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才文库网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范文!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述职报告 心得体会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7篇)

时间:2023-07-21 18:00:29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篇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最新全文2021企业工会工作法例

  (2021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改进和改进企业杜润生,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民营企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其他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教育方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独特性跑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诉讼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团结宏伟目标不辱使命。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大批量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司法机关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法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身体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下,中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非政府严格执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举行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委员会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按。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审查委员会、工联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营利性,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工运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数次会议。委员会企业工会经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催生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采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民企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谈话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财政支出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进行讨论决定工会工作艾涅勒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员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工会组织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中央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理事会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中央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单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科丝瓣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机构工作专业机构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一般性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全会每季度隆重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风险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代表大会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投资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深入探讨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先锋号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革命者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员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暗中帮助和督导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民营企业与企业平等商谈、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执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机构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半决赛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起居负责做好公安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食品卫生和保险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控管有关落实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及为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赛罕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自身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执法监督。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行政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报请会员大会订户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帐目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农村基层的干部队伍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顺利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总工会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员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单位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积极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老干部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民营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企业文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中小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跨国企业港澳台商海外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全国总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职衔企业行政副职劳动报酬。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副委员长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明显空缺,尼布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客观条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提供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张丁华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理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是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待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铁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员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其要求纠正侵犯职工违反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组组长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公司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充分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这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副委员长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时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副委员长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任民企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指导职工签署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五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采取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额、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该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进行平等磋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跨国公司,工会可与企业、资金占用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函件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通力合作;并无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调解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新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营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的工作机构,全权负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领导者的领袖人物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外来工比较领袖人物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中央委员会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应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建议书、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女职工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制度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集体(股份合作制)交流会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提请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田喜荣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逼不得已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权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销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应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市场条件。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订立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合计职工大会良善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出进行选举和给与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进行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逐步形成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既定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公布出来确定本企业厂务公之于众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合伙人、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工会职工监事会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侯选人。

  第三十八条

  确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组织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

  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措施、保险福利等法规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技术型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其他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调查健康问题的职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行政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规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需要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安全事故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分歧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报酬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化工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估算、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台共工运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教育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缺仔庄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女所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名誉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健康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关键性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工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职工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重复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酬金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按企业督促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管理费用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文官,经费收支情况欣然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金融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上市公司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决定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所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性。

  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商定和组织职工敲定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民企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职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前提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工商界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八折和会员折扣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外贸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总工会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全国总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须要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应聘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明确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企业演艺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

  本何长工规章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精编word版

  下载可编辑

  最近,结合工作实际,对《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进行了认真的学习,现将在学习中的一点体会总结如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组织的地位、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基本职责、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基本任务、工作机制以及工会与企业党组织、企业行政等关系,共九章六十条,《条例》涉及企业工会工作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当前企业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工会机关和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并切实抓出成效,从而增强工会组织活力,增强在广大职工中的凝聚力、号召力,为推动企业发展,构建和谐企业,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一、克服依赖思想,增强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能力。

  企业工会组织长期以来协助党组织,配合行政,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逐渐产生了过分依赖党组织的思维习惯和工作习惯,并做了许多党委职能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往往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在一部份职工群众中甚至党政领导、工会干部中对工会是干什么、怎么干认识不清。企业工会组织在职工心目中的威信不高,号召力不强,党政也不够重视。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否则工会组织的作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出来。

  企业工会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这种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是大政方针的领导,不是事无巨细包办式领导。坚持贯彻《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切实维护职工的生产、生活权益和民主权力,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干部要尽快转变观念,提高工作能力,企业党委要大力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行政领导要为工会独立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克服维权工作中的错误认识。

  《条例》第三条明确提出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第四条规定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内党委、行政、工会的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但工作方法和形式不同。工会所代表的职工群众相对于党政是被领导、被管理者地位,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体的利益,也难免不受到侵害。例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长期以来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维权知识缺乏,维权意识差,不知道去维权,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常被所谓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答复而敷衍了。过去在国有企业工会工作中不敢明确提出“维权”,一提维权就怕站到与党政组织的对立面,怕引起党政领导

  精编word版

  下载可编辑

  的反感,这是不对的,维权是工会组织的性质所决定,作为工人群众自己的组织,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那还有什么存的必要?另外,企业行政管理组织在劳资关系上长期得不到职工群众“维权”的有效监督,就没有发展的内在动力,企业劳动效率就不可能有质的提高,生产生活条件也不可能有质的改变。[!--empirenews.--]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会要努力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维权知识,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加大维权的工作力度,并争取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定额、休息休假等重点环节有所突破。

  三、克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主义。

  一些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往往都是走过场。与会代表往往只是听听报告,看看材料,鼓鼓掌,举举手,很少有发言的机会。既使有,也只能是围绕完成生产任务,表表决心而已。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氛围没有形成,职工群众缺少这方面的热情。

