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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钮店小学章程

时间:2022-10-02 12:24: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定州市钮店小学章程,供大家参考。

定州市钮店小学章程

 

 定 州 市 钮 店 小 学 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全面实施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 依法治教的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钮店小学是全日制小学, 是事业法人,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学规模为小学六个年级, 每个年级为 2--3 个教学班, 共计12--14 个教学班。

 第三条:

 学校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 根据学校的历史和现状, 努力做到“强素质, 铸思想, 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关爱和发展”; 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 教代会民主管理体制。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并定期通过家长学校、 学生会议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建议和批评, 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校风为:

 严谨团结, 踏实向上; 学风为:

 善学, 乐学, 会学, 好学; 教风为:

 善教, 乐教, 会教, 心教; 校训为:

 文明和谐, 务实创新。

 第六条:

 学校始建于解放前, 面积 11.5 亩, 教学班共 8 个, 现教学班 10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 由定州市教育局任命或聘任。

 第八条:

 学校下设教务处、 德育处、 总务处, 设主任一名, 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教职工聘任制、 岗位职责制。

 校长有以下权利:

 (一)

 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二)

 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 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三)

 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 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四)

 自主招生权。

 按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 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收取有关费用。(五)

 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

 积极实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的办学方针, 全面贯彻国家的政策、 法规。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政策和法规。

 遵循《宪法》 和《教育法》 确定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校, 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 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 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 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五)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 注意培养班主任、 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六)

 加快校园、 校舍、 教学设施、 设备等硬件建设。(七)

 强化法制安全教育,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八)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 为人师表, 团结协作, 开拓进取。(九)

 领导组织教育工作, 发动

 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 政治、 品德教育。(十)

 领导组织教学工作, 坚持以教学为主、 统筹兼顾、 全面安排的原则, 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 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 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 财务欲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点问题提出建议。(二)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 给教职工予以记功、 晋升或处分、 免职。

 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 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三)

 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四)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二、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在学校中配合校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团结、 教育广大教职工, 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 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 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 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接受校领导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 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在团结、 教育少年儿童, 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少年先锋队章程》 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 成员为校全体负责人和工会、 少先队负责人。

 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贯彻国家德育大纲,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思想, 接受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 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纪律习惯、 卫生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设施, 广泛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 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 培养创新精神, 使学生在思想觉悟、 道德情操、 知识视野、 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 使学生全面发展, 学有所成。

 第十七条:

 按学科类设立教学教研组, 设组长 1 名, 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 提高相关学科的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 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

 抓好备课、 课堂教学、 作业批改、 课外辅导、 教学质量检查、 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

 第十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 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 升学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条:

 运用自我评价、 考核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 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依据河北省、 保定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 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 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

 者、 教育者、 指导者, 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章:

 后勤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自筹经费为辅同时,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

 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 严肃收费纪律, 按照上级教育、 物价、 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 为师生服务的原则, 强化 “服务育人” 的意识, 积极推进和完善总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 健全财务制度, 严肃财经纪律, 坚持勤俭办学, 搞好经费的预算、 执行和决算。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舍、 校产、 物业的管理, 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学校校产按学校公物管理、 赔偿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 按步骤合理惊醒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 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做好防火、 防盗、 防电、 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 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 学校必须尊重教师、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 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义务。

 自觉做到教学“六认真”,期初有计划, 期末有小结, 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 核定编制, 设岗定员, 实行全员聘用。教师应履行聘约, 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 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 福利待遇的基础上, 逐步实行结构工资制(具体办法另定), 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与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 公正、 准确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育教学管理及质量奖惩制度, 对在教育教学、 培养人才、 科学研究、 教学改革以及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 由学校予以表彰、 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涣散、 质量差的教职工实行黄牌制度, 并按学校有关制度给予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 和规章制度, 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予以教育、 批评和处分或离岗培训、 解聘、 辞退等处理。

 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学校有权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安全调解小组, 教师、 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

 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 可向学校安全调解小组提出申述意见, 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凡按规定在本校学习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 给予表彰与奖励。

 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 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帮助, 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 有权提出申诉。(二)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相应的学业证书。(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参与评议学校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

 尊敬师长, 规范行为, 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三)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立志成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报定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报定州

 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 应予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 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定州市钮店小学行政会议。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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