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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斗门区审计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01 11:45:06 来源:网友投稿

斗门区审计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审计纪律,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依法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斗门区审计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斗门区审计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实施办法


斗门区审计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央“八项规定”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纪律,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依法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审计署《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审办发〔2008143号)和《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开展的与审计有关的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审计组应严格执行项目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严禁无故延长审计工作期间。

第四条 审计人员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因特殊情况需在被审计单位宾馆、招待所住宿的,需据实支付费用并索取票据,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形式的补贴或代为支付。

第五条 审计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中介机构安排的就餐、宴请、旅游观光及其他消费娱乐活动,否则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自行承担,并需向分管领导做出情况说明并接受调查。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异地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途中,不准由被审计单位陪同人员承担食宿费用,也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第七条 在斗门区内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尽量实行送达审计,必须驻点审计的,必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因审计工作需要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时,应当坚持因公、有度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人员无论是否在审计期间,均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中介机构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活动和赠送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劵等。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交由任何审计机关或其他人员转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劵等。

第三章 审计纪律告知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项目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公布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审计结束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组进点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审计小组、局廉政监督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公示。

第四章 审计纪律承诺和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组长对项目审计期间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长应当向局党组做出廉政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五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须同时附送《审计组遵守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情况反馈意见卡》。审计结束后由被审计单位填写反馈意见后寄(送)区廉政监督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将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局廉政监督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应存入项目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 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内容包括:审计纪律告知和执行情况、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第五章 审计廉政回访检查

第十八条 年度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廉政监督小组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方面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

第十九条 回访内容:

(一) 审计组执法和工作效率情况;

(二)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 审计组执行其他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审计廉政回访的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审计项目的20%

第二十一条 回访结束后,检查组应写出书面结论,向局党组报告。书面结论应存入该项目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参考内容。

第六章 审计项目廉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审计项目廉政档案,作为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股室考核奖惩、审计人员评先优选和调整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廉政档案内容:

(一) 审计项目廉政承诺书;

(二) 审计组出点执行纪律情况告知;

(三)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情况报告;

(四) 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情况反馈;

(五) 审计项目回访检查报告;

(六) 审计项目检查问卷调查表;

(七) 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廉政档案由局廉政监督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七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局廉政监督小组办公室是监督和追究违反审计纪律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的反映、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对已构成纪律处分的,按程序报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审计期间因违反审计纪律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不论情节严重与否,审计组长和组员按该项目审计实施天数取消外勤补助,且该项目不能参加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同时审计组长所在的股室的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参照审计组长取消外勤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审计纪律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诚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审计组长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局机关通报批评。多次违反审计纪律且造成恶厉影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建议相关部门调出审计机关。侵占了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须如数退还,相关股室负责人和责任人须登门赔礼道歉。

第二十八条 发生违纪行为的个人要认真分析原因,向局党组做出深刻检查,由局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其有关责任;审计组长带头违纪,或发现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利用审计职权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廉政监督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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