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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建议意见8篇

时间:2023-07-30 17:27: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建议意见

  

  新形势下《森林防火条例》修订有关问题探讨

  作者:杜秋洋

  郭赞权

  杨少斌

  李伟克

  武英达

  来源:《今日消防》2021年第02期

  摘要:随着国家机构改革持续深化,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能重新划分,国家森防指办公室也由林草部门调整至应急管理部,由此涉及了工作分工及人员的系列调整变化。面对新形势下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2009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亟需修订完善。本文通过调研部分省份,在条例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灾后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下步《森林防火条例》修订提出了参考性建议,供专家学者探讨交流。

  关键词: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条例;修订;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S7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1227(2021)02-0043-02200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两大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持续深化,给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在立法层面上予以规范和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领导管理体制发生调整变化。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机构设置,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主管部门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应急管理部门与国家林业草原部门在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管理中的职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尤其是细化双方在“预防和扑救”“小火和大火”“平常和应急”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队伍保障措施需要规范明确。近年来发生的森林火灾扑救重大伤亡事件,暴露出在各地在资金投入、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力量将呈现多元化发展方向,为有效保证预防和扑救力量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应当出台相应政策,保证广大消防人员在职业发展、福利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的实际需求,促进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才和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三是督导检查机制需要持续强化。在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方面,细化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内容,规范森林草原监督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具体规定和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将督导、检查、巡查、约谈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全面推进森林草原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化,促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落实落地。

  四是违法违规惩戒需要加大力度。现行两个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比较原则,有的禁止性规定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有的处罚条款明显过轻,难以起到打击违法、教育群众的目的,有必要予以完善。

  五是应急法制体系需要健全完善。随着我国应急管理法制体系的不断发展,《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防治法》等相应法规和预案的修订出台,需要森林草原防灭火立法跟进完善。尤其是两个条例的上位法《森林法》已经修订并正式实施,《草原法》正在修订中,要求条例也应依据上位法的相关变化,尽快修订完善。

  笔者通过赴黑龙江、吉林、云南、广东、广西等全国重点森林防灭火省份实地调研、与各地防灭火专家座谈交流,向基层林业工作者了解情况,搜集了条例修改的有关意见建议,供上层决策及专家学者讨论交流。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以及城市市区范围扩大和森林城市建设的推进,许多城市的市区范围建立了大型森林公园、大块绿化林地(草地)等,而这些又不属于城市消防的管辖范围,工作中易形成管理的空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可在条例修订时将城市中的森林草地纳入管理范畴,刘萌等[3]也有此建议。

  二、关于管理体制

  在国家层面管理体制上,机构改革后,应急和林草部门重新划分了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职能,部分市县林草管理機构合并到自然资源部门,原森林公安划归至公安部管理,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改革“一分为三”的情况下,各方职能划分需要进一步理顺细化,明确“消”与“防”的具体责任边界。

  在地方层面管理体制上,目前大部分地市森防指办公室都未实体运行,一定程度制约了业务工作开展,可将森防指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固定下来,将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统筹安排。

  在基层末端落实上,进一步压实基层防火责任,切实解决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可在条例修订时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储备一定的防灭火物资和装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村民森林防火意识,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等。

  三、关于火灾预防

  1.批准权限。在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为便于落实火源管控,可在条例修订时将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权下放到乡镇政府,方便林草经营管理。同时,科学制定审批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形成由护林员或村居审批并向属地林业、应急主管部门报备的行政审批制度,借助互联网技术,积极开发集巡山护林、野外用火审批、火情报送等功能的APP系统,林区群众因生产、生活需要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时,可通过APP系统呈报,护林员或村居干部现场核验批准,报镇街备案等流程,既方便群众办理野外用火审批又能有效监管野外用火行为。同时,也可作为护林员日常管理和引导森林消防队伍向火场开进的工具。

  2.火源监管。目前生态公益林有财政安排的管护经费,而非生态公益林则没有相应管护资金,部分地区使用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聘请的护林员则需要统筹兼顾非生态公益林管理,致使基层每名护林员管护面积大、管护要求难落实。在条例修订时非生态公益林可按照生态公益林管护标准,采取多级财政投入方式落实资金聘请护林员,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减少森林火灾发生。

  3.野外用火管理。当前,农事炼山作业已基本被禁止,但林区群众在森林防火区内非林地上仍有大量的烧垃圾、烧果园草、烧田基草等生产生活用火需求,可将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纳入审批范围,培养群众良好用火行为习惯。

  4.经营单位防火责任。当前由“树线矛盾”引发的森林火灾需高度关注,经营单位应及时排除隐患堵塞漏洞,防止森林草原火灾的發生。可在条例修订时补充增加电力部门应加强对架空电力线路沿线树木、林地和草原的巡查、巡护,及时清除可燃物,避免因树木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之间距离过小引起火花,造成线路下方可燃物燃烧引发森林火灾。明确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和加油(气)站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应采取必要的防静电、防雷击、防火花等技术性防火措施,或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定时巡护。

  5.宣传教育。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明确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新闻、文旅、教育、交通、民政等部门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重点地段重点时段采取超常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及警示力度,使森林防火宣传深入到田间地头、深入到乡村学校、深入到千家万户。

  四、关于火灾扑救

  1.火情报告。群众对“119”的知晓程度要普遍高于“12119”,县级政府可将森林火警12119并入119火警系统,并明确具体值守部门,向群众普及公布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实行统一接警,统一调度救援。引导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2.预警及响应机制。加强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建设和经费保障,可在条例修订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专职或兼职人员,提升森林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能力。

