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才文库网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范文!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述职报告 心得体会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9-07 18:06: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大家参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2 号

 当事人: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2534807C

 本局在查办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中发现,当事人与瑞幸公司合谋,以虚增销售收入、隐瞒资金真实流向等方式,为瑞幸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19 年 5 月至 12 月,当事人明知瑞幸公司为了营销业绩造假、财务造假并对外宣传以此获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仍然与其达成合谋,通过企业支付宝购买咖啡券交由瑞幸公司在虚假数据库中分配消费记录,以及为瑞幸公司虚假企业 API

  2 客户卡券收入提供资金流转两种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瑞幸公司虚增销售收入,最终得以形成极具吸引力的虚假业绩,足以误导消费者以及相关公众,为瑞幸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以上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公司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车行天下、神州优通、太原东金、长沙畅意的支付宝充值金额及杯数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 年 9 月 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帮助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

  3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 12 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

  4 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 9 月 18 日

推荐访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管理局 国家 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