治乱活动,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围歼车匪路霸、整顿铁路治安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限期扭转一些地方治安混乱状况,集中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特别是针对农村治安混乱状况,1994年6月,中央综治委会同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在江苏省吴江市联合召开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农村治安整治。11月,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这次农村治安整治工作充分体现了各部门齐抓共管、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的综合治理特征。

  ——大力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工作。针对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重点、难点问题,中央综治委分别会同公安部、劳动部、司法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团体,先后于1995年7月在福建省厦门市联合召开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1998年10月在上海市召开全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验交流会,1999年4月在北京市召开全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XX年9月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经验交流会,分别对这几项专门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同时,研究制定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较弱的状况,中央综治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1996年6月在北京承德市召开全国深入持久开展“严打”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会议,1997年9月在山东威海市召开全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1999年7月在山东东营市召开全国企地共建安全社区工作现场会,对以基层安全创建为载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推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的有效落实,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全面部署,并先后制定下发了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

  ——部署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针对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条件下社会矛盾纠纷突出的新情况,为推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中央综治委于20XX年8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发展的新阶段(20XX年至今)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适应新世纪我国开始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新形势,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围绕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深化平安建设三大方面,进一步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提高层次、完善机制。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全面部署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XX年9月,在总结

  过去十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对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纲领性文件,为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XX年4月,中央综治委在上海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20XX年9月,中央综治委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经验,对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出部署。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从具体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点、线、面结合,专、群结合,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打击、防范、控制相结合,全时空、多手段、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保持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维护社会稳定。20XX年11月,中央综治委与浙江省委联合召开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暨创新“枫桥经验”大会;

  20XX年6月,中央综治委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枫桥经验”,研究部署进一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基层的落实,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源头预防,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探索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狠抓考核评比工作,促进各项措施落实。20XX年9月,中央综治委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标准》,对完善综治工作考评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综治工作评估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考评内容和考核标准作出了规定。其后,中央综治办及中央综治委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其他参与考评工作的成员单位,每年都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下发考评实施细则,认真开展考评工作。各地也层层开展综治工作考评。通过考评,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有力地推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机构、编制、经费等老大难问题的解决,促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总之,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实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内容、形式、层次和要求等方面都有了新发展,由对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治理扩展到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由基层安全创建升级到大范围的平安建设,带动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是做好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全党全社会各个方面。三十多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调查研究等重要原则,而且还要坚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色的“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结合的属地管理”原则。

  这两项原则是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正式提出的。同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进一步细化属地管理原则的具体内容。20XX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见》要求:党政军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协调和监督,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20XX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再次重申: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把平安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部门(单位),落实到责任人。

  (1)属地管理原则的基本内容

  ——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

  要服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必须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一般来说,“块块”所属的各单位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比较容易做到,而“条条”所属的各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一定的工作难度,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区划的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而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由街道、乡镇等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在城市原则上由街道负责;

  在农村原则上由乡镇负责;

  跨越两个以上街道或乡镇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也可以指定其中一个街道或乡镇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大型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批准,也可以由市、地、县或市属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对主要领导、主管部门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县以下(不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有评选晋级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县以上(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决

  定权,其办公室有建议权。

  对辖区内综合治理涉及各部门的,各级综治组织要作为管理主体,主动承担起牵头责任,组织协调各部门在积极发挥各自职能的同时,整合力量,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

  ——把“抓系统、系统抓”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条”、“块”积极性

  “抓系统、系统抓”就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调动系统和部门的积极性,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运用综合的手段,治理社会治安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又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各级和政府,督促所属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级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既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又要服从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消除“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无人负责的现象。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铁路、金融、邮电、电力等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对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统一布置的任务,也必须认真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在部署工作时,要注意把社会面的治安问题同单位内部的治安问题联系起来,把社会面的治安治理措施和单位内部的治安治理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整体责任,二是系统责任,三是单位责任

  ——管理主体要承担起维护

  社会治安的整体责任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适用于所有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首先要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整体责任。既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结合本身业务,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本系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尽力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

