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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时间:2022-09-29 12:42: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人事厅 2009 年 4 月 29 日发布,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一、 严禁刑讯逼供, 违者予以辞退;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 严禁滥用枪支警械, 违者予以辞退;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 严禁滥用强制措施, 违者予以辞退;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 严禁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 违者一律予以开除。

  五、 严禁玩忽职守造成非正常死亡, 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 严禁在办案中弄虚作假, 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七、 严禁在办案中以各种名目 收取费用, 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八、 严禁不履行法定职责, 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九、 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号牌, 违者一律予以辞退。

  十、 严格执行“五条禁令” 和“五个严禁” , 违者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 从严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 的, 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一律予以纪律处分。

 因刑讯逼供、 滥用枪支警械、 滥用强制措施导致人死亡的, 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一律撤职。

 一年中发生一起因“三类案件” 致人死亡的, 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县公安局分局长和局长予以撤职; 发生两起的, 市、 州、 地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对发生《警规》 禁止的行为谎报或隐瞒不报、 压案不查、 包庇袒护的, 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贵州省公安厅 制

  二 00 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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