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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问题线索成案率不高(3篇)

时间:2023-07-10 16: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巡察问题线索成案率不高

  

  关于巡察精准发现问题、提高成案率的思考.doc

  关于巡察精准发现问题、提高成案率的思考精准发现问题是巡察工作的生命线,提高线索成案率是巡察工作质量的重要体现。为高质量推动县委政治巡察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巡察工作实践,我就“精准发现问题,提高线索成案率”进行了思考,现浅谈以下意见建议。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p(一)存在问题:一是了解整体情况较多,深挖细究突出问题少。在巡察中发现,巡察组难以听到反映被巡察单位问题的真话、实话。在个别谈话中,普遍存在“讲工作多、讲问题少,讲成绩多、讲缺点少,讲业务工作多、对领导班子评价少”的现象,要触及要害问题难度大。在对巡察对象问卷调查测评时,多半存在“一勾到底”的现象,测评结果缺乏真实性,反映有参考价值的问题不多。在延伸了解情况时,群众关注、参与巡察工作的热情不高。

  二是关注业务方面问题较多,发现从严治党方面问题较少。从巡察发现的问题看,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工作职能职责方面的问题较多,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数量少、比例低。作为政治巡察监督职责,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但巡察发现从严治党问题不多,收获巡察成果较少,巡察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三是反映一般性问题较多,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较少。在巡察中,发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较少。比如:有的单位长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薄弱、内部管理不严、工作秩序混乱,干部负面情绪大,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推进不力,但在巡察中却难以发现突出问题。

  四是巡察方式创新不够,难以适应政治巡察工作新部署新要求需要。目前,政治巡察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个别谈话、调查走访等,对《条例》中明确的13种巡察方式灵活运用不到位,工作创新不够。

  (二)原因分析^p:制约巡察干部发现问题线索能力的因素是综合的、多方面的,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1.巡察组对政治巡察职责定位把握不够精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巡察内容对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够明确,市县巡察机构未定期对巡察机关干部进行系统培训。由此,导致发现问题线索的聚焦点不够集中,指向不够明确,针对性不强,致使精力分散,难以触及实质性问题;

  二是巡察组人员对巡察工作要求不够熟悉,存在边巡边学的现象。由于巡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职巡察干部少,存在有巡察工作准备不充分的情况。

  三是纪检、审计、信访、检察等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不充分,数量有限、质量不高,可查性较低,有的部门甚至没有。由于不掌握巡察对象的实际情况,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带着问题去巡察,致使巡察处于被动状态,突破方向不明,只有在巡察了解环节中发现多少问题算多少。

  四是巡察方式运用不充分。运用巡察手段单一、方法简单,目前尚处于传统的一张嘴(谈话)、一支笔(记录)、一双眼(看材料)、两条腿(走访)的状态,对于巡察的13种方式,仅限于采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来信来电来访、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等5种方式,其他方式运用的很少。2.巡察组干部履职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巡察组一般采取临时抽调工作人员,巡察组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业务知识、专业结构、能力搭配与巡察工作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二是在开展巡察工作时,巡察工作人员也存在不敢碰硬、怕得罪人、只求走完程序的思想。

  三是在走访调研时,存在延伸调查、明察暗访、有针对性求证问题线索少,对如何扩展问题信息,精准发现问题,研判甄别筛选问题思考少,精力投入不足等问题。3.被巡察单位民主参与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个别被巡察单位盛行“好人”思想,干部群众普遍存在不愿讲、不敢讲、不便讲、不肯讲的现象,有的对巡察组缺乏信任,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有的还抱着少说为佳、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有的人本身就是违纪违法既得利益者,对有问题的人和事故意袒护和隐瞒;有的单位缺乏民主氛围,公平公正受到一定压抑,长期没有形成讲真话的氛围;有的知情人存在持疑观望、犹豫情绪,对巡察的公信力缺乏信心,错过巡察进驻反映问题时机。在开展巡察前,各巡察组虽然采取张贴巡察公告、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开设信访接待等方式,加强对巡察工作的宣传,但在实际工作中,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公布的举报电话基本上没有接到有群众来电,也很少有群众主动上门反映问题,干部群众对政治巡察这种新的党内监督方式、反腐执纪方法不够了解和信任,抱有观望心态。