  地(市)、县、乡镇、街道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是“保一方平安”。要确保责任履行到位,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机构和群防群治网络,做好治安防范;

  二要开展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三要做好刑满释放、社区矫正等人员的社会监督改造工作;

  四要做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抓好治安保卫工作,防盗、防骗、防止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及时缓解、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必要的防范设施,减少本单位职工的违法犯罪率和案件、事故的发生率。例如,企事业单位要把内部治安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加强对所属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观念。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稳定的苗头,缓解矛盾,尽力防止越级上访、请愿、闹事等事件发生。在转换机制、深化改革过程中,尽力避免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对有现实作案危险的职工要及时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努力

  防止违法犯罪。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财物的生产、流通、保管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各级值班制度,确保不发生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旅店、废旧物品收购、刻字、依托等行业以及车站、码头、影剧院、歌舞厅、饭馆、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除了要管好本单位钱物、设施和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外,还要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旅(顾)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好营业场所治安秩序的治安责任。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宣传、教育、文化、影视、出版等部门除做好内部治安工作外,还要结合自身职能,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起到维护治安的积极作用,政法各部门要在综合治理中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要根据不同时期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开展“严打”和各种专项斗争,加强各项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和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管理主体要抓好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抓好本系统自身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这就是说,各部门针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案件和治安问题负有责任,一旦发生,要受到追究和处罚。这就要求各部门不仅要做好自身的本职业务工作,还必须维护好本系统的治安秩序。这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向各部门所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各部门在部署本系统业务工作的同时,要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制定完成这项任务的各项措施,并要有督促、有检查、有总结。

  ——管理主体要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

  的事”,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防范工作,严防发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这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各单位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努力消除产生犯罪的因素,尽力做到本单位的人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严格财物管理、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完善值班、巡逻等制度,确保不发生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管理主体违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致使发生了刑事案件或治安问题,要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追究责任。主要有: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取消荣誉称号或晋级晋职资格、党纪政纪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及生命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法惩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两项原则解决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主体、管理范围和管理主体责任问题,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特别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适用于所有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各部门都要积极落实,不断坚持和完善。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共同维护治安的社会责任。

  实践表明,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在坚持两个原则的基础上,强化综合治理“条”与“块”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而“条”线所属单位应当服从地方的领导。但绝不能忽视“条”线系统在综治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地区。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一方面要发挥“条”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其下发完成好辖区内承担的各项任务,另一方面要求“条”线系统抓好所属系统单位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条”、“块”结合,不留工作死角,才能全面推进全面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实现齐抓共管的局面,最终达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目标。

