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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宣讲(8篇)

时间:2023-07-27 11:36: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纪法规宣讲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宣讲提纲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宣讲提纲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宣讲提纲去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不仅是我们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所发布的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精神,构建出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和体系。

  6、创新性。《条例》中有许多观点和提法等方面在我党制度建设历史上是首次明确提出的:

  如首次提出关于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内容;首次正式确立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首次明确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职责;首次就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中作出规定;首次把有关监督办法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

  7、开放性。《条例》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有待于在今后的党内监督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条例》所确立的党内监督制度,只是目前实践中比较切实管用的制度,还需在今后的的发挥余地和空间。

  三、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几点体会

  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体会,供大家下一步深入学习时作一些参考。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好《条例》,首先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是要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我们党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这一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性的认识,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就已回答,我们找到了一条道路,这就是民主,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我们党从执掌全国政权开始到现在,经过几十年的学习探索和艰苦努力,我们党在怎样把我们党建设好,怎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方面,已经探索出一条基本的思路,总结出一些有效的办法,这是一个过程,一个很长的过程。期间有很多经验,也有很多教训,一部《党内监督条例》就是这些办法、经验和教训的产物。因此,《党内监督条例》不能等同于反腐败条例,我们可以说,《条例》是一部反腐败的重要法规,但同时《条例》又不仅仅只是一部反腐败的法规。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和其所体现的立法思想,倍加珍惜这部法规,每个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从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精神,来遵守和执行这部法规。

  二是要从密切联系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这一高度来认识《条例》的重要性。我们党每年都要处理一大批违纪的党员干部,当然个人原因存在很大因素,我们还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来寻找原因。既要加强教育,又要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方面,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样才是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二)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要强化制度意识、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制度在实践执行中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关键还要靠人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三个意识,对于学习贯彻《条例》采说十分重要。

  一是制度意识。《条例》所构建的党内监督体系中,把制度建设放在了特别重要的位置。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这是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时就早已指出了的。随着我们党对制度建设重要性认识的逐步加深,制度建设必将涉及党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条例》的出台就是我们党实现制度反腐、制度建党的重要标志。贯彻落实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强化制度建设是关键。有了这种意识,才能更好地自觉遵守和执行好这些制度,使党内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民主意识。党内民主是实现党内监督的基础。因此,前面也已经说过,《条例》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加强党内监督,既要着眼于发展党内民主,又要着眼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二者不可偏废。只有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才有生命力,才是健康有效的,才能使党的活动符合全党的意志和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只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才能将发展党内民主的成果转化为全党的思想和行动。因此,把握好这样一条主线,是我们学习这部《条例》的关键。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处在党内监督的各个关节点上,既是被监督的对象,又是监督的主体。因此,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一方面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把充分发扬民主作为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鼓励广大党员干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讲真话,勇于监督。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对组织和他人的监督是自己的民主权利,增强权利意识和勇于监督的使命感,在自己的范围内起带头表率作用。

  三是责任意识。《条例》通篇贯穿了责任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除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同时又是监督责任、每一项具体监督制度都提出责任要求外,还专设年,但这篇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思想对我们当前开展工作仍然具有指导作用。报告中,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党的三大作风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这三大作风是我们党的宝贵经验,也是我们党的三大法宝。正是因为坚持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中国共产党才能把全世界无产阶级的科学思想结晶同中国革命的实际结合起来,从而开创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新局面。正是因为坚持了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中国共产党才能从一个成立初期只有几十人的小党发展成为抗战末期拥有一百二十一万党员的大党,并领导和团结中国人民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正是由于坚持了自我批评的作风,中国共产党才能克服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不断地抵抗住了微生物和其他生物的侵蚀,从而使得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的整风运动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在学习这篇材料时,我注意到毛泽东同志花费了大量的篇幅来阐述中国共产党应如何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毛泽东同志指出:

  超过了1000美元,综合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党正在带领全国人民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作为一个普通的公务员,我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和落实,积极投身到我区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工作中去,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压滤机滤布厂家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去,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进步,以实际行动来实践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时期、新形势和新任务下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学习心得》