  三、注意事项及几点建议执纪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巡察工作中,巡察组的任务是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推动解决问题,是“尖兵”、“前哨”,没有执纪审查权限。因此,在巡察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四个不越位:一是巡察谈话不越位。不能长时间、高强度谈话,或将谈话对象留置驻地,不要求签字盖章按手印。

  二是询问知情人不越位。向在押人员了解情况,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把握“询问不是提审原则”,根据问题线索有针对性了解,不超越巡察授权内容。

  四是提出处置建议不越位。巡察期间,除按规定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四风”方面问题立行立改之外,对发现的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原则上不直接向被巡察单位及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也不直接向政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篇二:巡察问题线索成案率不高

  

  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成案率不高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0年12月

  (总第261期)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NO.12,2010(Cumulatively,NO.261)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成案率不高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宋萍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喃要】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同贪

  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它通过受

  理,查办群众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

  业的顺利进行.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处案件势头强劲,一大

  批腐败分子得到惩处,这与举报部门为案件提供了一批线索密

  不可分.但从举报部门受理的举报材料分析,各级检察机关普

  遍存在举报线索查实率低成案率不高的问题.[关键词】举报线索;成案率;原因;分析

  在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

  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有关犯罪案

  件.其案件线索的来源有三种形式:公民个人或单位来信,来

  访,电话举报,网上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纪委移送;检察院自侦

  发现.举报是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形式,通过群众举报,使各种各样的犯罪得以揭露,为检察机关惩罚犯罪提供了条件

  和可能.一

  ,举报线索查实率低成案率不高的原因

  造成举报线索查实率低成案率不高的原因较多,笔者认为

  主要有如下两大方面:(一)举报线索质量不高,不能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

  提供案件线索,是举报部门的重要职责,高质量的案件线

  索是举报件查实成案的前提条件.近年来,由于加大对举报知

  识的宣传力度,大力提倡署名举报,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举报线索的整体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1.匿名举报仍然占很大比例.署名举报不多,仅占15%左

  右,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的匿名举

  报,都给检察机关的查案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初查时不能与举

  报人直接接触,难以得到举报人的继续支持,很难掌握详细的犯罪线索,无法及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导致成案

  率低.2.举报内容不具体.在所收到的举报材料中,有的没有被

  举报人姓名;有的只列举表面现象,无实质内容,反映的问题不

  具可查性;有的举报信过于笼统,无具体事实;有的是看到,听

  到的一些表面现象或是个人猜测,导致举报线索存查,缓查,积

  压率高.3.部分举报材料虽有实质内容,但因举报人举报知识不

  够,不善于举报,导致一些问题不能查实成案.如有的举报内容

  不具体,线索不明确,对一些诸如违纪数额,时间,地点等关键

  问题表述含糊.4.部分举报材料属打击报复,缺乏真实性.有些是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或是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后,出于不满心理而举报他人,甚至有些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如笔者所在院曾收到举报詹某某贪污受贿

  的材料,反贪部门即对该材料进行调查,结果查明该材料所列的56十二项违法事由均不能成立,也未能查出贪污受贿事实,反贪局

  即作出侦查终结报告.后发现举报人实际上与被举报人有利害

  关系,且对被举报人存在报复思想.对这种举报,很难提供有价

  值的违法犯罪线索,如果投入大量精力去初查,不仅浪费了时问

  和人财力,还会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得不偿失.(二)调查取证难,有些问题很难查实

  调查取证足举报材料查实成案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各级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把大量精力用在案件的调查

  取证上,取得了可喜成绩,突破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但我们也应

  看到,调查取证难,仍是我们一些问题不能查实成案的主要原

  因,主要表现在:1.部分案件本身就很难查实.如集体违法,违法对象形成

  了利益集团,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会形成同盟,不

  易攻破;再如行贿受贿案件,基本上是一对一的证据,不易查

  处,特别是在没有发现被举报人高额不明收入及其去向的情况

  下,不易让被举报人交待问题,即使交待了问题,证据也很难固

  定,难以形成扎实的证据链,事后翻供的概率很高.2.检察机关办案的手段受法律限制.有些违纪对象不能很

  好的配合调查,证人的不配合,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相当大

  的难度.3.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增多.案情越来越复杂,一些大案要

  案,窝案串案往往相互交织,案中有案,调查取证很难,仅靠检

  察机关一个部门的力量和手段是有限的,往往造成重要线索的流失,导致一些问题不能查实.

