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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6-02 15:27:02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闵行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业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完整版】



政府外聘政府法律

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闵行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业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度内容) 区政府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择优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为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人数18人,其中法学专家5人,执业律师13人。设立法律助理机制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实效。

第三条(部门职责)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推进和指导。设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选拔和聘任工作;

(二)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的完善工作;

(三)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事项的联络、协调和监督工作;

(四)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

(五)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办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法律助理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选聘条件)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闵行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二)法学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选聘程序) 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由区政府发布招聘公告,公开选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择优推荐聘任人选,报区政府选定后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工作原则)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顾问职责)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执法案件进行法律审查;

(四)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五)参与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

(六)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七)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八)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与评估;

(九)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

(十)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

(十一)参与区政府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致力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

(十二)参与区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相关调研、检查活动,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三)区政府交办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顾问权利)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顾问义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辞聘解聘)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辞聘。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犯罪等事由,或受到行业处分,或因其他重大事由不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二)未正当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给聘用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顾问职责的;

(四)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十一条(履职程序) 区政府需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区政府办公室填写《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联系函》,移交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交给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经费管理) 区政府应当将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年度向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支付,原则上每人每年5万元。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根据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具体费用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会议制度) 建立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制度。区政府法制办每年应当召集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全体成员,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四条(工作档案) 建立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等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考评制度) 建立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评制度。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合同约定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工业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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