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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时间:2022-09-18 17:18: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行政执法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城管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城管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城管行政执法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提高 xxxx城市管理效能,我们对 xxxx 年以来 xxxx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及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借鉴其他城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经验,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一、xxxx 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及其运行情况 (一)xxxx 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历程 第一阶段:xxxx 年—xxxx 年 10 月。xxxx 年5 月,市政府印发《xxxx 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xxxx 政发〔xxxx〕16 号),开始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xxxx 年 12 月,市

 编委印发 xxxx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方案(xxxx 编〔xxxx〕112 号),将分散的城管执法机构进行整合,组建“xxxx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各辖区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均受原市建委的委托,从事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xxxx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还受原市建委的委托,从事房地产及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业务上对各辖区大队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阶段:xxxx 年 10 月—xxxx 年 12 月阶段。xxxx 城市管理局组建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划归市城市管理局。市辖各区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局,辖区城管执法大队隶属市辖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时仍受市住建局的委托,从事房地产及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各辖区城

 管大队的执法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辖区城管局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职能,承担市城管局下放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但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执法职权。

 第三阶段:xxxx3 年至今。xxxx2 年底市政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行调整,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分局牌子,形成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格局。此阶段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各辖区城管执法分局(大队)作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住建局不再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市辖区城管局仍然没有作为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开展执法工作。

 (二)xxxx 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

 效及存在问题 xxxx 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在于整合了各分散的城管执法机构,成立了综合执法机构,减少了城管执法队伍,实施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改革前的执法体制而言,更有利于提高城管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但xxxx 现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问题有:

 1. 与其他部门之间存在执法推诿问题。现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仅限于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职权的“小综合”,除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的行政执法职能曾委托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外,规划、工商、环保等部门的部分城管执法职能没有集中进来。其实,在 xxxx 年市编委印发的 xxxx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方案(xxxx 编〔xxxx〕112 号)中,已明确要求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涉及城管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给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但有关部门都没有落实到位,市住建局 xxxx

 年委托期满后也不再委托。这种状况不利于解决城管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推诿、扯皮问题,与当前推进“大城管”、“大综合”的改革方向不相符。

 2. 执法机构层设置级多,委托执法审批程序复杂。纵观整个改革历程,虽然对城管执法机构进行了整合,减少了城管执法队伍,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构层级却增加了,执法机构显得更复杂。市辖区政府增设了城管局,但没有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执法。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增挂了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牌子,市辖区城管大队增挂了执法分局的牌子,但都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各执法机构均受市城管局委托执法,不利于强化辖区城管部门的职责和执法主动性,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3. 联合执法难以常态化。现行城管执法体制下,规划、住建、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涉及城管方面的执法权分散在各部门,日常难以形成协调高效联合执法机制,城管执法队伍往往是“单打独斗”,通

 过市政府或辖区政府组织相关工作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往往是“阵风”式的突击整治,难以开展常态执法震慑,效果很不理想。例如,在对流动商贩乱摆卖的治理中,城管部门只能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进行罚款,缺少没收、暂扣等威慑力的手段。对此类违法行为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均有相应的罚则表述,但相关部门往往认为“街头执法”只是城管部门的事,出现“想管的管不了,该管的管不到位”的无奈局面。

 4. 市、区两级执法责任界限不清。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的以市辖区为主的行政执法,各市辖区的城管执法工作应由本辖区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但由于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支队)同时在海城区、银海区一定区域内履行行政执法权,这容易造成其与海城区、银海区城管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重叠问题。

 二、深化 xxxx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针对 xxxx 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借鉴南宁、柳州等城市的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经验,建议进一步深化 xxxx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效能。

 (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牢固树立放权理念。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向基层强放权的意识,强化基层政府执法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一个重要导向是减少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向地方政府和基层执法机构下放行政执法权。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应当按照这一政策导向深入推进。事实上 xxxx 年以来,市城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执法方面已将近 10 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给市辖区主管部门,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权仍然由市主管部门行使。建议下一步加强市辖区城管部门机构建设,依法完善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扩大综合执法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

 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城管涉及面广,城管执法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实施跨部门的综合执法,有利于避免执法扯皮等问题。xxxx 年市政府制定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已明确将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涉及城管的行政处罚权综合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但实际执行时并没有落实到位。建议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将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涉及城管方面的执法职能真正集中进来,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xxxx2〕17 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授权城管部门独立行使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城管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强化城管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改变目前委托执法的状况。

 (三)减少执法机构层级,强化基层城管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建议强化辖区城管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取消市一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辖区城管部门机构建设,配强执法力量,通过向自治区政府申请授权后,独

 立履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改变目前委托执法造成的审批层级较多的、执法效率低下的状况。改革后,执法职能集中在市辖区城管部门,市辖区城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管理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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