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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办法】四会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4 17: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本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我市,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招商引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办法】四会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招商办法】四会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


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本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我市,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为我市引进项目并实现成功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项目引荐人),引荐人为2人以上的称引荐团队。

(二)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和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内资项目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投资人到我市进行二、三产业项目投资的行为。

(三)下列机构或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1.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个人;

2.市内的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市内各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府雇员及其直系亲属;

3.市级、镇级的下属和直属各公司、审批部门、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经审批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属于我市金属深加工、精细化工、先进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电子机械、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生产性工业项目和商贸物流、酒店会展、文化创意、旅游餐饮、科技研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经营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不含市内原有企业的增资扩产、搬迁、停旧开新项目和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在我市进行了企业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三)实际投资已到位,并已开工建设或生产。

(四)项目投资总额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工业项目2亿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项目1亿元以上;

3.科技研发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

4.电子商务项目1000万元以上;

5.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1个以上落户。

(五)投入产出比、税收贡献率、集约节约用地情况等符合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和产业要求。

第四条  奖励登记及申报

(一)引荐人在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先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并填写《四会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若引荐人在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取消引荐人资格;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引进内资项目从项目交付土地使用之日起计算,为期二年,以固定资产投入(包括购地资金、购置设备资金、厂房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为计算依据)占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为引荐奖励资金。当固定资产投入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时,引荐人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每个项目只能申报2次。

引进外资项目,从项目交付土地使用之日起计算,为期二年,以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为引荐奖励资金。当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时,引荐人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每个项目只能申报2次。

(三)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可以向市招商局领取和填写《四会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领引荐鼓励资金的,提供引荐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引荐项目的登记注册、项目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等资料;

3.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审核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4.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经市招商局确认的引荐人资格的确认函;

6.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引荐人引资奖励的申请书、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引荐奖励资金)每一年度集中认定一次,在次年的三月份对上年度引荐项目集中认定。引荐奖励资金由四会市级财政以人民币统筹支付,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等投资项目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或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3‰作为引荐鼓励资金;科技研发类项目及电子商务项目,以5‰作为引荐鼓励资金。

(二)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若该项目对本地有特别贡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增加奖励金。

(三)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经营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的引荐人,3年内项目投产并产生税收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现1个项目落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

(四)引进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奖励审批

(一)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经信、商务、科技、国土、环保、住规建、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引荐奖励资金评审小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核查投资项目情况,核算资金发放数额等相关工作

(二)入围的申请人信息、项目情况以及认定结果在四会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四会市招商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引荐奖励资金评审小组将认定结果及认定情况说明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引荐人,并依法纳税。

经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招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得的奖励资金比例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项目引荐人如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满骗投资者或做出损害我市形象的行为,一经查实,市招商局对其进行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领奖励资格。

(二)项目投资人、引荐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两年内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评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奖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政策依据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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