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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方案】黔江区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6-04 18:54:02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全面规范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方案】黔江区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乡镇方案】黔江区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乡镇消防委托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全面规范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乡镇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按照合法合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等形式,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委托执法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区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我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应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干部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填写《乡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方式。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市公安消防总队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明确相关领导负责委托执法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委托乡镇应当指派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以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依法给予个人2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场收取。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并按其配套法律文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辖区内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区级财政要将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区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并采取跟班作业、上挂学习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每年要组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要对委托范围内的社会单位、“九小场所”、门市、居民小区(楼院)和村民住宅区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移交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区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由区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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