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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完整)

时间:2023-06-02 10: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创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完整)



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创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全面完成我市承担的国家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任务,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主要指标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4号)和《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苏教基〔201220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1.公益性、普惠性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幼儿就近入园、家长就近接送”的需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快发展农村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2.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原则。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制订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实施免费政策。制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学前教育。

3.公办民办并举原则。鼓励多元办园,规范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促进民办幼儿园多元化、特色化发展。在规划布局、财政扶持等方面为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留有空间,逐步做到公办民办同等待遇,重点扶持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园。

4.科学保教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园办园自主权,发挥幼儿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所有幼儿园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坚持保教并重,坚持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

1.提高学前教育普惠水平。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98%以上,其中城镇达99%以上,农村达96%以上。辖区内流动人口子女与本地幼儿一起纳入学前教育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子女均可入园,其中90%以上就读于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2.提升学前教育整体质量2012年,每个镇(街道)建成1所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园,村级幼儿园均建成达省标准的合格园。到2015年,各地省优质园占比分别为:扬中达90%以上,京口、润州达85%以上,丹阳、句容、丹徒、镇江新区达80%左右。城乡之间、公民办之间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比例大体相当。

3.完善学前教育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大对学前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2012年起,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比高于5%并逐步增长,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水平。配齐配足幼儿园各类专业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教师。逐步提高非在编教师待遇。加快优秀园长和优秀幼儿教师培养。

5.完成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任务2012年,扬中市达到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标准;2013年,丹阳市、京口区、润州区达到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标准;2014年,句容市、丹徒区、镇江新区达到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标准。

三、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1.科学规划区域学前教育布局。到2014年,原则上每1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幼儿园。各辖市参照《镇江市区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指导意见》,抓紧研究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2013年编制完成本地的《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

2.加快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全面落实《镇江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新增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各辖市参照镇江市区的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把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镇至少配置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被撤并的乡镇所在地或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应建设中心幼儿园分园,其他行政村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农村合格幼儿园或办班点。

4.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小学教育标准的1/2以上,省定标准出台后高于省定标准,并随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园舍维修经费财政拨款标准。通过吸引企业捐资、社会资金投入及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纳税人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5.发挥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导向作用。市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省优质园创建、优秀园长和教师培养等进行奖补。各辖市区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办园条件改善、园长和教师培训、薄弱幼儿园扶持等。

6.全面实施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免费政策。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予以保教费全免,经费由所在辖市区财政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

7.健全完善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对公办园,根据城乡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每年核定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实行分类指导。健全完善学前教育“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成本分担机制。

8.加强幼儿园编制管理。各辖市区保证每年增加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公办园每班至少配备一名在编教师,保证幼儿园每班达到“两教一保”。事业编制向专任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符合幼儿教师任职条件且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非事业编制教师。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各类公办幼儿园,逐步实行统一的事业编制教师配置政策。落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附属在小学的公办幼儿园实现独立建制。

9.严格学前教育教师准入制度。建立政策导向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投身学前教育,鼓励小学在编教师转岗从事学前教育。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实行“凡进必考”。全面落实幼儿园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013年,幼儿园园长、保健员、保育员持证上岗率达100%2015年,专任教师持教师资格证比例达95%以上;每所幼儿园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达70%以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10.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实施幼儿教师培养“十百千”工程,到2015年,培养10名省市级“名、特、优”专家,100名辖市区级教育教学骨干,1000名园级教育教学管理能手。到2015年,全市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具备专科以上学历的达95%左右。

11.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合理待遇。依法依规落实幼儿教师工资福利政策。对长期在农村从教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施工资倾斜。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改革,逐步提高非在编幼儿教师福利待遇,建立工资逐年增长机制,逐步缩小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之间的收入差距,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社保经费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福利待遇监管工作,维护教师合法利益。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幼儿教师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12.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制度。严格准入制度,对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幼儿园须经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每年接受年检。依法整治无证办园,2012年底基本消除无证办园现象;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逐步探索建立幼儿园施教区管理制度,确保适龄幼儿就近入园。

13.健全公办民办协调发展机制。依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群众提供多元化、有特色、可选择的学前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创建成省优质园的普惠性民办园,给予奖补。民办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园同等待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比达90%以上,90%以上幼儿在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入学。

14.认真落实科学保教制度。强化保教常规,优化保教行为,建立科学的一日保教秩序;强化保教科研,促进幼儿园内涵发展。重点加强农村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指导。禁止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或活动。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

15.加强0-3岁早期教育工作。中心城区原则上每个街道应设置1所公办早教中心,每个镇原则上应设置1所早教指导站。各地要因地制宜整合各方力量,采取季节性、半日制、定时制及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亲子园等形式,构建网格式早期教育服务网络。

16.强化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落实“以辖市区为主、辖市区和镇(街道)共建、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学前教育发展体制机制,辖市区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经费落实、编制管理等;镇政府(街道办)承担发展农村(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征地、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扶持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办班点)的发展。各地要成立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合力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编制、规划、国土、住建、卫生、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落实政策、监管指导、资源保障等工作职责。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评体系,强化专项督导。要完善激励机制,对群众满意度高、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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