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才文库网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范文!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述职报告 心得体会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工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4 19: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和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仅供参考)



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和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以及主持起草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品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下所称奖励均指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获得中国驰名、重庆市著名、长寿区知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国内商标、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获得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入围奖、全国质量奖鼓励奖、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名牌(知名)产品、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第一起草单位,可申请商标品牌物质奖励。

第四条  商标品牌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不得重复奖励;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未经市工商局审查推荐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权利人,不得享受区政府奖励资金。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同一类别多层级名牌、标准、质量管理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商标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长寿区知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3万元。

获得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微企商标注册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0.2万元;获得国内商标注册(不含微企商标)的权利人,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0.16万元。

()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奖励标准

获得中国名牌、全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奖入围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奖鼓励奖,由区政府奖励人民币20万元。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按获奖等次,由区政府分别奖励人民币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

获得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由区政府每个产品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企业,由区政府每个产品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由区政府对每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人民币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的,由区政府对每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奖励人民币分别为3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

第六条  区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以及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和获得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奖项评定的企业进行一次奖励。每半年对当年度获准国内商标注册的权利人进行一次奖励。

第七条  区工商分局在每年的1月受理、审核、复核上一年度的商标、品牌奖励申报资料;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受理、审核当年度的国内注册商标奖励申报资料(以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为准)。各申报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申报,超过申报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长寿区知名商标、国内注册商标、涉外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长寿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奖励的,需提交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奖励的,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涉外注册商标奖励的,需提交商标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国内注册商标奖励的,需提交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获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入围奖、全国质量奖鼓励奖、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名牌(知名)产品、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长寿区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2.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入围奖、全国质量奖鼓励奖、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获奖文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长寿区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奖项评定的企业提交的相关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予以奖励意见报区工商分局复核。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区质监局提出的予以奖励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负责对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国内商标、涉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提交的相关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工商分局提出予以奖励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兑现商标品牌奖励资金。

第九条  商标权利人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应当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区财政局追缴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商标权利人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品牌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商标品牌信誉,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权利人和名牌、标准、质量管理类获奖企业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包括建立健全商标品牌管理机构、培训专业人才、商标品牌宣传及维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第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申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追究纪律或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试行)》(长寿府发〔2010129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长寿区 重庆市 奖励办法 【工商办法】重庆市长寿区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