篇二:党纪法规宣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说提纲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18号文件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部条例是对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咨询题。

  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具重要举措;关于严肃党的纪律,清纯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对《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要紧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要紧咨询题予以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要紧精神和要紧内容是对95年往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化很大,在这种事情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进展好最广阔人民的全然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发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多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味议审议经过,于2003年12月31日公布。

  二、《条例》的要紧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

  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的行为。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咨询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重点咨询题予以介绍。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例》的指导思想。《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那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一步学习、领略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任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清纯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处和爱护两方面内容。处分违纪行为是手段,爱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经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党的宗旨性质。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党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党纪处分基本原则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局性、全然性的咨询题,贯通于全部纪律处分规范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基本精神的体现。《条例》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别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个地方指的规定程序,是指《党章》第40、4l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假如涉及的咨询题比较严峻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别同事情,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事情和申辩。假如本人对处分决定别服,能够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别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阶段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中,《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执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这条原则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

  (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

  1、党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化。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分明令禁止的。推断党内的行为规范是别是党的纪律,要紧看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算是党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别得违反;违反了,算是违反党的纪律。三是强制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事实上施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则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要紧标志。

  2、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党纪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3、违纪构成论。是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算是构成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并且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干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爱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惟独具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干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

  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基本上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别相同,因而区分别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依照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惟独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时,才干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准备党员都别能适用党纪处分。违纪主体分为普通主体和特殊主体。普通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员,《条例》规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普通主体。特殊主体则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关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有意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从上述定义能够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有意违纪和过失违纪。惟独有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干构成违纪行为。党内别允许惩罚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认识错误",也别允许惩罚别是出于有意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条例总则与分则间关系以及分则体系

  《党纪处分条例》由总则和分则有机联系的两大部分构成。条例总则规定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对于违纪行为的认定,违纪处分运用等普通原理、原则和制度。条例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及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赋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总则与分则密切结合,相辅相成,惟独全面掌握,才干充分和有效地实现条例的各项功能和任务。

  《条例》分则体系。是指条例分则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机体。条例分则的分类体系,是以违纪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将各类违纪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成十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条款。在各类违纪行为的重要性程度,即各类违纪行为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罗列形成条例分则体系。条例分则条文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违犯党纪行为,以及对该违纪行为应当赋予何种党纪处分,一是违纪状态,二是量纪标准。违纪状态是指条例分则条文对具体违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条例第65条:"拒别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赋予警告、严峻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对拒别执行决定行为的描述,即为违纪状态;对该行为的处分部分,即为量纪标准。

  (三)十类违纪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洽上的高度统一,根据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能由有意构成,别能由过失构成。针对新形势下的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事情新咨询题,《条例》增强规定了一些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邪教,《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赋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轻重,赋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别明真相的参加人员,能够免予处分或别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别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影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行为,《条例》其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分别情节轻重赋予党纪处分。并且,《条例》对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也依照情节规定了党纪处分。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一是党政机关、团体的干部;二是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

  三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要紧负责人。(3)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情节轻重赋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根据贪污行为处理。现实日子中,存在较多的咨询题是,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规定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又违反房改政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标准价、成本价购买超标准住房;房改中迁居达到标准的住房,又别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积达标之外,又以本人名义承租其他公有住房等事情。如今一套住房价值很大,在住房上的违纪行为差不多成为一种严峻的以权谋私行为。上述事情,应比照第七十九条赋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要紧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别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采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受贿行为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以解决当前大量发生的有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别同意他人财物,而是同意他人安排的旅游、节假日休闲度假等财产性利益,却别能以受贿行为追究党纪责任的咨询题。其中,性贿赂也能够概括到"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内容中。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将"试行条例"中使用的"失职类错误"改为"失职、渎职行为",是为了加大对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中所称的失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别履行或者别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称的渎职,是指上述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应该说是公开的腐败,它别仅会造成社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会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较大的别良妨碍,会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后果,造成的损失有时是难以估量的。例如,一架有民航包机,在起飞前差不多发觉了它的机尾后翼别能正常展开,可能会造成严峻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航空公司以保证飞机准点为由带病飞翔,结果造成了机毁人亡的特大安全事故。这就构成了失职渎职行为。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别拿别贪别上错床,就可不能犯违纪的错误,事实上这只包涵了廉政的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还有勤政的要求,要积极、仔细、正确地履行党和人民给予自己的职责。否则会造成失职、渎职行为。关于失职、渎职者,要注意分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实际工作中,只要直接参与研究、决策某一具体咨询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算是直接责任者,别能因为某个人是党员领导干部,就认定其为领导责任者,《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加大了对直接责任者的惩罚力度。这个地方重点说两种违纪行为:(1)《条例》第13l条规定,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事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要视情赋予相关责任人以党纪处分,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要求新增的规定;

