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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2022年)

时间:2022-09-30 10:30:10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2022年),供大家参考。

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2022年)

 

 局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特制定《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我局根据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按照班子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对本局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局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与司法行政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为直接责任人,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党务和宣传的领导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股室和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党委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纳入班子成员个人述职重要内容,定期向县委汇报。

 二、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一)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壮大积极健康主流思想文化

 1.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

 2.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 24 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五次。

 (三)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

 1.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党组织批准,报县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2.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三、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推动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一)班子成员要定期向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对本局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内容通报。

 (二)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报告和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责任制情况的重要内容。

 (四)意识形态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干部任前考察、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有以下情形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九)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十)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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