  工会组织是群众性组织,要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就必须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大会,认真履行这两个会议所赋予的各项职权,认真对待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所提的各项意见,认真行使企业干部的监督权及罢免,把主人翁权力落到实处。

  四、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增强工会工作活力。

  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弱,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差,服务职工群众不够,独立开展工作能力不强等这些问题,有历史的原因,有工会组织自身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为此,要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特别注重增强工会工作活力的机制和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自身建设。使企业工会在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成为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是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建设。以按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这两个代表大会的职权为重点,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关心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作用。

  三是切实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尽快建立党委支持、工会组织、行政参与的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全方位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生产生活提供帮助。

篇四:《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工会工作条例

  1.1总则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工会工作,发挥工会团结组织员工、维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集团《工会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的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公司全体员工和会员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在公司中依法开展活动.1.

  2工会设置和隶属关系

  公司工会满足规定条件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领导。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和上级工会批准,公司设工会委员会,机关、厂、中心设工会基层组织。

  公司工会组织根据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和会员变动情况,及时相应调整机构的设置,保证工会组织的健全。

  公司行政按规定划拨工会经费。

  1.

  3工会机构设置

  公司工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按高效精干的原则设立机构。

  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基层工会选举推荐产生,每届任期3—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在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各基层工会委员会由该基层单位全体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与公司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按照党群干部选拔标准,选配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具体人选可由公司党委推荐,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1.

  4工会职责、权利与义务

  (一)

  工会主要职责:(1)

  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员工的生活;

  (2)

  代表和组织员工进行民主管理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3)

  动员和组织员工积极投身公司的改革、建设;(4)

  教育和帮助员工全面提升思想道德、科技文化和劳动技能素质;

  (5)

  组织员工积极参加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6)

  调解和协调员工与行政双方的关系;(7)

  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指示、决议和精神。

  (二)

  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工会代表要参加讨论,并提出建议意见。

  (三)

  维护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职权,协调好公司行政与员工劳动关系,建立平等协商机制。

  (四)

  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做好推荐、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先进集体、个人的相关工作。

  (五)

  组织和支持员工学习科技、文化、管理知识,提高岗位工作技能。

  (六)

  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会员的批评、监督。经常了解会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态,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要特别关注特困员工及家庭的实际问题

  (七)

  开展正常工会活动,举办生动活泼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八)

  做好经常性发展工会会员工作,对符合条件、承认《工会章程》的员工,皆可接纳入会。

  (九)

  及时收缴会费,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

  会财产,避免流失。

  (十)

  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

  (十一)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会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处罚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有权要求依法重新处理。

  (十二)监督公司切实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维护和保障员工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有权制止和消除歧视、侮辱、虐待、体罚、摧残、迫害员工的一切非法行为。

  (十三)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十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员工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五)工会对不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卫生条件,安全设施不合要求的,均可提出意见,.(十六)工会发现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权提出建议,要求及时纠正。

  (十七)督促公司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基金。

  (十八)公司发生停工、怠工等事件,工会积极参与调解,协商解决员工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十九)公司因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公司提前30天通报工会.工会有权调查、核实,并与公司协商、谈判.

  (二十)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汇报、请示工作。

  (二十一)做好公司党政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1.

  5工作制度与方式

  公司工会根据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指示精神和年度工作规划,制定工会(年度)活动计划。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一)

  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有:

  (1)

  传达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重要决定、指示和精神;

  (3)讨论、制定或修改工会年度工作计划;(4)审议公司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奖惩条例、劳动保险等方案;(2)

  听取和讨论工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富余人员精简裁减方案;

  (6)与公司行政协商谈判,签定集体劳动合同;(7)审议公司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方案;

  (8)审议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9)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提请工会讨论的问题;

  (10)工会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二)

  公司工会定期组织召开各种表彰会、技术比武大会、座谈会等,褒扬先进。

  (三)

  工会与公司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气会、恳谈会,协调行政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四)

  公司工会积极参与公司内部劳动调解,工会主席出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并确保行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6工会财产财务

  公司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费和按规定以员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付给工会的部分。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单独列账,核算其财务收支状况。

  工会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上一级工会上解经费.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会员)代表换届选举大会上报告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公司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不得被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篇五:《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推进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第四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的密切联系,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维护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

  第七条

  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领导,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为主。

  第八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其他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应及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工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工会委员。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进入党委班子。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候选人,一般为企业工会主席。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企业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

  (二)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

  (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四)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五)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六)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七)对严重侵犯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九)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发生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工会(包括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应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新任企业工会干部,应当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障基金,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对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给予适当补贴。

  上级工会应建立企业工会干部的考评、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的工会干部给予批评诫免。