  4.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如今的犯罪分子智商越来越高,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犯罪行为越来越智能化,成熟化,有些犯

  罪分子在犯罪前就想好了规避查处的对策,是检察机关难以查

  实的原因之一.5.公民配合查办案件积极性不高.受国民素质及举报环境

  的影响,部分知情人社会责任感,正义感不强不愿作证,有些人

  怕被打击报复不敢作证,导致部分问题因重要知情人不作证丽

  无法查实成案.二,如何提高成案率的对策思考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作为检察机关直接

  联系群众”窗口”的举报部门,首要任务是创造良好的举报环

  境,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提高举报质量,为检察机关惩治腐败提

  供更多可查性强,成案率高的案源,从而推动举报工作向纵深

  发展.对此,谈四个方面的对策思考:(一)立法保护举报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关于举报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

  章中,部门之间处理群众举报的规定各不相同.群众出于正义

  而积极举报,旨在惩恶扬善,但因害怕被打击报复,合法权益得

  不到保护而不敢署真实姓名举报,造成线索不明,举报质量不

  高,成案率低.所以制定《举报法》,立法保护举报人是大势所

  趋.早在2000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lO0多名人大代表签名

  提议制定《举报法》,有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举报人风险

  保护法》.无论是制定《举报法》,还是制定《举报人风险保护

  法》,笔者认为应从保护,打击,奖惩,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严

  格,明确的规定.规定的重点放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体,打击

  报复的行为界定,情节的认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保护

  范围和具体措施等.制定专门法保护举报人,维护举报人合法

  权益,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让举报人大胆,据实举报,是提

  高举报线索成案率的最有效途径.(二)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

  举报是当前反腐倡廉的重要武器,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

  种民主权利.要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畅通举报

  渠道.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特别是残害举报人的犯罪行

  为,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虽然群众因举报被

  打击报复属于少数,但在群众中造成的心理影响却相当严重,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

  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明文规定打击报复

  举报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侵害的对象包

  括举报人.那么举报人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而被打击报复,就成为法律保护的盲区,而且该法条对犯罪情节的规定也不具

  体.笔者认为该新规定不利于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的惩处,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挫伤了群众举报热情.对此,建议立法

  机关对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立法修正,将国家工作人

  员纳入该罪名的主体范围,对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行为也绳之以法,使《刑法》成为惩处

  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三)加大力度查办举报线索,坚定群众举报信心

  要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查办群众

  举报反映的问题,对初查的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注重办

  案的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真正体验到惩治腐败的成果.要及

  时调查举报信的内容,减少举报信积压数量.大多数群众举报

  的目的,就是使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然而举报数量与查处

  数量比例的失衡,使一些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为此群

  众失去举报信心.为改变现状,第一,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

  制,强化控申工作,全面提高举报中心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领导的表率作用,增强感召力;二是抓骨干带头作用,增强牵引力;三是抓规章制度的促进作

  用,增强约束力;四是抓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增强推动力.从

  而切实增强举报中心干警的工作主动性,自觉性,提高接待来

  访质量和初查成功率.举报中心要认真对待每一件举报,彻底

  调查,落实举报所反映的问题,针对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及时

  做好内部分流工作,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催办,督办工作,对于自侦部门不立案的线索,特别要做好审查工作.白侦部门

  应积极配合,抓紧调查,及时通报查办情况和结果,防止举报线

  索积压.同时适时向社会公布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确实取信

  于民.第二,要做好反馈工作.检察机关推出”署名举报,件件答

  复”,是鼓励和保护群众举报,推动反贪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的有效形式.开展这一形式的工作重点是抓落实.举报中心在向

  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

  定,应当告知举报人对检察机关决定不立案处理有异议的,可向

  举报中心申请复议一次.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群

  众监督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一种方式.因此一定要做好举报反

  馈工作,让群众进一步坚信检察机关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行动,促使群众更加坚定举报信心,取信于民,保护举报人举报的积极

