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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大兴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1 12:45:10 来源:网友投稿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区农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北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大兴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大兴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区农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和北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工作以"政府主导、个人自愿、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原则,以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情况为依据,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不强制和限制农民参加认定。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以生产经营型认定为重点,兼顾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每人只能申请认定一种类型。

第五条 对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二章 认定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个人,应参加市、区相关部门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通过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达到初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6-60岁之间,身体健康。

(三)长期从事都市型现代农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

(四)具有一定的知识、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能为本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

(五)近3年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原则上应具有本区户籍;区外户籍人员应在本区有固定住处,并在本区连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

第八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与申报条件: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占有一定的资源,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现代农业园区(基地)法人等。

(一)初级。主要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进行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人均纯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种植土地规模达到6亩(含)以上;生猪养殖规模达到2000头(含)以上;奶牛养殖规模达200头(含)以上;肉牛养殖规模达500头(含)以上;肉羊养殖规模达2000头(含)以上;禽类达2万只(含)以上。

2.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户成员50人(含)以上,社员主产品统一销售比率50%(含)以上,年营业额100万元(含)以上。

(二)中级。主要面向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现代农业园区(基地)法人进行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户成员75人(含)以上,社员主产品统一销售比率60%(含)以上,年营业额300万元(含)以上。

2.现代农业园区(基地)法人,安置当地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人数达到6人(含)以上,年营业额100万元(含)以上,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种植土地规模达到60亩(含)以上;生猪养殖规模达到5000头(含)以上;奶牛养殖规模达500头(含)以上;肉牛养殖规模达1000头(含)以上;肉羊养殖规模达5000头(含)以上;禽类达10万只(含)以上。

第九条 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与申报条件: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基地)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新型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详细工种见本办法填表说明

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经营性)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跨区作业农机手、村级全科农技员等,详细岗位见本办法填表说明

初级:取得国家农业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或以上证书,从事该工种、岗位2年以上。

中级:取得国家农业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或以上证书,从事该工种、岗位3年以上。

第三章 认定与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与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第八条相关条件的个人,到生产经营所在镇农(发)办领取并填写认定信息采集表一份;同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申请人身份证、证件照、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及土地确权证书、承包合同等。

(二)各镇农(发)办对申请人员进行分级预审,并将符合初、中级认定标准的申报人材料报送区农委。

(三)区农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级审核,并将拟认定人员名单在大兴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委分别认定为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一条 专业技能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认定与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第九条相关条件的个人,到从业所在镇农(发)办领取并填写统计信息采集表一份;同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申请人身份证、证件照、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鉴定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二)各镇农(发)办对申请人员进行分级预审,并将符合初、中级备案标准的申报人材料报送区农委。

(三)区农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级审核,并将拟认定人员名单在大兴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委分别认定为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区农委是大兴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主体,负责综合协调本区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区农委可委托承办机构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册、信息库管理等工作;各镇农(发)办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信息收集、预审和上报工作,同时协助区农委做好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及其经营实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大兴区相关农业政策、项目、资金等扶持。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要积极参加区、镇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致富本领,带动周围农户共同致富,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加强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标准的,应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相应条款将随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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