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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规定3篇

时间:2023-07-15 14:09: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3.

  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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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未办理调出、辞职手续的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

  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原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

  兼职(任职)既包括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本办法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或备案。

  (一)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3、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兼职(任职)手续。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办理兼职(任职)手续;

  3、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前备案;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后,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应当一并免除。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批;

  3、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

  3、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备案。

  第八条领导干部经批准到企业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九条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企业任职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职手续。

  第十条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本人应当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的情况需作详细说明,是否取酬和职务消费、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附所兼职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明细材料。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对报告的有关内容严格审核,发现有取酬或其他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三:关于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89.02.05?

  【文

  号】

  【施行日期】1989.02.05?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反腐倡廉建设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

  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的兼职进行了清理,已有一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辞去了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了机关职务。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仍在公司(企业)兼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保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到公司(企业)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在1989年3月底以前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辞去机关职务。如本人坚持在公司(企业)任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免去其机关职务,并将人事、工资等各项关系转到所在公司(企业)。这里所指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包括已退出机关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下同)。

  二、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生产管理经验、专业技术特长的干部,到生产、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兼职的,也必须辞去机关职务,或辞去公司(企业)职务。

  三、在本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而开办的非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可以继续留任;在党和国家机关开办的、经清查允许保留的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必须辞去公司职务,或辞去机关职务。

  四、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不得到中外合资企业兼职。少数如因履行职务聘任合同,现在辞去企业职务会影响履行对外合同的,可写出专题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暂时留任。一俟聘任合同到期,应即辞去企业兼职。兼职期间不得领取兼职企业的报酬。

  五、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凡已到退(离)休年龄的,都应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身体健康、具有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的干部,如需到公司(企业)任职,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

  六、在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单位及铁路、邮电、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工作的干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公司(企业)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逐个进行清理,按期办完其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手续或与机关脱钩的手续,并将清理情况逐级上报干部主管部门。

  八、今后,各级党委、政府不再审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到公司(企业)兼职。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凡有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兼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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