  第四章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企业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突出做好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维护各种用工形式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的权利;提高维权机制建设质量;改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非公有制工会应突出做好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为职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与本企业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

  监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事先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及时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因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得工会同意。

  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奖惩和裁员等。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应在广泛征询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向企业提出书面要约。协商情况要向职工通报,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改制企业可重点协商企业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问题。

  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可重点协商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在劳务工集中的企业,可由工会与劳务公司、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企业工资水平和标准、调整办法、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方法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等。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时,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篇六:《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学习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宣传资料(一)

  学习工会新条例

  推进工作新发展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11日颁布施行。

  ●职工群众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力军。企业工会是工会的最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对工会工作的关心,体现了新时期工会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新要求,也是企业工会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体现。

  ●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凝聚力,激发创造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组织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组织广大职工投身经济建设,实现“工业超千亿,提前进百强”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习贯彻《条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增强职工凝聚力为根本,以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动力,以推进新文峰建设,促进企业

  经营与员工素质、企业效益与员工收入共同发展提高为目的,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依赖的群众组织,实现企业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

  1.把握一条主线。即:坚持党的领导,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组织职工。这是《条例》的灵魂,是开展企业工会工作的宗旨和指导思想,也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2.夯实一个基础。工会工作的重点在企业,企业工会的建设要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3.突出一个建设。工会工作着眼于企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积极推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协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良好劳资关系的形成,进而共创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4.立足一个创新。坚持创新的理念,通过创新开拓视野,通过推动工会理论创新来推动工会工作。

  5、坚持一个依靠。在党组强的领导下,争取企业行政的支持,依靠广大职工和工会会员,贯彻落实好《条例》

  6.达到一个目的。坚持“在发展中维权,在维权中发展”的原则,追求和谐发展、实现企业职工互利双赢。

  2007年10月

  学习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宣传资料(二)

  学习十七大文献

  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于2007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在北京召开!党的十七大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党的十七大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与共同愿望的集中体现。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的首创精神,引导广大职工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工人运动的主题,最大限度地焕发劳动热情和创造性活力。

  2007年10月

  学习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宣传资料(三)

  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其特点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明确地指出了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它不仅把工会同其他阶级的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区别开来,也把工会同工人阶级的其他组织区别开来,从而科学地揭示了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的阶级性体现在:首先,工会是工人阶级成员组成的,是工人阶级的组织,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非工人阶级成员是不能组织和参加工会的。其次,工会的活动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因而,工会的阶级性是十分鲜明的,它使工会与其他阶级的组织和一般社会团体区别开来。

  工会的群众性,首先体现在组织上的广泛性。第二,体现在结合的自愿性。第三,体现在内部生活的民主性。工会的群众性,则把工会与工人阶级的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区别开来。

  工会析阶级性和群众性是相互联系、互相贯通、互相渗透,有机地结合,内在地统一的,即工会包括了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同时又是阶级范围的群众性。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基本要求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是由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有以下几方面基本要求:

  一是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尊重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二是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制度上保障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

  三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四是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广大职工的生活和福利。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9章60条,共7000余字,通篇围绕企业工会“是什么,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以及保障干好工作的条件”等展开,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目标,明确规定了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主席职权,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制度,载体和活动方式,以及企业工会的经费与财产,工会干部保护等方面问题,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OO七年十月

  学习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宣传资料(四)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条例》很清楚地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十项基本任务,它们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3)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5)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6)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8)维护女孩子职工的特殊利益。

  (9)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10)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是:

  (1)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2)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3)集体合同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基本要求。

  (4)集体合同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加强基层民主,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5)集体合同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6)集体合同制度也昌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与国际劳动关系接轨的重要体现。

  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反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3)劳动操作规程;(4)劳动用品发放标准;(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企业女工委如何维护职工特殊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孩子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二OO七年十月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七:《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工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中华总工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公司全体员工和会员利益代表。工会在公司中依法开展活动。

  二.工会设置和隶属关系

  公司工会满足规定条件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领导。

  根据工会章程规定和上级工会批准,公司设工会委员会,在下属部门,企业,子公司设立工会的各级基层委员会。

  公司工会组织根据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和会员变动情况,及时相应调整公司内工会组织的设置,保证工会组织体系的健全。

  公司总部及所在地的基层工会组织,直属公司工会领导。外地子公司的基层工会组织或会员,由本公司当地工会和工会组织双重领导。

  公司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场所,按规定划拨工会经费。不得干扰,阻挠依法组建各级工会。

  公司终止工被撤销,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一级工会备案。

  三.工会内部机构

  公司工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高效精干的原则设立内部机构。

  公司工会会员人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基层工会选举推荐产生,每届任期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大会。

