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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方案】定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9 17: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定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方案】定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税务方案】定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定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北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号)要求,清理规范我市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政府和市场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过度干预,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及其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具体包括6个方面: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清理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出台的其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以及其他各类文件载体规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非税优惠政策。重点清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

三是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重点清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等。

四是财政支出优惠政策。重点清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五是财政体制优惠政策。重点清理对部分区域实施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优惠政策。

六是其他优惠政策,是指上述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是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12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尚未规定的,待国家对此次清理结果明确相关政策后,再行处理。

二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由市政府报送省财政厅审查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核,再由省政府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是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2014121日后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清单和公开制度。各部门在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应当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的向社会公开。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建立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举报制度,明确登记、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的举报。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做好举报的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审计、税务等部门,每年定期检查各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市委组织部,并抄送省财政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职责分工转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纠正,并移交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安排预算时,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

三、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521日前)

各部门在对201412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样式详见附件16,报表后附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及其各类文件,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资料)。

(二)自行检查阶段(201521日一215日)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清理结果,包括清理情况、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安排、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报表及其所附资料等,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26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版)。没有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部门,要出具情况说明,并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26日前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全面总结我市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于2015215日前报省财政厅。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2014年全市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本级优惠政策清理情况汇总表。

(三)接受检查验收阶段(2015215日一228)

各级各部门按要求进行认真清理,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市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工作进行验收。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没有按要求进行清理、走过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规范管理阶段(201531日一630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要结合清理工作,研究制定建立长效机制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

成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重点清理规范税收征管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市审计局负责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审计监督,对各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市委组织部负责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其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业务培训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同时,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确保如期完成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各项任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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