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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办法】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31 15:27:02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为保障首都粮食安全,全面落实区县政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完整文档)



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

任制监督考核办法


为保障首都粮食安全,全面落实区县政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等单位,组成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监督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年度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二条 监督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区县政府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储备责任、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责任、粮食流通管理责任、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责任、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粮食行政管理能力建设责任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组织落实(详见《北京市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考核表》)

第五条 监督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监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监督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印发。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1.自查评分。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同时抄送监督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2.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单位按照年度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3.组织抽查。监督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县政府上报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区县政府,并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区县政府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报告。

4.综合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监督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监督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监督考核工作组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监督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监督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监督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监督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由监督考核工作组对相关区县政府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监督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监督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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