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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3 14: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六家子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

境的实施意见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六家子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职权法授原则,避免和防止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37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按照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所界定的行政执法职权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经行政执法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于每年11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法制办汇总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201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三、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当于63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汇总提出具体意见。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年底前政府法制办要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遵循下列要求:

(一)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二)不同层级政府的相同工作部门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由一个部门进行检查或者由上级部门组织合并检查;

(三)行政执法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实施检查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组织综合检查;

(四)同一系统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五)同一系统的上级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检查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

(二)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批准、登记、告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前必须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登记。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在实施前7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企业送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应当包含具体检查时间、参与检查人员、检查地点、设施设备、需要被检企业提供的检查文件目录等内容。参加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检查后,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书面通知企业。

四、严格规范例行检查外行政执法检查

(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区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情况。

(二)法律规定的对证照类证明文件实施定期检验但未明确间隔时间的,检验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年,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的间隔时间,根据设备、设施客观属性和安全要求确定。

五、严格推行涉企行政执法便民利企措施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提高服务水平。要梳理在执法工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具体工作措施。明确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的内容和范围,普遍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信息载体,设立企业服务专栏、向企业提供本机关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及安全、技术等信息。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省、市进一步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减少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审批由下级机关负责审核报批的,由受理机关在限定时间统一办结并反馈结果。压缩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牵头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审批要求,在审批前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辅导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中介服务的,要规范评估机构评估和收费行为。

(三)倡导“人性化”执法。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六、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一)财政、发改(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行政执法机关向企业收费要预先下达《收费通知书》,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缴费地点。

(二)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内的收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严格执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适当,并在15日内依法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须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要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加强案卷管理。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八、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禁止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无偿或廉价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产;要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参加除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保险项目以外的保险;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强行低价购买产品;强制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提供有偿宣传报道,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强制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学术研讨会,并要求企业交纳会费和提供赞助费;强制企业接受应由其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信息、检测、认证等服务;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以招商引资、考察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旅游观光。

(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和民心网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

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执法检查,会同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选择部分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作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解答企业有关涉法问题的咨询,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通报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的改进措施。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12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认真抓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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