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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有效制衡意见(2022年)

时间:2022-09-25 09:42: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有效制衡意见(2022年),供大家参考。

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有效制衡意见(2022年)

 

 关于推动市属企业党委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根据中央《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挥市属企业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国有企业党委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定位,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治理主体权责清晰、有效履职

 (一)党委职责

 市属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在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组织;承担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二)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

 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三)经理层职责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理层依法履行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责。

  (四)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检查企业财务,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各治理主体要以职责定位为依托,加强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各司其责、有效履职,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二、理顺工作关系,加强沟通联系,以工作关系为纽带促进协调运转

  企业党委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织机构,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党委支持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参与董事会重大问题决策,监督董事会、经理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并进行把关和监督,对

 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行权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领导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从严管党治党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要正确处理与党委的工作关系,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董事会、经理层要自觉维护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党委要尊重和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各治理主体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弱化甚至否定党的领导,同时避免党委直接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三、改进工作方式,把党委领导融入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各个环节

 (一)在组织架构上,把党委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完善市属企业党委融入公司治理的体制机制,明确党委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从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确保党委的领导地位。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持续完善公司章程。完善和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委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二)在重大决策问题上,把党委统领全局与董事会重大决策有机融合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架构中的决策机构,重点在战略决策、经理层管理、薪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党委统领要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积极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党委和董事会在谋全局方面相辅相成,有独立也有配合。党委既支持董事会依法独立决策,确保董事会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又依靠董事会中的党委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的主导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使党委的意见主张融入董事会的决议,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三)在经营管理上,把党委推进重大决策与经理层贯彻落实有机融合

  经理层是公司治理架构中的执行机构,根据董事会的经营发展目标,制定年度经营管理工作计划,落实经营发展责任。党委不直接干预经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层中的党委成员可以参与经理层决策,把党委的决策意图落实到经营管理计划和发展责任之中,通过经理层中的党委成员执行党委决定、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党委的意见得到有效贯彻。党委通过各级党组织统领和推进基层的改革发展,以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领工会、共青团组织和广大员工群众,积极支持并参与公司改革发展。

  (四)在监督保障上,把党委定向把关与监事会依法监督有机融合

  监事会是公司治理架构中的监督机构,重点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党委承担着监督公司贯彻落实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政治责任,对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定向把关,确保公司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党委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实行评估和专项检查,确保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党委通过监事会中的党委成员依法履职,贯彻执行党委意图,对董事会决策行为和经理层实施决策成效进行监督,及时掌握重大问题决策和执行的总体情况,确保公司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整体利益,切实把党委定向把关作用落到实处。

  四、规范决策程序,确保重大问题决策科学、方向正确、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 (一)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范围 国有企业党委要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市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并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完善,权责清单要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一般每年第一季度报备一次,如有变动随时报备。

 1. 市属企业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清单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5)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8)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需要董事会、经理层等履行法定程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2. 市属企业党委前 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

 (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2)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订; (3)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

 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5)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6)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8)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上述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市属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对列入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具体明确。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范围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3. 市属企业党委负面研究事项清单

 (1)企业在生产经营、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2)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的具体执行;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主业方向的一般经营项目的设立等事项; (4)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落实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

 的事项; (5)经党委、董事会、经理层沟通,党委认为不需要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要求和程序 1. 市属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要求

 市属企业党委要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把关到位,重点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形成意见,不等同前置决定,不能代替其他治理主体决定。对出现失误和失职渎职问题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决策,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如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市属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等提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动议或者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特别重大或者复杂敏感的事项,应当经党委书记、董事长与总经理等沟通后启动。

 (2)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一般由经理层研究拟订建议方案。根据需要,也可以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拟订建议方案。

 (3)建议方案一般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关领导人员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

 (4)召开党委会议对建议方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意见。

 (5)董事会会议前,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受党委委托,就党委意见和建议方案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视议题内容听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6)董事会会议审议时,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其他党员要按照党委会议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

 (三)党委在董事会授权决策和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中的工作方式 1.市属企业党委要对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严格把关,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2.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需要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专题会议。

 3.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对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因工作特殊需要,党委书记、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专职副书记等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五、健全问责机制,对违规违纪违法和决策失误等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企业党委

  党委成员履职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二)董事会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董事责任。董事长未及时向董事会或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监事会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理层

  经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经理层成员责任。经理层成员未及时向董事会或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免责情形

  追究决策失误责任时,党委成员和董事会成员在决策中投反对票的可以免去责任,投弃权票的视为同意不得免去责任;对因在董事会决策会议上按照党委会的意见建议表决导致决策失误的党委成员,若经证实在党委会上明确提出过反

 对意见的,可以免去责任;属于容错事项的决策失误,可以免去责任。

 各市属企业党委可以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完善集团层面相关制度机制。二级及以下企业党组织是党委的,参照本意见实施;二级及以下企业党组织是党总支、党支部的,参照本意见先完善制度,待各治理主体健全后,参照本意见实施。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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