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和《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桂政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上思县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和《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县金融扶贫的力度,完善小额信贷扶贫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通过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一)县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偿还扶贫小额信贷坏账和结转滚存用于下一年度的风险补偿资金筹集。每年根据当年新增的贷款需求和补偿情况进行适当增加。所需资金从中央、自治区财政、市级财政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首期风险补偿金总额为3000万元。
(三)风险补偿金设立期限为3年,即从2016年至2019年。风险补偿金实行国库管理。
(四)风险补偿金扩大规模时,按照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经批准,由县财政部门纳入本年度预算;风险补偿金缩小规模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县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五)县财政按照县下达的贷款任务总额的10%测算本年度预算需要安排的风险补偿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主要用途
(一)分险。风险补偿金用于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融资担保,首先是分担风险的功能,即通过风险补偿金与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银行贷款风险,让银行贷款资金顺利流向扶贫对象。
(二)增信。依托政府信用,提供风险补偿金担保,为扶贫对象增加信用等级,使融资更加便利。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险监组”),作为风险补偿金运作的监管机构。险监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金融机构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险监组管理办法的解析、修改、补充、完善,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划拨、资金补充;审批补偿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风险补偿金规模,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县扶贫办:受险监组委托,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补偿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县审计局:监督、审计风险补偿金的运作及使用情况。
(四)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小额扶贫贷款管理体制,并根据贫困户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贫困户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小额扶贫贷款信贷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贷工作。
险监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险监办”),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险监组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险监组决议;
(二)对险监组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台账;
(四)提请险监组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五)提请险监组审议调整风险补偿金补偿规模;
(六)险监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益。每年完成补偿金担保贷款要达到当年补偿金担保贷款总额的80%以上,县各成员单位视完成情况将列入当年绩效考评,以确保提高扶贫效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来源、效益和运作管理的审计监督,原则上每一年度审计一次。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分险机制
第八条 对经核定确实无法追回的小额扶贫贷款,按风险共担损失共补原则,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的金融机构按以下约定共同承担:经金融机构尽责追收后,1.如贷款回收率高于90%(含90%)的,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由县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全额补偿;2.如贷款回收率低于90%的,贷款本金损失由县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各补偿85%和15%,但如金融机构完成县政府年下达的年度贷款任务的,县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补偿提高到90%。(贷款回收率=累计回收到期的小额扶贫贷款本金/对应累计发放的小额扶贫贷款本金)
第四章 风险补偿办理流程及监管
第九条 申请补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贫困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三)《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村签署的审核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按约定每年共同核定清算四次,每季度末20日之前清算一次。合作的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险监办和险监组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贷款贫困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材料。险监办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的核实工作。合作的金融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划拨的补偿金后的10天之内完成补偿的账务扣划处理。对经办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由险监办将申报材料退回,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作为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代偿之外的任何用途。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放贷、收贷之机虚报、冒报等手段套取和侵占风险补偿金,一经发现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涉及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给各合作的金融机构核定年度贷款任务,并按任务比例分配县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本法也适用于我县十亿元金融扶持工程的担保风险补偿金的操作管理。但如果贷款对象属于非贫困农户、种养大户、公司、企业、农民合作社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办法按县政府印发的《上思县十亿元金融扶持工程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