篇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些知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针政策。是在党和政府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合作,依靠??的?民群众,运?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段整治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社会稳定。这是?条具有中国特?的搞好社会治安的新路?,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治安?作中的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的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治安?作的总?针,也是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它是中共中央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在总结新中国建?以后,特别是改?开放以来社会治安?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1991年2?1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深刻阐述了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明确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标任务、?作范围,以及各级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等。党的??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久,中央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安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1981年5?,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北京、天津、上海、?州、武汉五?城市的座谈会,会上提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全党动员,实?综合治理。并指出,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针。这是?次在社会治安问题上提出“综合治理”的概念。1982年8?,全国政法?作会议初步总结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在这次会议的《纪要》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环节、重点、基础、关键等问题有了明确阐述。1984年10?,在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报告中,全?阐述了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法。指出,对社会治安的进?综合治理,要抓住打击、预防、改造等各个环节,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政的、法律的多种?段,达到控制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的。报告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个层次的职责和任务。第?个层次,在各级党委统?领导下,各部门分?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第?个层次,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党委做好宣传,组织和推动?作;第三个层次,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全社会?量,参与综合治理?作。1987年,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政法?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综合治理必须认真解决好四个问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同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与各地区、各部门精神?明建设的实施规划?起部署,?起检查,?起落实;?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进?步系统化、制度化,使各部门、各单位都有明确的?标和责任;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突出重点,在提??的素质,减少各种纠纷,防??盾激化,教育挽救有轻微违法犯罪者,特别是要在教育挽救青少年上下功夫;四是以典型带动?上?作。1989年,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政法?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法律化、制度化,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政法组织和群众?治组织建设,加强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民法庭、司法助理员队伍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等。同时提出,?法机关要加快研究综合治理,尽快?法,把综合治理纳?法制轨道。1991年2?19?,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年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内容、?段、措施,作出了?较科学、完整的概括,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同年3?2?,全国??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两个《决定》是指导我们做好社会治安?作的重要?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针、原则、任务?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针:(?)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作。(?)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三)各项措施落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络,??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为作?争。概括起来就是:全党动?、各?参与、齐抓共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是指制订综合治理?针、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的内容是“六个坚持”,即坚持党委领导,全党动?;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打击与防范,教育与改造相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坚持?民民主专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标任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对社会治安进?长期的综合治理,最?限度地预防、减少犯罪,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是长远?标,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的特点。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依靠???民群众,运?多种?段,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开放、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近期?标。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范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1、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环节和前提条件。要坚持经常性打击和集中打击相结合、集中打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针,深?持久地开展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2、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盾激化。加强居民区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泛组织党员、?部和群众参与居住地的治安防范,健全群防群治机制。3、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作和战略性措施。要在?民群众中?泛深?、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使??群众进?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共青团、?会、妇联、青少年保护办公室要与学校、家庭密切结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作。4、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段。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管理?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流动??的管理,对废旧物品收购、旅店、娱乐场所等?业的管理,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和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要害部门的管理。5、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健。要??加强以党?部为核?的基层组织建设,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要建?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特别是要普遍推?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6、改造是教育?、挽救?、防?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作。

篇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细则2019-09-04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开放的顺利进?,根据宪法和《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量,运?政治、法律、?政、经济、?化、教育等?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治理。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第四条在本市?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第五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由市?民政府统?组织实施。*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的常设机构。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第?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区、县、镇和街道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常?作。市属各局、总公司和?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贯彻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针、政策;(?)贯彻执?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区的?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络;(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五)调查研究,总结推?经验,表彰先进。第三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标管理责任制,其内容是:(?)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具体?标;(?)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三)建?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奖惩制度;(四)确定治安责任?,治安责任?必须是单位的?政负责?。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责任?的主要职责:(?)贯彻当地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案;(?)领导、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防?因?作偏差?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的影响;(三)建?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严密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防破坏事故和防范其他违法犯罪的?作;(四)组织落实?部、职?、学?的法制教育?作;(五)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六)发?重?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时,组织?量抢救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七)依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进?整改?作;(?)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第?条本市各级?民政府之间,各级?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长、经理和分?(车间)、部门负责?之间,分?(车间)、部门和班组负责?之间,要层层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层层落实?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的办法,由市?民政府另?规定。第??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服从所在地?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关的统?领导和统筹安排,不得条块分割、各?为政或推诿责任。第四章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第??条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必须认真履?职责,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量,提?侦察破案能?和办案效率,提?队伍素质,及时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第?三条公安机关要组织以?民警察为??的、多种?量参加的治安巡逻,取缔违法活动,打击现?犯罪。在适当地点设?报警岗亭,?便公民报案或扭送现?违法犯罪?员。第?四条对公民检举、揭发、制?违法犯罪?为或者扭送违法犯罪?员,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予?持,及时查处,并保护公民的安全。第?五条?民警察追捕正在逃跑的犯罪分?或抢救受犯罪分?伤害的?员,需要临时借?车辆和通讯设备的,有关单位或个?不得拒绝。公民因紧急报警需借?通讯设备的,有关单位或个?应该提供。第?六条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单位的住宅?楼、?院的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建?专?看护制,并接受所在街道的检查、指导。第?七条农村地区的治安防范,由镇?民政府、武装部、公安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治保会、民兵为??的护村队、巡逻队负责。第??条集市贸易市场的治安防范,以?商?政管理部门为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组织?量,进?管理。第?九条政府各有关?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旅馆业、物资回收业、印铸刻业、民?爆炸物品销售业和?化娱乐公共场所的管理。旅店、物资回收、印铸刻等?业企业负责?,要教育职?认真执?有关的治安?政法规,建?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管理。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或通缉在案?员,要及时举报。严禁、聚众、?法收购、销售赃物或伪印各种证件、承印?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为。在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的?型展销、展览或?化活动时,主办单位必须制定保安?作?案,并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对车站、码头、航空港的出??或?场,当地政府要会同有关主管单位建?治安联防制度,整治违法活动,维护治安秩序。第??条外地来市的暂住?员、外来民?暂住地的治安防范,由??单位负责,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对盲?流?本市搭建窝棚居住的?员,公安机关应及时清理、收容,民政部门负责遣送。近郊地区出租房屋按《?东省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进?管理。第???条?矿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和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盾的激化。第???条保安服务公司要在公安机关的直接指导下,认真加强保安?员的教育、管理,上岗前要培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职责执?任务,提?服务质量,发挥在治安防范中的作?。机关、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保安组织,要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第??三条群众治安联防队伍实?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商户、农村专业户和居民户收取治安联防费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府另?规定。

