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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融水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审计结论跟踪落实制度

时间:2023-06-13 0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县审计局审计结论跟踪落实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强审计结论的跟踪、检查、督促和落实,进一步扩大审计的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融水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审计结论跟踪落实制度,供大家参考。

【审计制度】融水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审计结论跟踪落实制度


县审计局审计结论

跟踪落实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强审计结论的跟踪、检查、督促和落实,进一步扩大审计的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论,是指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业务文书中,需要被审计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三条  对审计结论的跟踪、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按照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各业务股室(分局、中心)负责本股室(分局、中心)审计人员所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审计文书的落实工作。

局法规股在局领导统一组织下,结合审计项目质量考评,对各业务股室(分局、中心)审计结论跟踪、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进行考核,并协助各业务股室(分局、中心)落实审计决定书中的收缴事项。

第四条  审计结论跟踪、检查、督促和落实的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责令自行纠正事项的整改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实和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跟踪落实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结论的跟踪、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执行情况,应于审计文书送达后30日内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和落实,最迟不应超过90日;审计移送处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实情况应不定期检查和督促。

各审计组应于次年1月底前,分别对当年跟踪、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汇报至相应职能股室(分局、中心),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向法规股提交备案材料。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论未执行或未落实的要求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说明产生原因和下一步准备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各业务股室(分局、中心)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的跟踪、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负责。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未落实存在过错责任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结论的跟踪、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为审计质量检查和审计项目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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