  并且该条还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日子等切身利益的咨询题能解决而别解决的,也要视情节轻重赋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党要代表广阔人民群众的全然利益,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降实到我们的工作中去。(2)《条例》第134条对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规范。现实日子中,执法犯法、司法腐败咨询题屡见别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社会危害十分巨大。本条关于瞒案别报、压案别查,对要求爱护合法权益的申请别予办理,以及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都要按情节赋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爱护的党员权利、公

  民权利,根据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党员权利,指《党章》第4条规定的八项权利,保障党内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而党内民主则是党的生命。公民权利既包括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要紧有公民参与政治日子方面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也包含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由刑法、在实际工作中,认定、追查诬告陷害行为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1993年中央纪委公布的《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认定诬告要经过市地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县级党委、纪委无权认定。将这项认定权上收,是为了保证办案更为准确,防止有些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9、严峻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的行为。

  在《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贯通了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精神。《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第一,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继承了"试行条例"对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应当执行的38个条款;调整、修改了原"试行条例"中的96个条款;对别习惯当前需要的7个条款别再写入,并结合新事情增加了44条新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同时中央办公厅公布的《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差不多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所以,《党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第9l条对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别再写入。

  第二,注意处理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对党员因有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有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种),应当赋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普通应当开除党籍。关于个别能够别开除党籍的,应当对比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惟独开除党籍处分一具档次的违纪行为,·别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原"试行条例"更加严格。又如鉴于国家目前对劳动教养的有关政策正在研究调整,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保持衔接,《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赋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原"试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赋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较好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并且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如《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在与国家法律对于"挪用公款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并且,关于党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刻别脚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根据挪用公款行为赋予党纪处分。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党纪处分条例》与《刑法》相应条文相比较,规定只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别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限制,即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例》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关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能够依照有

  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做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依照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根据本条例规定赋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能够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根据本条例规定赋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根据本条例规定赋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几年来,有的地点或者部门在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着处分决定别宣布、别装入本人档案,处分后该给被处分人落级、落职的别落,处分妨碍期内提升职务、提高职级等等咨询题。针对上述现象,《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别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怎么追究责任,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公布或者批准公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那个规定,统一规范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它的含义是指,除了中央有特殊规定以外,任何党内纪律处分法规(含中央纪委名义公布或省、市、自治区党委公布的有关党纪处分单项或专项法规),都必须遵照条例总则规定的原则、处分运用规则和其他规定的方法执纪,别得自行其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七,明确划分了党纪处分条规的制定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中央1990年7月31日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对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持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并且又要,思考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实际事情差异很大,经济进展水平、行业性质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条例》关于"情节"等有关咨询题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并且随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别断深入和经济的进展,新事情新咨询题别断浮现,法规滞后在所难免,各地的进展很别平衡。中央也难以即时做出统一规定。所以,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177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能够依照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事情,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但为了保证党纪处分方面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对于党纪惩罚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公布,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批准后,以纪委名义公布。省以下含副省级市都无权制定党内惩罚性规定。那个规定增强了党纪处分的可操作性,对保证中央和中央纪委政策规定的贯彻降实,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咨询题

  《党纪处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党的纪律和对违纪进行处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专业性、有用性都很强。《条例》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提高纪律意识的重要教材,经过学习能够从思想上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性。下面就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基本咨询题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其适用对象和时刻、空间效力范围。"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它的含义表明在如此几个方面:

  (1)《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内,别适用于党外。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别能运用"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党纪追究。

  (2)《条例》适用主体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不管发生在国内依然在国外,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空间范围别受限制。

  (4)时刻效力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要紧对在条例公布生效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有效,"从轻"的事情除外。

  (三)处分运用规则和几种具体处理办法

  1、党纪处分种类及处分妨碍期。

  (1)处分种类。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分为警告、严峻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分一年、两年)、开除党籍;对严峻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解散两种。

  (2)妨碍期限:警告、严峻警告,一年内别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举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别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举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别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举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籍,五年内别得重新入党。

  (3)妨碍范围。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具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别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峻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别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峻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别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别称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别称职,妨碍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别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别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别确定等次。其中关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具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条例》第20条还规定,惟独开除党籍处分一具档次的违纪行为,别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党纪处分条例》惟独开除党籍处分一具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有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别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慷慨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在党内以组织隐秘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投敌叛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辟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或者有意为嫖娼、**提供方便条件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包庇恐惧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要紧成员的等行为。

  3、合并处理。是指违纪人员一人犯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按照第25条规定的汲取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

  4、共同违纪的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岔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赋予党纪处分。

  (四)对于《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章》的"总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第1条指出,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党章和宪法、法律。这算是说,《条例》必须服从党章和宪法、法律,在《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我们说国家法律是条例的制定依据,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或概念的具体含义,要以法律为准;假如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有抵触时,要以法律为准。这个地方所称的"法律",要紧是特指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和国务院制定的行zd规,而别包括其中广义的法律法规。

  所以,我们学习运用《条例》要和学习掌握法律密切结合起来。如我们在正确理解和运用《条例》规定的"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等基本原则、基本原理时,必须借鉴法理学原理来正确理解和适用。又如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理论基础的违纪构成论,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使用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走私等违纪行为名称,不少是从《刑法》中借用来的,我们在认定违纪行为时就应以法律上的认定标准为依据,增强定性量纪的准确性。总之,别论我们学习依然运用《条例》,都要与遵守和学习国家法律密切结合起来。

  当前,各级党组织都将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学习好、宣传好、掌握好《党纪处分条例》,是贯彻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内容丰富,含义深远,意义重大。我们各级组织要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仔细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条例》,进一步增强广阔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别动摇,执行党的纪律别走样,经过学习好运用好《党纪处分条例》,为加强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增强党的制造力、凝结力和战斗力发挥巨大的作用。

篇三:党纪法规宣讲篇四:党纪法规宣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xx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18号文件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对《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

  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95年以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化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多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xx年12月31日发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

  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重点问题予以介绍。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例》的指导思想。《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这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则,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任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两方面内容。处分违纪行为是手段,保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党的宗旨性质。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

  动中,党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党纪处分基本原则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贯穿于全部纪律处分规范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基本精神的体现。《条例》规定了五条基本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党章》第40、4l条规定的基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则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中,《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执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这条原则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

  (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

  1、党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化。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分明令禁止的。判断党内的行为规范是不是党的纪律,主要看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就是党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反党的纪律。三是强制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则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2、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

  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党纪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3、违纪构成论。是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就是构成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

  的违纪错误。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只有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预备党员都不能适用党纪处分。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员,《条例》规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则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违纪行为。党内不允许惩处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认识错误",也不允许惩处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条例总则与分则间关系以及分则体系

  《党纪处分条例》由总则和分则有机联系的两大部分构成。条例总则规定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于违纪行为的认定,违纪处分运用等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条例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及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总则与分则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掌握,才能充分和有效地实现条例的各项功能和任务。

  《条例》分则体系。是指条例分则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机体。条例分则的分类体系,是以违纪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将各类违纪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成十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条款。在各类违纪行为的重要性程度,即各类违纪行为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形成条例分则体系。条例分则条文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违犯党纪行为,以及对该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一是违纪状态,二是量纪标准。违纪状态是指条例分则条文对具体违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条例第65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对拒不执行决定行为的描述,即为违纪状态;对该行为的处分部分,即为量纪标准。