  治安联防费必须严格管理,?于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第五章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第??四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加强对所属?员的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待业?员、?业?员的法制教育?作,由所在镇、街组织实施。第??五条学校、社会、家庭要互相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的新?代。第??六条新闻出版、?播电视、?化艺术等部门要建?健全法制宣传阵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化市场管理,?持健康有益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反动淫秽的?化经营活动以及性质的电?游戏项?。第??七条各级?民政府及其?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和?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开辟供青少年进?业余学习、科技、?娱、体育活动的阵地,吸引青少年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第???条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作。?专院校要抓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中、?学校要重点抓好道德品质和?为规范教育,建?法制教育制度。做好后进学?的思想转化?作,严格控制学??正常流失。第??九条?会、共青团、妇联等?民团体,要发挥各?的特点,配合有关单位、街道、农村对职?、青少年、妇?进?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各级妇联组织应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发挥各种家庭教育、群众?我教育和移风易俗群众组织的作?。第三?条每个家长都要担负起教育??的责任,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的思想教育?作,以?作则,教育??遵纪守法;??有违法犯罪?为时,不袒护、不包庇。各单位要教育、督促所属?部、职?做好??教育?作。第三??条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加强对个体劳动(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第六章帮教与安置第三??条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员原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协助和配合司法?政机关对上述?员进?教育、改造?作。第三?三条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刑满释放?员、解除劳动教养?员的安置?作:(?)原单位保留职位的,回原单位安排?作;(?)已被单位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原单位应予以适当安置;(三)原?职业的,应和待业?员同等对待,劳动部门要积极推荐招?,招?单位要?视同仁,不得歧视;(四)对参加招?和回原单位有困难的,所在街道应积极安排临时性?作,或引导、扶持他们?谋职业;(五)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商?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条件,核发营业牌照;(六)原系在校学?,?符合学龄规定的,应允许复学。上述两类?员的家属和接受安置的单位,应继续做好对他们的教育?作。第三?四条对轻微违法犯罪?员,实?社会帮教制度。社会帮教?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针。具体帮教?作,由所在基层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的?部、职?、治保?员、?民警察以及帮教对象的亲属负责。第三?五条公安派出所会同有关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判处管制、缓刑或假释、监外执?、保外就医的犯罪?员和所外执?、保外就医的劳动教养?员的教育、考察和监督管理。第七章奖惩与保障第三?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标管理同评选?明单位、企业晋级挂钩,同责任?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建?奖惩制度。第三?七条凡单位和个?有下列情况之?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可由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本级?民政府批准,给予?功、晋级或授予光荣称号:(?)落实?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检举、揭发犯罪?为或同违法犯罪分?作坚决?争,有突出贡献的;(三)在治安防范、法制教育、社会帮教等???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四)积极疏导?民内部?盾,正确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盾激化有突出功绩的;(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经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六)单位主要领导?和治安责任?尽职尽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第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或直接责任?给予?政处分或处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重?刑事案件和重?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民?命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对治安灾害不安全因素不及时整改,以致发?重?灾害事故的;(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的犯罪案件,置之不理或隐瞒不报的;(四)纵容、包庇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对揭发、举报违法犯罪?为并与之作?争的公民进?打击报复的;(六)阻挠、抗拒检查监督的;(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上述?为,如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九条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集体财物和?民?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英勇?争光荣牺牲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授予烈?或其他光荣称号,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第四?条公民在同违法犯罪分??争中??受到伤害的,卫?、医疗单位必须?条件地及时抢救和治疗。对不负责任、拒不对受伤害?进?抢救治疗,或?理拖延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受伤害?员的医疗、?活补助费,由作案?承担,确实??承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社会治安基?会给予补助。受伤害者致残的,?事、劳动和民政部门应妥善安排其?作和?活。第?章附则第四??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府制定。第四??条本市过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如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第四?三条本条例?公布之?起施?。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0好?章需要你的?励你需要服务吗?提供?对?服务,获得独家原创范?了解详情期刊发表服务,轻松见刊提供论?发表指导服务,1~3?即可见刊了解详情被举报?档标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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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知识