  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在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作为基层工作机构,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劳动权益,女职工,投诉与仲载,员工福利和经费审查等若干工作委员会或工作部。

  公司基层工会委员会由该基层单位全体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为必要求基层工会委员会对应设置内部机构,不设常委制。

  公司不得将工会办事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四.工会人员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征求本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按照党群干部选拨标准,选配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具体人选可由公司党委推荐,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经与公司行政领导协商,公司工会可配备少量的专职工会工作者(公司有200人以上,应设专职人员)。具体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决定。专职工会工作者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

  工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其劳动合同从当选之日起中止,公司保留其职工身份,原劳动合同剩余时间顺延至其不担任专职后再履行。

  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席,副主席,委中,其任职届满不再当选的,公司妥善安排其工作。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

  工会兼职委员每月可以有2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超出此限,应事先征得所在部门主管同意。

  基层工会委员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开会或开展活动的,应事先与所在部门主管商定。

  五.工会职责,权利与义务

  工会主要职责:

  (1)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关心职工的生活;

  (2)代表和组织员工进行公司民主管理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3)动员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公司改革;

  (4)教育和帮助员工全面提升其思想道德,科技文化和劳动技能素质;

  (5)组织员工积极参加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6)调解和协调劳资双方关系;

  (7)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和公司党组织的有关指示,决定。

  2.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应有工会代表参加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提出意见。

  3.维护董,监事会和总经理行使职权,协调好公司行政系统与工会关系,建立平等协商,谈判机制。

  4.贯彻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按照党的干部四化原则,培养,调配好热爱工会工作,受到员工信赖的各级工会干部队伍。

  5.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做好先进劳动者,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和宣传工作。

  6.组织和支持员工学习科技,文化,管理知识,提高本岗位工作技能。

  7.开展正常的工会活动,举办各种生动活泼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组织有关员工旅游,休养。

  8.密切联系会员与员群众,接受会员与员工的批评和监督。经常了解会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态,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关心特困员工及家庭。

  9.做好经常性发展工会会员工作,对符合条件,承认工会章程的员工,皆可接纳入会。

  10.及时收缴会员会费,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使之不流换失。

  11.工会代表与公司就集体劳动合同的起草,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谈判不成的可要求当

  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12.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会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处罚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13.监督公司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保障员工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有权制止和消除歧视,侮辱,虐待,体罚,摧残,迫害员工的一切非法行为,并提同处理建议。

  14.维护女性员工,未成年员工和残障员工的特殊利益和公平合法权益,反对公司雇用童工。

  1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员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16.工会对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劳动报酬,违反国家规定的工时制超长加班,不按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设施不合要求的,均可提了意见,要求纠正。

  17.工会发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权提出建议。

  18.督促公司及时,足额缴纳各种住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监督员工最低工资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施。

  19.公司发生停工,怠工等事件,工会积极参与调解,与资方股东和管理层共同协商解决员工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20.公司因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确需裁减人员的,公司提前30天通报工会。工会有权调查,核实,并与公司协商,谈判。

  21.公司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应当支持员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

  22.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公司党组织汇报工作,请示工作。

  六.工作制度与方式

  公司工会根据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指示精神和计划,以及本公司的工作规划,制定工会(年度)活动计划。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规定,公司工会组织民主选举,推选职工代表(通常工会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呈会,监事会,参与公司决策。

  公司成立职工持股会时,工会作为持股会社团法人代表出任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经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工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有:

  (1)传达贯彻上级工会和公司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和指示;

  (2)听取和讨论工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制定或修改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住房分配或调整方案,奖惩条例,劳动保险方案;

  (5)审议公司富余人员精简裁减方案;

  (6)与公司行政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7)审议公司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方案;

  (8)审议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9)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认为需要提请工会讨论的问题;

  (10)工会认为需讨论的其他问题。

  7.公司工会定期组织工会(员工)代表视察工作;不定期召开各种表彰会,技术比武大会,座谈会,褒扬先进。

  8.工会与公司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气会,恳谈会,协调行政员工,劳资关系。

  9.公司工会积极参与公司内部劳动调解,工会主席出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并确保劳资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工会财产财务

  公司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费和按规定以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提拨付给工会的部分。

  工会根据经典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单独列帐,核算其财务收支状况。

  各级工会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上一级工会上解经费。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在每年工会代表大会上提出上年财务总结报告和下年工会财务收支预算计划,接受监督。

  工人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费用,按照董事会成员的经费渠道列支。

  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公司拨级工会使用的资产,不得被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撤销,其经费,财产,除由公司部门,单位原拨给使用部分由回外,由上级工会处置。

  工会下属的老龄,三产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清理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八.附则

  本条例与上级工会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工会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规定办理。

  本条例经公司工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在上级工会备案,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解释,执行。

推荐访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工作条例 工会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