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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方案】玉林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7 14: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方案】玉林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林业方案】玉林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612号)精神,为了推进我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国有林场改革,进一步明确定位、理顺体制、完善机制、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促进我市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围绕保生态、保民生两大目标,深入实施生态建设发展战略,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科学经营,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资源增长、林场增效、职工增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为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保资源。以“培资源、保生态”为首要目标, 建立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管护,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整体提高国有林场森林生态效益,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

2.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促稳定。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以“内部消化为主, 多渠道就业” 的原则妥善安置职工, 切实解决好职工收入、住房、社保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职工生产生活有保障、就业有渠道,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林场和谐稳定;

3.坚持问题导向出成效。结合玉林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正确把握好玉林市国有林场的生态定位,突出问题导向, 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通过改革切实解决一批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4.坚持政府负责总协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改革的主体责任, 玉林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林场改革负全责,形成上下联动顺畅、部门协调高效、政策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一)国有林场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市国有林场公益林占林场内林地面积比重逐步提高,到2017年公益林占比达到40%以上,“十三五”期末达到45%以上,之后逐年提高比例。全市国有林场要逐年减少商业性采伐,“十三五”期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全市国有林场要积极培育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蓄积量,森林蓄积量2017年比2015年增加10万立方米以上,“十三五”期末比2015年增加30万立方米以上。到“十三五”期末创建提升森林公园5个以上。按照合理规划、因地制宜、科学种植、逐步调整的原则,到“十三五”期末调减速丰桉纯林种植面积10万亩,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15万亩,优先种植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名优经济林和混交林。国有林场森林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森林景观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生态效益显著提高。

(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全面创新201710月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务且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林场,编制核定到位,财政保障到位,基本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基本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公益林管护,基本建立功能定位明确、管理科学规范、政策保障有力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国有林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加大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国有林场房屋、道路、供电、通讯、广播电视、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并得以实施。“十三五”期末国有林场林区道路路况明显改善,争取通向国有林场场部的道路实现全部硬化,林场管护站点争取实现“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通电视),列入中央、自治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计划范围的安居工程基本完成。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就业有渠道,各项社会保障应保尽保。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定性定编定经费,实行分类经营管理。根据国有林场的生态区位、森林资源、历史沿革、森林经营管护的职能和责任,确定国有林场的性质、编制和事业经费、人员经费。

1.定性。坚持公益性改革方向,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2.定编。坚持因地制宜、“因养林而养人”原则,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科学合理核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保持国有林场现有在职在编人员稳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紧缺技术人才、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办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3.定经费。对公益一类国有林场,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对公益二类国有林场,根据林场生态建设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公益二类经费保障方式予以补助;对转企改制的国有林场,符合支持条件的,可在现有的政策框架内,通过争取相关专项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

(二)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安置主要途径:

1.对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5) 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

2.对从事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3.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

4.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

5.对经协商一致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自谋职业;

6.原在编富余职工保留原有身份,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7.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国有林场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既要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又要全面理顺好改革后职工将面临的困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全面落实社会保险参保政策。分类改革后,国有林场应按分类改革后确定的单位性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对于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现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参保前原属编制内、现已退休的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应标准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执行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落实国有林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国有林场改革前应保未保人员,按规定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改革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本次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时予以清欠。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

3.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监管机制,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打击侵占国有林地行为,切实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等制度体系,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全市森林火灾科学预防和扑救应急能力。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要对国有林场场长进行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国有林场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有效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科学控制森林采伐量。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对未依法依规出租、转让的国有林地,要通过适当方式收归林场经营。要加强国有林场林权纠纷调处力度,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林地范围界限,尚未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要尽快核发国有林场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法维护国有林场权益。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五)完善公益林管护机制,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调整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比重和保护等级,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功能突出的国有林场商品林划为公益林。逐步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管护,探索通过置换或征收的方式,扩大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规模,增强国有林场森林生态功能。

(六)规范资产评估处置,妥善化解各类债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机构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国有林场债务。对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经中央认定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置换或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化解;对于国有林场经政府同意代政府或其他单位借款形成的债务,应根据借款协议的具体规定,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如确有需要,可由政府部门予以协调。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落实债务主体,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

(七)加快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全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原则上要进行整合,具体优化整合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组建法人企业,由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收入要纳入部门预算,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八)加强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林场发展环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同级政府发展规划,要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加大对林场道路、供电、饮水、通讯、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允许国有林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九)剥离林场办社会职能,依法处理资产债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国有林场现有的学校、医院和代管村镇等办社会职能全部剥离,现有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成建制一并转移,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对国有林场原有的学校、医院等单位已停办的,可不转入属地管理,由国有林场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并依法处理相关资产。

四、进度安排

(一)方案报批及试点201611月底前完成《玉林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2016年启动福绵区大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201612月底前基本完成大义林场改革试点任务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试点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市大容山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区)直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全面推进改革2017年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全面铺开,督导全市未试点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大容山林场制定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2017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国有林场主体改革任务,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验收,完成全市国有林场改革评估验收总结工作。2018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改革“回头看”,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编委办、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金融办、扶贫办、总工会、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改革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 政府和国有林场要成立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编制、上报本地区或本单位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指导督促协调本地区或本单位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全市各级各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桂发〔201612号文件精神和玉林市国有林场改革会议精神,并根据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在林场职工社会保障、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金融债务分类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发展规划和建设等方面要出台具体的办法,形成方向指引和改革合力。

(三)落实工作责任。自治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责任状后,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的工作机制。责任状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督查指导。国有林场改革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必须加强督导、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及时发现、解决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按照改革时间节点,加强调度。各级改革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对已经落实的要查成效、对正在落实的要查进度、对没有落实的要查原因、对影响落实的要查责任。同时,要善于挖掘和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有力有效推进改革。

(五)经费保障到位。在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基础上,国有林场改革费用不足部分由林场所属级次的同级财政承担。

(六)确保改革稳定。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科学预测改革风险,完善相应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切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障好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林场职工理解改革、参与改革和支持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林区稳定,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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