  性.总之,举报信质量与成案率成正比,我们要做多方面努力,逐步改变举报信的现状,提高举报信的质量,把初查工作做得

  更好.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切实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调动群众

  的举报积极性,提高群众的举报质量,才能为检察机关惩治贪

  污,贿赂等犯罪提供充分的案源.【作者简介】宋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接第55页】

  注意分类,分项,有条理有节奏地举证,且要注意内容说明,通

  过举证说明使合议庭和旁听群众明了控方汪据的证明力,真切

  认识到控方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增强其内心确信.新的庭审

  方式大大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抗辩性,往往使法庭调查与法庭辩

  论难以完全分开.对此,公诉人对证据情况发表说明性意见时

  还应当结合辩方的观点,有针对性地予以反驳辩方不正确的证

  据理论和证据材料,但此时应紧紧抓住案件客观事实本身,不

  必浪费过多精力在与辩护人的对抗上,切忌随意,漫无边际的阐述或驳斥,一定要抓住要害,努力围绕事实,法律本身,一语

  中的,寻求最佳效果.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不仅是为了与辩护人进

  行辩论,更重要的是为了说服法庭,取得合议庭对公诉观点的支持.因此,公诉意见必须以合议庭为发言对象,观点明确,论

  理严密,具有逻辑性和说服力.首先,公诉人应当充分利用程序

  优势,在公诉意见中针对有关定罪量刑的重要问题,主动系统

  地进行分析论证,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深入浅出地整体

  阐述,并且根据预测对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进行含而不

  露的批驳,从而使旁听群众感到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同时注意

  用生动的语言调动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情绪,体现公诉人客观

  公正,追求公平正义的昂然正气,使旁听群众为之动容,在法庭

  辩论之初就倾向于公诉意见.对于那些尚未澄清的辩论焦点和

  无足轻重的问题不要过早地涉及,以防”言多必失”或给人以不

  着边际的印象,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拭目以待,引而待发.针对辩护人的观点明显错误,歪曲事实,或者断章取义,曲解法

  律,公诉人应旗帜鲜明,依法据理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地进行驳

  斥;对辩护人所提出的正确观点和非原则性问题,公诉人就不

  能一律强硬地予以否定性答辩,而是应当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总而言之,公诉人参加法庭辩论的目的,不是为了与辩护

  人争个你高我低,而是为了进一步阐明犯罪事实,对案件做出

  正确的处理.因此,公诉人应努力做到态度平和,张驰有度,有

  节制,不放纵,保持冷静,稳重.当法庭情势于控方不利时,不恼

  怒暴躁或情绪低落;当出现有利于控方的情势时,也不沾沾自

  喜.辩方出现明显的失误或表述不妥等情况,给予恰当的谅解,对于己方确实存在的失误和不妥之处,也要勇于及时自我纠

  正,不把话说绝说尽,须留有余地,紧紧抓住客观事实证据及法

  律适用这一中心,充分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作者简介】叶继英,王姗,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57

篇三:巡察问题线索成案率不高

  

  问题线索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一、概念界定

  问题线索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8处出现“线索”二字,其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都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作出规定。切实提高问题线索管理水平,确保线索处置保密规范、科学高效,对于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题检索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一)问题线索可查性较低。

  由于多数干部群众不熟悉业务,在提供行为人腐败问题线索时,很难把握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重点。有的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缺少违纪违法行为要素,机关很难从中找出查办的针对点。如,某信访举报电话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有干部在超市使用大额购物卡,但并没有说明其使用的时间、地点和所购物品等相关要素。又如,有的干部群众反映问题仅凭个人情感,不从实际出发,夸大事实、添油加醋,反映的问题无实质内容,成案率不高。

  (二)问题线索被搁置积压。

  受社会风气影响,有的地方错误地认为查处自己的干部,是给当地形象抹黑。为此,有的问题线索被暂存后,便没有对其进行定期倒查梳理,被长期搁置,造成问题线索积压,错过了初期查办的有利时机。特别是有的涉及本级管辖的问题线索,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经常以

