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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2-2030年)实施细则(全文完整)

时间:2022-10-01 17:30:10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2-2030年)实施细则(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2-2030年)实施细则(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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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22 2- -0 2030 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推动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根据《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2-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以及《XX 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2-2030 年)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反拐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反拐工作总体目标是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推行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规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

  - 2 - 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建立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网信中心)、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外办)、市关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 26 个单位部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市公安,总召集人由副市长、市公安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刑侦支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刑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 1 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第三章犯罪预防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预测、预

  - 3 - 判、预警能力,关注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势、特征和动向,加强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切实防范拐卖人口犯罪。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稳定上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义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推进孕产信息与公安机关联网,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工作。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

  - 4 - 违法行为。健全儿童收养制度,强化收养登记审查,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

 第十条人社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人才中介活动,督促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鼓励、帮扶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业,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不断拓宽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及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反拐专题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反拐意识,使其了解拐卖犯罪的手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完善维护妇女权益,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儿童的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开展反拐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拐意识,及时发现、报告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拐法治宣传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反拐意识。要

  - 5 - 加强对拐卖人口罪犯的教育和改变,帮助被拐卖受害人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宣传、网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联合媒体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公益广告,通过多渠道宣传,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旅游风景区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加大推动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对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的义务,鼓励群众对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和制止。

 第四章打击、解救工作

 第十七条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买方市场”,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认真做好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和失踪儿童父母血样采集工作,完善打拐 DNA 信息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 6 -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新技术应用,定期分析全市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固化“团圆”行动工作模式和经验,常态化开展积案攻坚行动,强化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和大数据分析研判,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用好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支持,最大限度让更多失踪被拐卖妇女、儿童家庭早日实现团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 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

  - 7 - 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 DNA 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惩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惩涉拐“黑灰产”。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强化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的打击。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口岸边防检查,严格出入境人员审查验证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清查力度,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遣返和接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突出对首要分

  - 8 - 子、累犯等社会影响极坏及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的从严打击,又要注意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容留、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人口从事色情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解救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第五章安置、救助和康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牵头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对被解救人口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门应当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

  - 9 - 助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

 第三十二条人社部门应当为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 16周岁以上被拐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切实帮助被拐受害人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支持、引导 16 岁以上不满 18 岁的被拐卖受害人入读当地技工院校,学习职业技能,毕业后推荐并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三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被拐卖人口身心健康干预对策的研究,探索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安排相关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相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人口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为其代理诉讼,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总结推广为被解救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被解救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实施、监督、保障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经费保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反拐工作顺利开展。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组

  - 10 - 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县(市、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各级政法委应当把反拐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围绕反拐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2030 年底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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