  (三)十类违纪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洽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

  律追究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针对新形势下的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增强规定了一些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邪教,《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行为,《条例》其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条例》对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违纪行为也根据情节规定了党纪处分。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一是党政机关、团体的干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

  三是国有企业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3)第79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贪污行为处理。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规定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又违反房改政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标准价、成本价购买超标准住房;房改中迁居达到标准的住房,又不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积达标之外,又以本人名义承租其他公有住房等情况。现在一套住房价值很大,在住房上的违纪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以权谋私行为。上述情况,应比照第七十九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贪污贿赂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采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受贿行为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以解决当前大量发生的有些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裁不接受他人财物,而是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节假日休闲度假等财产性利益,却不能以受贿行为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其中,性贿赂也可以概括到"变相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内容中。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将"试行条例"中使用的"失职类错误"改为"失职、渎职行为",是为了加大对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中所称的失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称的渎职,是指上述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应该说是公开的腐败,它不仅会造成社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会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会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后果,造成的损失有时是难以估量的。例如,一架有民航包机,在起飞前已经发现了它的机尾后翼不能正常展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航空公司以保证飞机准点为由带病飞行,结果造成了机毁人亡的特大安全事故。这就构成了失职渎职行为。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不拿不贪不上错床,就不会犯违纪的错误,其实这只包涵了廉政的要求,我们党员干部还有勤政的要求,要积极、认真、正确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职责。否则会造成失职、渎职行为。对于失职、渎职者,要注意分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实际工作中,只要直

  接参与研究、决策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就是直接责任者,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党员领导干部,就认定其为领导责任者,《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加大了对直接责任者的惩处力度。这里重点讲两种违纪行为:(1)《条例》第13l条规定,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要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纪处分,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要求新增的规定;

  同时该条还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们党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我们的工作中去。(2)《条例》第134条对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规范。现实生活中,执法犯法、司法腐败问题屡见不鲜,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社会危害十分巨大。本条对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不予办理,以及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都要按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8、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指侵犯党的纪律

  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党员权利,指《党章》第4条规定的八项权利,保障党内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而党内民主则是党的生命。公民权利既包括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等;也包含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依据,由刑法、在实际工作中,认定、追查诬告陷害行为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1993年中央纪委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认定诬告要经过市地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县级党委、纪委无权认定。将这项认定权上收,是为了保证办案更为准确,防止有些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9、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在《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贯穿了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精神。《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第一,注意处理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继承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保留了原"试行条例"应当继续执行的38个条款;

  调整、修改了原"试行条例"中的96个条款;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7个条款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44条新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原"试行条例"第9l条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第二,注意处理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对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

  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这些规定较原"试行条例"更加严格。又如鉴于国家目前对劳动教养的有关政策正在研究调整,为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保持衔接,《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较原"试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较好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如《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在与国家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保持衔接的同时,对于党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依照挪用公款行为给予党纪处分。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党纪处分条例》与《刑法》相应条文相比较,规定只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限制,即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例》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做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严格规范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几年来,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在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着处分决定不宣布、不装入本人档案,处分后该给被处分人降级、降职的不降,处分影响期内提升职务、提高职级等等问题。针对上述现象,《处分

  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六,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统一规范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它的含义是指,除了中央有特殊规定以外,任何党内纪律处分法规(含中央纪委名义发布或省、市、自治区党委发布的有关党纪处分单项或专项法规),都必须遵照条例总则规定的原则、处分运用规则和其他规定的办法执纪,不得自行其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七,明确划分了党纪处分条规的制定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1990年7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关于党纪处分方面的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持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同时又要,考虑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性质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条例》对于"情节"等有关问题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同时随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规滞后在所难免,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中央也难以即时做出统一规定。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177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备案。但为了保证党纪处分方面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纪委起草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单项实施规定,应当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批准后,以纪委名义发布。省以下含副省级市都无权制定党内惩处性规定。这个规定增强了党纪处分的可操作性,对保证中央和中央纪委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党的纪律和对违纪进行处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专业性、实用性都很强。《条例》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提高纪律意

