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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思考(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8 08:00:1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光荣而神圣的职责。为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做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除了应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之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调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思考(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检察院调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思考(仅供参考)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光荣而神圣的职责。为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做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除了应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之外,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因其更为直接、方便、高效的优点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承担着大部分检察业务的基层检察院来说,完善监督特别是加强纪检监察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事实却非如此,当前不少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较普遍地存在认识模糊、机构不全、职责不明、关系不顺、工作被动等问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新时期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尚有不小差距,亟待加强和改进。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在促进司法公正、开展规范化建设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进展不快,发展不平衡,仍存在不少问题,与当前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首先,部分基层检察院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模糊,重视不够。错误地认为,纪检组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应听命于自己而不是监督自己,因而缺乏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愿意接受监督。同时,片面地认为自侦、批捕、起诉等是检察院主体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等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其次,不少干警错误地认为纪检监察如果管得严,就捆绑了手脚,就是让人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最后,有的纪检监察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自身职责和任务缺乏正确认识,将纪检组等同于其它院内设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唯领导是从。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全面开展带来较大难度。

(二)机构不健全。尽管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成立了纪检组,纪检组长是当然的党组成员,但多数纪检组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纪检组长成了名符其实的“光杆司令”,所有的纪检监察工作由其一人承担。另外,有的基层检察院在设立纪检组长的同时,又在党组分工时将纪检组划由一名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分管,将纪检组等同于一般内设机构。如此弱化的机构配置与其承担的重要职责反差极大。

(三)职责不明。由于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得过于笼统,加上理解上的不到位,部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自身职责、任务认识不清,对该做什么,什么是份内的事把握不准,导致工作中无从入手,人浮于事。

(四)关系不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也就是说派驻在各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组的工作应向本院党组和上级纪委(其上一级纪委就是县级纪委)负责。因此,一直以来,基层检察院纪检组在院党组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这样的领导体制导致实践中职权关系的矛盾。比如:党组与纪检组的关系,按《党章》规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由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难度可想而知。同时,虽说是派驻纪检组,但纪检组的人、财、物都归属所驻基检察院保障,与其它内设机构无异。这样的领导体制和保障机制很不利于纪检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五)工作被动。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工作时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满足于“相安无事”,满足于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缺乏履职的责任感、主动性和创新性。对一些较为辣手的问题,不敢正面应对,能躲就躲,能推就推,怕得罪领导,怕得罪干警,怕影响单位声誉。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加以改变?如何加强和改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接受纪检监察监督的自觉性和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主动性。首先,纪检监察机构是基层检察院里的“检中之检”,基层检察院党组要站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和维护检察队伍纯洁性的高度,充分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思想上认同,在行动上支持。其次,对于纪检监察工作的众多法规依据,如:《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院党组要将其纳入党组中心学习组和全院干警的学习范围,通过组织讲座、考试等多种形式,使院领导和全院干警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和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接受和积极支持纪检组的监督。最后,纪检组长等纪检监察人员要通过学习,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增强积极性和主动性,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健全机构,增强力量,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319日下发了《关于健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理由和范围。《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七条也规定“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虽然目前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成立了纪检组,但不少基层检察院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监察员,所有纪检监察工作由纪检组长一人独掌,人员太少,力量太弱。因此,亟需加强力量,配齐配强纪检监察机构,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心理素质佳的干部充实进来,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建议除纪检组长之外,在纪检组配备纪律检查员12人,修改《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监察室,包括监察室主任(兼任纪检组副组长)在内共配备人员12人,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纪检组长兼任院党组成员,参加行政班子会,领导全院纪检监察工作。

(三)厘清职责,明确任务,使纪检监察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有的放矢。应当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任务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有些规定过于间单、笼统,致使一些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人员理解不深、不透,造成认识上的模糊。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由合署办公的两个机构即纪检组和监察室组成(前已述及),其职责、任务也由两方面构成。首先,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规定,基层检察院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是对院党组及其成员进行党内监督,笔者认为,鉴于基层检察院的党员不多,这种监督应扩展至全院党员,对其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与廉洁从检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控告,查处违纪行为。其次,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规定,监察室的职责、任务是:1、检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2、受理对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4、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5、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摆正位置,理顺关系,为纪检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关于“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启动了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进一步理顺了纪委与派驻机构的关系。统一管理后,基层检察院纪检组实为上级纪委(县、市、区纪委)的派驻机构,由原来的双重领导变为仅接受上级纪委的单一领导,向上级纪委负责和报告工作。统一管理既符合法规规定,又理顺了与院党组、上级纪委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原来监督与领导不清的矛盾。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充分理解,清醒认识这一改革初衷和意义,摆正位置,履行职责。

(五)积极主动,开拓创新,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关键要改变方法,变“被动”为“主动”。按照党章规定,纪检机关有三大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监察部门有五项职责,加上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纪委的规定、要求和布置,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任务也极为繁重,这就要求要有新方法去应对。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全局。当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着领导交待什么就办什么,上级安排怎么办就怎么办现象,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下,较少主动出点子、想办法、出新招。这也是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长期得不到重视、工作长期开创不了新局面的原因之一。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关键在工作态度端正和工作方法改变。  

总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主观原因,更有客观原因,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原因。只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看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就能找到破解问题的方法。只要我们以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为契机,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定将开创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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