  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发挥社会主义的优势,使专门机关同全社会结为一体,及时对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手段的防治活动,是一种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系统工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1)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2)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3)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打击犯罪活动,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和治本之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和治本之道是防范,即预防各种违法犯罪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是什么?

  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是教育。通过教育可以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从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是什么?

  管理,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科学、高效的管理,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构成一个有目标、有要求、有责任、有奖惩的整体系统。

  1/3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保证是什么?

  建设,是指加强基层组织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保证。

  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是指谁主管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哪个单位的工作,谁就对那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哪里出了问题,就追究哪里主要领导的责任。

  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标体系有哪些?

  (1)发案率。(2)破案率。(3)重新犯罪率。(4)重大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5)初犯率及初犯现象的综合分析。(6)违法犯罪和社会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综合统计指标。(7)治安管理和社会控制方面可用定量表示的指标。(8)安全感和安全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属地管理”原则;“治安责任制”原则;“一票否决制”原则;“群防群治”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的主要标志是?

  基层党政领导重视,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议事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有专人办事;建立了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有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防范措施;群众充分发动起来,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较少,对发生的问题能及时处理。

  什么是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就是综合治理搞不好,单位就没有资格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相关个人就没有资格晋职晋级。

  一票否决权制否决的内容是什么?

  一是否决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二是否决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什么是群防群治?

  群防群治是群众性自防自治活动的简称。具体说来,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专门机关指导下,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所在地区或单位治安的一种活动。

  群防群治有哪些组织形式?

  治保会、调委会、治安联防队、治安保卫执勤队、护厂队、护校队、护村队、护路队、守楼护院组织、治安执勤室、治安岗亭等等。各种各样群防群治组织都有固定的名称、负责人、组成人员及隶属关系。

  2/3群防群治组织的主要控制范围包括哪些区域?

  居民住宅区、繁华地区、集贸市场、重点场所或部位。

  群防群治组织的主要防范方式有哪些?

  定点防范、流动防范、区域防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特征?