  识的重要教材,通过学习可以从思想上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性。下面就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其适用对象和时间、空间效力范围。"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它的含义表明在这样几个方面:

  (1)《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内,不适用于党外。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运用"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党纪追究。

  (2)《条例》适用主体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空间范围不受限制。

  (4)时间效力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条例主要对在条例发布生效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有效,"从轻"的情况除外。

  (三)处分运用规则和几种具体处理方法

  1、党纪处分种类及处分影响期。

  (1)处分种类。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分一年、两年)、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解散两种。

  (2)影响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影响范围。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条例》第20条还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投敌叛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嫖娼、**、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或者故意为嫖娼、**提供方便条件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等行为。

  3、合并处理。是指违纪人员一人犯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执纪机关或者有

  关党组织对其所有的违纪行为分别确定所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后,按照第25条规定的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起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党纪处分。

  4、共同违纪的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岔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四)关于《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章》的"总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第1条指出,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党章和宪法、法律。这就是说,《条例》必须服从党章和宪法、法律,在《条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我们说国家法律是条例的制定依据,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或概念的具体含义,要以法律为准;如果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有抵触时,要以法律为准。这里所称的"法律",主要是特指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和国务院制定的行zd规,而不包括其中广义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学习运用《条例》要和学习掌握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如我们在正确理解和运用《条例》规定的"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等基本原则、基本原理时,必须借鉴法理学原理来正确理解和适用。又如作为

  《党纪处分条例》理论基础的违纪构成论,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使用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走私等违纪行为名称,很多是从《刑法》中借用来的,我们在认定违纪行为时就应以法律上的认定标准为依据,增强定性量纪的准确性。总之,不论我们学习还是运用《条例》,都要与遵守和学习国家法律紧密结合起来。

  当前,各级党组织都将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学习好、宣传好、掌握好《党纪处分条例》,是贯彻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内容丰富,含义深远,意义重大。我们各级组织要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条例》,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通过学习好运用好《党纪处分条例》,为加强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巨大的作用。

篇五:党纪法规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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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新《准则》和《条例》宣讲提纲

  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新《准则》和《条例》宣讲提纲

  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项法规,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的新要求,划出了一高一低“两道标线”,做实了一正一负“两个清单”,把牢了一内一外“两把尺子”。

  《准则》是高标准,重在立德向善,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挺立在先,是“从高不就低”的正面清单,提炼的是内化之廉洁信仰,要在自律,是标尺;《条例》是底线,重在立规纠错,防止违纪行为滑向违法的谷底,是“抓大不放小”的负面清单,是外化之守纪行为,成于他律,是戒尺。学习贯彻落实好两项法规,关键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充分认识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形势下,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尖锐、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着力研究并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着力研究并行解决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怎么管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是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现实需要。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始终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依然要靠严明纪律作保障,靠理想信念宗旨引领,既要把党规党纪立起来、严起来,也要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挺起来、树起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就是要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进一步牢固树立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发扬优良传统作风,不断加强制度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动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相统一,实现与时俱进。

  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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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突出表现在,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套用“法言法语”,许多规定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相当一部分党员党章党纪党规意识“沉睡”,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我们在管党治党实践中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修订《准则》和《条例》,就是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把党规党纪挺在法律前面,唤醒党章党纪党规意识,永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准则》是我们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

  新修订的《准则》,仅28l字,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重在“正面倡导”,明确了全体党员“应该怎样做”的问题。

  一是宣示了共产党人崇高的道德追求。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是共产党人的“精神之钙”。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就会得“软骨病”,最终滑向违纪甚至违法的深渊。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

  二是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然要求全体党员清正廉洁、严格自律。原《准则》适用对象范围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更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

  三是树立起了正面倡导的廉洁规范。修订后的《准则》把内容从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为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树立起正面倡导的廉洁规范。

  四是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更高要求。《准则》以政治道德为导向,面对全体党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四个自觉”,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准则》提出的高标准作为终生追求,时时践行,处处践行。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

  修订后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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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共3编、1l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整合为六类违纪行为,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明确了全体党员“不能怎么做”的问题。

