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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06-12 0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意见(完整)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

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532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现就我市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扎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立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立足需求,有序实施。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引导承接服务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承接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四)创新机制,注重实效。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围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领域,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力争用35年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一批数量充足、治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使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能够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主体对象、资金来源、购买方式和程序

(一)购买内容

1. 社会福利类

1)为孤儿、弃婴和残障儿童提供救助、教育、医疗及卫生保健、营养、托儿、康乐、人际交往、社会适应等服务。

2)为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服务。

3)为困境老人缓解心理压力、改善家庭关系、适应社会环境、构建社区和社会支持网络等服务。

4)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2. 社会救助类

1)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2)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心理抚慰、转移安置群众的救助、恢复灾后正常秩序、救助款物管理等)

3)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

4)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和家庭等服务。

5)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3. 慈善事业类

1)政府实施的慈善事业及辅助性工作。

2)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业。

4. 优抚安置服务类

1)协助优抚安置对象适应新工作和生活,发展新的积极的人际关系。

2)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精神慰藉、代际沟通等服务。

3)协助残疾退役军人进行康复训练并使其融入社会。

4)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5. 社区建设类

1)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社区矫正机构等社区公共服务平台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社工专业人才。

2)在乡镇民政办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3)有条件的街道和乡镇依托现有资源创建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4)其他政府面向社区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6. 社会事务类

1)针对困境儿童成长中出现的心理、生活环境、家庭环境等问题,进行科学指导、积极干预和心理慰藉,保护儿童成长。

2)帮助困境儿童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3)针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介入,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4)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事务服务。

7. 卫生计生类

1)为患者、家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社会、心理需求评估,处理影响健康的社会、心理因素服务。

2)为医务人员提供精神减压等专业服务。

3)为重点人群提供人口计生政策辅助性服务工作。

4)其他政府委托的卫生计生服务。

8. 残障康复类

1)为残疾人提供生活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2)为残疾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

3)为残疾人提供社会参与、代际沟通服务。

4)其他政府委托的助残服务。

9. 教育辅导类

1)提供心理辅导,进行科学指导、积极干预和心理慰藉,使其融入社会。

2)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辅导类社会工作服务。

10.就业援助类

1)为困境人群提供科学指导、积极干预和心理慰藉服务,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2)其他政府委托的就业援助类社会工作服务。

11. 职工权益维护类

1)为企业职工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2)为企业职工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3)帮助企业化解劳资纠纷,维护职工正当权益。

4)其他政府委托的职工帮扶服务。

12. 司法矫正类

1)矛盾纠纷调解服务。

2)被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矫治帮扶对象的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

4)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对象的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5)其他政府委托的司法矫正服务。

13. 禁毒戒毒类

1)涉毒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2)涉毒对象的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

3)其他政府委托的禁毒戒毒服务。

14. 青少年事务类

1)为青少年提供思想引导、职业指导、婚恋、社交指导服务。

2)对贫困家庭青少年、残疾青少年,帮助他们获得政府救济和保障以及社会资助和帮扶。

3)为青少年提供个案维权服务,耐心解答青少年的求助咨询,及时跟进并协调解决家庭虐待、人身伤害、吸食毒品、沉迷网络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事)件。

4)为青少年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青少年增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缓解或消除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帮助青少年提高情绪自我管控能力,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心理关爱服务。

6)其他政府委托的矫治帮扶服务。

15. 妇女权益维护类

1)缓解或消除妇女的心理问题,帮助其融入家庭和社会。

2)为妇女提供个案维权服务,耐心解答妇女求助咨询。

3)其他政府委托的妇女权益维护服务。

16. 应急处置类

1)围绕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服务。

2)其他政府委托的应急处置服务。

17. 其它社会工作类

1)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

2)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3)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评估。

4)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5)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6)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二)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三)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资金来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增长所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五)购买方式和程序

1.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2.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4.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并可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5.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6.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7.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详实、严格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切实加强服务全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结项验收。

(三)建立评审与退出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承接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除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外,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3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六、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适应社会工作分布广泛、高度分散的特点,建立健全以民政和财政部门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购买主体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相关信息,实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共同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绩效评估、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培育服务载体。在充分发挥现有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作用基础上,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公信力。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建设与评估咨询机构,为更好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采取财政资助、落实优惠政策、提供服务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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