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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法】南昌县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9 13:09:02 来源:网友投稿

南昌县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南昌县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南昌县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南昌县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要求,将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原则:

按照“在岗在职、符合条件、自愿参加、离职自理”的原则,采取全面铺开方式,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一次性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社区居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招录的、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镇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222号)文件规定的职数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在职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制度选择。①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可视情况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一次性选定后不得再更改。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必须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社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只能参加其中的一种保险。②本意见实施后,由于被征地符合本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可选择是否继续参加社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只提供其中一类保险补贴。

第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基金利息等组成,全部纳入县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逐级汇缴、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乡镇(管委会、管理处)为单位,由乡镇(管委会、管理处)审核把关盖章,经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审查确认后,由乡镇(管委会、管理处)指定经办人统一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自2016年元月1日起按月开始缴费,缴费基数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28%执行(其中20%由政府补贴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8%由个人承担。个人不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待遇),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资金全额到账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2016年元月1日之前已参保人员,可按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办理,如中断缴费的,由个人补缴欠费并缴纳滞纳金。

第九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如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离职、辞职或被撤职、免职,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县社保局凭乡镇(管委会、管理处)提供的资料按相关社保政策规定将其转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其个人可自愿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比例为20%。但因各种原因而不缴费的,县社保局对其账户予以封存。

第十条 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县社保局负责从201611日起为社区工作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社保政策计入个人账户,账户储存额利息按国家个人账户利率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如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按现行社保政策规定足额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经其本人申请,再由其所在地乡镇(管委会、管理处)报县社保局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县社保局从其批准退休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计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的相关政策执行。

对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待达到缴满15年时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而如果不再继续缴费的,则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或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60周岁的社区工作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以乡镇(管委会、管理处)为单位组织进行,办理时由其所在社区、乡镇(管委会、管理处)逐级审核、签字上报,《南昌县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简称“资格认定表”),县委组织部会同县民政局负责审定。

第十三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工作人员,按我县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2000元城乡居保保险费,代缴资金由县财政按年度拨付,个人可不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工作人员,由县城乡居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建立养老保险档案。账户储存额利息按国家个人账户利率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如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本息(含政府代缴的政府补助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工作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年龄时(即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本人可凭户口本、身份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到社区填写《南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定表》,由社区统一将上述申领材料交到县城乡居保局审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由县城乡居保局按月发放。

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社区和乡镇(管委会、管理处)应及时书面告知县城乡居保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期间,领取人员死亡的,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和乡镇(管委会、管理处)向城乡居保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同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

第十七条 实行专项补助:对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区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且未达到60周岁的,由县财政给予其一定的专项补助。补助标准是:在县财政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础上,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的标准补齐(即:补助金额=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当年实际在岗任职月数-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金额2000元)。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由乡镇审核把关后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民政局核定,由财政按年核定金额拨付至各相关乡镇。待其达到60周岁之后,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等相关材料一次性到有关乡镇领取。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离职、辞职或被撤职、免职的,以及达到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均不享受专项补助。专项补助享受期间死亡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 成立南昌县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组织、宣传、监察、发改、财政、人社、审计、民政、文广、信访、法制、档案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区(新区)、银三角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第二十条 政府承担资金、补助基金的筹集调剂;县民政部门负责社区职数、人员身份的核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县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起草、宣传、监督指导和组织落实工作;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区工作人员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养老金的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县审计部门负责对社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县宣传、文广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县组织、信访等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社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出台后,如与国家、省有关部门新出台政策不相符,则按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元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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