  一是突出了以党章为遵循的立规修规依据。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二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加强纪律建设,第一位的就是要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

  三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在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条件下,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纪法分开。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四是体现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实现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一)政治纪律

  这次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大纪律之首。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等违纪条款。

  政治纪律明确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作为违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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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削弱了党的权威和领导地位,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仅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更是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二)组织纪律

  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镇办党员领导干部也在其中。(三)廉洁纪律

  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四)群众纪律

  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条例》明确了“侵害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对“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优品课件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大里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田双等4人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4人均被开除党籍。(五)工作纪律

  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

  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条例》明确了“党组织失职”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如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例如,xq喀什教育学院原党委书记王鹏先,在建设新校区过程中,先后收受施工企业5辆车,喀什地区党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六)生活纪律

  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条例》第126条规定,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这里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即使花自己的钱,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党组织不能不过问。

  坚决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

  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知易行难,纪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后,要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上下更大功夫,绝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一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把《准则》和《条例》的学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纳入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要做好条文解读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二要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要通过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把党章党纪党规真正刻印在党员干部的心上。三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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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首位,抓住这个纲,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四要坚持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正确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坚决纠正纪法不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项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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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党纪法规宣讲篇七:党纪法规宣讲

  

  《党章》宣讲稿

  成安县民兵训练基地

  白江泉

  同志们:

  大家好,咱们今天的会议是根据县委“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由我为大家进行《党章》宣讲。今天是党的生日,第二个党章学习日,今天我们利用半天时间,共同学习《党章》。我今天主要讲四个问题。

  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党章的重大意义

  (一)从党章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学习贯彻好党章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根本保证。

  (二)从党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学习贯彻好党章是全面推进党的伟大事业的迫切需要。

  (三)从党章的发展和修改完善的过程来看,学习贯彻好党章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长期任务。

  二、全面把握党章的基本内容

  十八大党章分为总纲和条文两部分。

  (一)、总纲:

  1、关于党的性质。

  2、关于党的行动指南。

  3、关于党团结带领人民长期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和新时期党的历史任务。

  4、关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任务。

  5、关于军队建设、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外交工作的基本方针。

  6、关于党的建设和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7、关于坚持党的领导。

  (二)、条文部分:党章的条文部分共十一章五十三条

  概括讲包括:

  1、党员和党的手册。

  2、党的组织制度。

  3、党的组织体系。

  4、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

  5、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党徽党旗。

  (三)、党的十八大对党章的修改

  1、对科学发展观作了新的定位。

  2、对党团结带领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根本成就作了新的概括。

  3、对改革开放作了新的强调。

  4、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作了新的拓展。

  5、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作了新的补充。

  6、对加强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四、党员义务和权利

  1、八项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2、党员八项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篇八:党纪法规宣讲

  

  《党内法规学习宣传读本》

  1、(单选题)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A.主要矛盾

  B.根本矛盾

  C.基本矛盾

  D.主要问题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A.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B.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代表会议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正确答案:A

  3、(单选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的意志。

  A.党员代表

  B.全体人民

  C.选举人

  D.党组织

  正确答案:C

  4、(单选题)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A.当代的社会主义

  B.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C.当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行动指南

  D.当代的科学发展观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A.支持和监督

  B.支持和领导

  C.支持和保证

  D.保证和监督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的新的发展阶段。

  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B.改革开放、建设小康社会

  C.建设社会主义、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D.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强国

  正确答案:A

  7、(单选题)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A.政治核心

  B.组织核心

  C.骨干核心

  D.领导核心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

  A.社会主义阶段

  B.社会主义高级阶段

  C.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D.共产主义阶段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预备党员的()同正式党员一样。