  1、综合治理的领导必须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具有统一性。2、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动员全党、全社会的力量,治安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3、要综合使用打击、防范、教育、改造等各种手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式具有多样性。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计划和战略部署,具有整体性,步调要一致,行动要统一,互相配合,共同工作。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它将随着治安形势与任务的不断变化与发展而发展变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

  1、目标是全面综合性;2、核心是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4、依法采用多种多样手段;5、坚持群防群治的群众路线。

  什么是“严打”?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

  3/3

篇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

  

  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扶序,发现集团公司良好稳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生活环境,按照国家、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采取一票否决权。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抓系统、系统抓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采取属地管理。

  第二章杜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主要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一)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政法部门异常是奋安机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重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坚持打击一切治安违法行为。

  (二)调解防范社会矛盾:

  1.大力排查、疏导、调解集团公司区域内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确切处理内部矛盾,避免矛盾激化,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2.加强集团公司人防、物防、技防及安全守卫工作,发挥集团公

  司安全守卫部门主力军作用;

  3.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表彰和鼓励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个人,支持和保护群众的正当自卫行为。

  (三)普及法律宣传教诲:加强集团公司普法教诲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异常是要加强青年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诲。

  (四)强化各项治安管理:加强集团公司全方位的管理工作,突出以集团公司内部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为侧重点。

  (五)建立健全制度建设: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推行集团会司一分、子公司,分、子公司一分厂(车间),分厂(车间)一班组,班组一个人等综合治理四级责任制。

  第三章杜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集团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承担,副主任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和主管安全守卫的集团公司领导承担。

  第七条集团公司综治委主要职责:

  (一)按照集团公司社会治安情况,研究提出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措施,供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决策;

  (二)贯彻实施集团会司党政和地方综治委的工作部署;

  (三)对集团公司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部署和支

  配,并催促实施;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奖惩。

  第八条集团公司综治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设在安全守卫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守卫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集团公司综治办主要职责:

  (一)按照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和综治委的部署,研究提出详细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控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研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为综治委议事决策供养情况和建议,当好综治委的参谋、助手;

  (三)控制集团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情况,搞好情况综合和信息反馈,并及时向综治委反映、汇报;

  (四)对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举行指导、检查、催促,推进有关单位、部门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综治委采取奖惩、推行一票否决供养按照;

  (五)组织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理论研究工作和政法宣传工作;

  (六)提出集团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顺从集

  团公司综治办的统一协调、指挥、督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1.13?

  【文

  号】综治委[1992]1号

  【施行日期】1992.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

  (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2年1月1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委员会综治委[1992]1号文件印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二、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维护好管辖地区的社会治安。

  三、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

  好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又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驻在地区的统一要求,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的部门,其系统所属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其系统所属单位对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布置的任务,也必须认真完成。铁路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地方领导为主,铁路部门积极配合。

  军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以内的治安工作由军队负责;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的企业和对社会开放的单位,其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上由地方领导为主,军队积极配合。遇有特殊情况,地方和军队协商处理。

  四、各部门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既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又要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由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一)在城市原则上由街道负责;

  (二)在农村原则上由乡镇负责;

  (三)跨越两个以上街道或乡镇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单位,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也可以指定其中一个街道或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四)大型厂矿企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批准,也可以由市、地、县或市属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六、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

  县以下(不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辖区内驻在的各部门、各单位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建议权;县以上(含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评先晋级一票否决的决定权,其办公室有建议权。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篇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XX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和“为指导,认真贯彻XXX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加强治安安全防范措施(人防、技防、物防),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重点抓好六项工作:

  一、明确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各单位负责人要把维护政治安定与社会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分析研究本单位的治安情况,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工作,并将职责分解落实到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切实可行的制度和考核标准,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局面,真正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2、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联络制度,凡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和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和影响稳定的事件,要在开拓创新意识及敬业务实肉体。要积极创新事情思路,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全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情整体水平的提高。六、强化领导组织领导

  所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情领导小组。

  组长:XX副组长:XXXXXX成员:XXXXXX

篇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原则

  

  一、综治工作制度

  1、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精神。

  2、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一方平安。

  3、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情况,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4、定期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分析社会治安动态,研究治安管理措施(每月一次会议,年度一次总结表彰会议),搞好群防群治活动。

  5、制定工作计划,布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定期检查考评,年终奖惩兑现。

  6、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信息,对群众性的上访请愿等突发事件能及时做好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1/11二、综治工作重点