  维护关系、方便办事、方便争取项目资金等名义,无原则地保护干部、搁置不报,最终导致案源线索流失;个别干部与被举报对象关系较好,存在私自将线索“揣兜”现象,甚至私下通报、跑风漏气。

  (三)问题线索处置程序不规范。

  当前,问题线索处置分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尽管制定了相应的处置标准,但适用于问题线索处置的规章细则并不具体,尤其是一些基层在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流程设置和操作细则,难免出现操作程序和处置方式“五花八门”,甚至有些问题线索的界定受到个人感情色彩影响,导致处置方式应用不当。如,某基层对严重违纪问题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虽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很难对腐败行为形成震慑,反而打草惊蛇,导致证据被隐藏或销毁,最终未能成案。

  (四)问题线索被多部门重复核查。

  有的群众担心自己举报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将问题向多个部门多头或重复举报,甚至越级上访举报,导致上述部门在收到群众举报材料后,重复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调查核实,造成审查调查过程中资源浪费。另外,有的承办部门在重复处理同一问题线索时感到无所适从,如果方式不当,则会影响整个问题线索处置流程和工作质效。

  三、问题检索管理工作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问题线索提炼分析不全面。

  有的地方或部门在处置问题线索时只停留在其表面所反映的问题,特别是涉及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的问题线索,没有组织对原始线

  索进行认真提炼和分析,丢失了查办案件的突破口,致使有的有价值的问题线索被暂存或作信访了结处理,甚至有的被当成无价值问题线索处置。

  (二)问题线索管理机制不健全。

  当前,一些基层机关对问题线索的管理仍沿用老一套模式,没有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一方面,用于管理问题线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大部分地方的规章制度都是三言两语概括,较为含糊;另一方面,在问题线索被多头受理、分散处置的情况下,问题线索合作共享机制没有有效利用起来,各自为政现象普遍。为此,有的问题线索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甚至可能造成问题线索失管、失控。

  (三)问题线索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些基层机关对问题线索受理、交办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未能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起到有效监督作用,特别是在问题线索受理方面明显乏力。一些地方由于受问题线索来源多样性的影响,对有的问题线索监督处于真空状态。如,一些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于涉及有关领导干部,被个别办案人员隐藏不报;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收到的信访举报不报告组织,私自处置,甚至有的成了被用来索要好处的筹码。

  四、问题线索管理工作对策建议

  (一)拓宽问题线索来源。

  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全面整合机关力量,对涉嫌违纪

  违法犯罪案件和问题线索实行定期移送、即时通报、信息资源共享等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多部门联动,实施问题线索零报告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从各种渠道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情况。同时,综合利用各专项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干部基层接访等工作,深入挖掘和收集问题线索,同时,将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纳入日常监督范围,重点关注微博、微信、网站贴吧等媒介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二)对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查。

  坚持每月对所掌握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对清查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处置标准进行处置。把问题线索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办案组,周出计划、月出进度,限时办结,定期销号,防止问题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出现以线索谋私等问题。

  (三)对重要问题线索实行定期会审。

  负责问题线索集中保管处置科室要定期对上月收集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汇总,将重要问题线索及疑难复杂的问题线索提交常委会进行集中会审,以提高重要问题线索处置的正确性、合理性、规范性,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处置意见。

  (四)将问题线索及时录入案管系统。

  对收集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管室集中管理,限时录入案管系统,并由相关人员根据对应职责及时间节点要求进行处置,确保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时间节点要求,都有签字留

  痕、动态监管,确保责任明晰,进一步提升问题线索查询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五)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交查办机制。

  规定移交问题线索的时限,对一般问题线索,要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到办案组;而对重要问题线索,则要确保当天移交到办案组。进一步细化移交问题线索的要求,明晰责任,杜绝问题线索不移交、漏移交等现象。按照“一交一办”要求,做到每条移交的问题线索都有查办结果,即形成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机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坚持做到通报曝光,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

  (六)强化对问题线索处置的责任落实。

  要制定和完善相关责任机制,明确职责,对在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通风报信的违纪违法行为,不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负有管理、领导责任人,都要一律追究责任,坚决规避自由裁量空间、杜绝人为因素影响,真正体现机关不护短、不偏袒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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