  A.义务

  B.待遇

  C.权利

  D.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A

  10、(单选题)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决定。

  A.上级党委和政府

  B.上级党组织

  C.上级党组织和纪委

  D.党中央

  正确答案:B

  11、(单选题)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A.三个月

  B.九个月

  C.一年

  D.六个月

  正确答案:D

  12、(单选题)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A.基本纲领

  B.基本路线

  C.基本经验

  D.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B

  13、(单选题)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A.与时俱进

  B.密切联系群众

  C.理论联系实际

  D.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正确答案:B

  14、(单选题)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的原则选拔干部。

  A.任人唯亲

  B.举贤避亲

  C.德才兼备

  D.唯才是举

  正确答案:C

  15、(单选题)党的领导主要是()的领导。

  A.政治、思想和国防

  B.政治、思想和组织

  C.政治、经济和文化

  D.政治、国防和外交

  正确答案:B

  16、(单选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A.指导和督促

  B.服务和引导

  C.领导和监督

  D.引导和监督

  正确答案:D

  17、(单选题)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A.根本管理原则

  B.根本组织原则

  C.根本领导原则

  D.根本工作原则

  正确答案:B

  18、(单选题)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A.实事求是

  B.求真务实

  C.开拓创新

  D.解放思想

  正确答案:A

  19、(单选题)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

  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邓小平理论

  C.以人为本

  D.科学发展观

  正确答案:A

  20、(单选题)党是根据自己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A.目标和任务

  B.纲领和章程

  C.行动纲领

  D.理想和信念

  正确答案:B

  21、(多选题)我党各项工作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是()。

  A.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B.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C.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D.有利于实现社祖国统一

  正确答案:ABC

  22、(多选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A.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B.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总要求

  C.以共同建设、共同享有为原则

  D.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持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正确答案:ABCD

  23、(多选题)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求()。

  A.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外监督制度

  B.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C.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D.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正确答案:BCD

  24、(多选题)(),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A.人民的期盼

  B.事业的开拓

  C.执政的需求

  D.形势的发展

  正确答案:ABD

  25、(多选题)以下关于党员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B.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C.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D.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正确答案:ABCD

  26、(多选题)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应当()。

  A.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B.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C.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

  D.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正确答案:ABCD

  27、(多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B.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C.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D.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正确答案:ABCD

  28、(多选题)党的纪律具有的主要特点有()。

  A.严格

  B.统一

  C.自觉

  D.他律

  正确答案:ABC

  29、(多选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A.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B.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私有制经济

  C.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D.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正确答案:ACD

  30、(多选题)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要求()。

  A.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

  B.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各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C.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正确答案:ACD

  31、(多选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当坚持下列哪几项的有机统一?()

  A.人民民主专政

  B.党的领导

  C.人民当家作主

  D.依法治国

  正确答案:BCD

  32、(多选题)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有()。

  A.从严处理的原则

  B.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C.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D.实事求是的原则

  正确答案:BCD

  33、(多选题)下列属于我们党群众路线的有()。

  A.从群众中来

  B.到群众中去

  C.一切依靠群众

  D.一切为了群众

  正确答案:ABCD

  34、(多选题)选举人有()的权利。

  A.了解候选人情况

  B.要求改变候选人

  C.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D.要求候选人必须作出说明

  正确答案:ABC

  35、(多选题)下列属于对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的是()。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降职

  正确答案:ABC

  36、(多选题)对待党外干部的正确做法是()。

  A.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B.保持距离,注意党派性

  C.保证党外领导干部有职有权

  D.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

  正确答案:ACD

  37、(多选题)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要着重把握的基本要求是()。

  A.坚持党的集中统一

  B.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C.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D.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

  正确答案:ABD

  38、(多选题)深刻领会政治纪律要着重把握的基本要求是()。

  A.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B.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

  C.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D.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正确答案:ABC

  39、(多选题)党的纪律主要包括()。

  A.经济工作纪律

  B.政治纪律

  C.组织纪律

  D.群众工作纪律

  正确答案:ABCD

  40、(多选题)下列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B.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C.对党员进行社会主义远大理想教育

  D.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

  正确答案:ABD

  41、(判断题)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2、(判断题)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候补时间先后依次递补。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43、(判断题)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政治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44、(判断题)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5、(判断题)党组织决定大小问题,都要进行表决。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46、(判断题)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7、(判断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8、(判断题)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9、(判断题)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50、(判断题)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只能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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