  1、积极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省人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维护管理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层层落实,严格考核。

  3、分析治安形势,督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落实。

  4、加强行业作风管理,严格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净化社会环境,扫除“六害”。

  2/11三、综治工作任务

  1、领导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宣传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精神,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

  3、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问题,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4、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奖惩兑现。

  5、召开政治工作会议,布置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6、落实责任目标管理,保证措施、制度责任落实,奖惩兑现,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3/11四、综治责任目标

  1、全年刑事犯罪不超过本单位人数万分之二,重大杀人、盗窃、抢劫、流氓团伙犯罪及其它暴力犯罪得到有效的控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2、充分发挥单位执法部门作用和治安防范组织的作用,加强源头预防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发生。

  3、严禁“六害”,做到无赌博、无卖淫嫖娼、无重案、无吸毒、无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无拐卖妇女儿童社会丑恶现象。

  4、本单位秩序良好,无群众械斗,无集体上访请愿,节假日无重大事故。

  5、交通道路畅通,无人为障碍,不因违章而造成交通事故,无重大交通伤亡事故。

  6、绝大多数人认为本单位治安状况较好,社会秩序良好,有安全感或基本安全感。

  4/11五、综治工作措施

  1、党政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发展同研究、同布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抓好全局综治工作。

  3、建立健全群众性治保、调解组织,一般治安纠纷及民事纠纷矛盾不上交。

  4、层层建立治安目标责任制,个人都要签订治安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检查、考核、奖惩兑现。

  5/11六、治安小组工作制度

  1、组织群众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组织领导群众搞好本小区治安防范工作,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3、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件,保护好案发现场;对一切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有权制止,对现行作案的犯罪分子可强行扭送公安机关。

  4、对重点人员进行帮教和控制,并及时向派出所报告所辖区域的治安情况。

  5、认真排查本小区的不安定因素,密切注视群众的思想动身,及时把掌握的不安定情况报告粮食局,并采取相应的稳定措施。

  6、服从公安机关领导,听从指挥,保证完成上级下达治安工作任务。

  6/11七、调解小组工作制度

  1、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风尚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激化。

  2、及时向公安和司法机关报告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以及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调查处理民事纠纷,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

  4、对假释、解教人员和违法青少年,要认真进行帮教,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5、服从司法机关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回报工作,接受任务。

  6、公司、站、库有调解组,对本单位纠纷工作进行调解,不能把矛盾激化上交。

  7/11八、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1、学法懂法,有法必依;

  2、坚持原则,违法必究;

  3、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5、告知权利,程序合法;

  6、持证上岗,接受监督;

  7、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8、敬业爱岗,乐于奉献;

  9、开拓进取,服务大局;

  10、崇尚法治,推进粮改。

  8/11十、安全工作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决议,对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安全保障、安全防火、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进行落实、检查、监督考核评比。

  2、对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企业法人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3、实行安全例会制,每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作好记录,主要解决存在问题,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4、加强对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的管理,组织技术力量及时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整改。

  5、对企业重大事故,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提高安全效果。

  6、以基础管理,现场管理为主,完成其它各项安全任务,市粮食局安全办公室设在行业指导股,负责日常工作。

  9/11十一、消防安全十项标准

  1、有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2、有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

  3、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和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规模大、火险隐患性大和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企业,设有专职消防队。

  4、有专职或谦职防火安全干部。

  5、有健全的消防制度。

  6、对火险隐患能及时发现和立案整改。

  7、对消防重点单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并根据需要采用自动报警、灭火等新技术。

  8、对职工群众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程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

  9、有消防档案和灭火工作战略计划。

  10、对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分明

  内容总结

  10/11(1)一、综治工作制度

  1、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精神

  (2)3、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情况,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3)2、充分发挥单位执法部门作用和治安防范组织的作用,加强源头预防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发生

  (4)对一切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有权制止,对现行作案的犯罪分子可强行扭送公安机关

  (5)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企业法人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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