  3.队伍建设。为有效加强防灭火力量建设,达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可在条例修订时明确各地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如每1000公顷需配置1名专业队员,在市、县两级和重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组建综合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在乡镇组建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并为队员办理人身保险,从根本上解决专业队伍编制及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五、关于灾后处置

  在现行防火条例中,灾后恢复重建主要表述为由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但林业恢复具有专业性、法定性及责任追究的问题,若缺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介入,难以实现。可在条例修订时明确森林火灾灾后重建由政府林业部门进行责任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指导督促植被恢复,适时组织检查,以保障林地重建和植被恢复。

  六、关于保障措施

  为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有效落实,发挥基础设施在森林防灭火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可将其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与应急管理发展总体规划。针对各类林内或林草经营管理单位,明确森林防火设施最低建设标准。参照“城市消防”落实特殊行业津贴的做法,对各级各类防灭火工作人员的值班补助、岗位津贴、保障单位(部门)予以明确,保障扑火人员待遇,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积极性。

  七、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行政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依法治火的重要手段。可在条例修订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监督对象和监督主体违反条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作出科学具体的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过轻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整,加重对未经申请或审批未同意而用火的处罚。明确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各部门工作职能逐步理顺,条例的修订必将成为新时期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基本遵循,有力指导我国森林防灭火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不断迈进,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韩焕金.新旧《森林防火条例》的解读[J].法制与社会,2009(12):331-332.[2]唐明湘.对修订《森林防火条例》的几点思考[J].森林防火,2005(02):6-8.[3]刘萌.关于修改《森林防火条例》的几点思考[J].森林防火,2002(04):7-8.[4]张勇.对修订《森林防火条例》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07):40-41.[5]汶哲.新旧《森林防火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之比较[J].森林公安,2009(01):28-29.[6]郑怀兵,彭徐剑.我国森林防火经费保障现状及对策建议[J].林业经济,2014,36(02):68-70.

篇二: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建议意见

  

  森林防火管理条例优秀8篇

  森林防火征文

  篇一

  在很久以前,地球上只有森林和大海,森林里到处鸟语花香,一片生机勃勃的景像,但是,自从人类出现以后,那些郁郁葱葱的树林不再是那么生意盎然。是什么导致的呢?原来从前的人们为了捕猎,经常放火去烧死那些猎物,结果使树林变得千疮百孔。现在,人们不再放火捕猎了,但是人类的防火意识并不高,许多人还没有认识到它的危害。目前全球变暖,一不留神,就会造成森林大火,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很多隐患。

  我曾经看过一篇让我震惊的报道:一位游客在森林游玩时,把一支烟头随手扔进了旁边的草丛中,→en.cn←那个人觉得没什么大不了,便若无其事地走了,没想到,那支烟头没有熄灭,再加上当时天气干燥,竟燃烧了起来,火星变成了火苗,火苗借着风力,越烧越大,等到大火被人发现时,已经燃烧的特别大了,那大火如同一只怪兽,张牙舞爪,撕咬着周围的所有东西。人们马上开始灭火,但由于火实在太大,消防车的水简直就是杯水车薪,消防员毫无招架之力。人们想了很多办法,挖隔离带,动用直升飞机……等到大火被人们完全扑灭,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了。这次的灭火行动中,消耗了数以万吨计的水,大量的灭火物资,投入灭火的人数也有数千人,但还是烧毁了数万亩的森林。

  森林作为地球上的可再生资源,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森林有地球之肺的美称,它能大量吸

  收二氧化碳,不断制造人类和其他生物所需要的氧气。森林是氧气制造厂,是粉尘过滤器,是天然蓄水库,是天然大空调……

  森林带给我们无穷无尽的资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让我们一起保护森林,让绿色成为地球永远的颜色。

  森林防火顺口溜:

  篇二

  虽是一点星星火,可它能毁万亩林。

  林区用火有制度,五项严禁六不烧。

  小孩玩火寻开心,毁了财产要性命。

  烟头如丢草丛中,烧了房屋又烧林。

  冬季野外火取暖,取得暖来被罚款。

  刀耕火种去烧墦,发生山火喊爹娘。

  清明扫墓不小心,烧了林木害六亲。

  发生山火要扑救,救火如同救生命。

  奉劝世人防火烛,防火意识天天有。

  奉劝世人爱森林,有了森林好生存。

  森林防火

  篇三

  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

  源,制止乱砍滥伐,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保护森林,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中小学生有责任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可以向家人、亲友及周围的群众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要通过对用火安全的认识,使森林防火意识牢牢扎根于每个公民心中。我们在森林内不能烧蜂,不能

  烧山狩猎;不能在林地内用火把照明,吸烟。不能烧火取暖,烧烤食品和野炊等。

  森林,是我们的生存条件,没有森林就没有氧气,没有氧气,那我们就没有生命,在水、粮食、氧气中,水和粮食虽然重要,但和氧气比起来,氧气才是最重要的。假如没有了森林,没有了树木,没有了植物,那人类就无法生存,那我们的氧气从哪里来?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在这里给大家提供一个常识,在火灾发生时,可以拨打火警电话:12119。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森林防火

  篇四

  一提起森林,人们往往会想到绿色的小草、漂亮的小花、高耸的大树、生机勃勃的小动物……一切是多么美好!可近年来,美丽的森林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就是因为它——火。

  森林起火有两个原因:一是认为原因,人造成的火灾,占森林起火的百分之九十九;二是自然原因:由雷电、天气干燥自然起火,只占森林起火的百分之一。

  20xx年2月28日,福建省德化县上涌镇下涌村葫芦牧山场,因针式绝缘子脱离高压电杆横杆,产生碰击,引发森林火灾,造成4人死亡;20xx年2月14日,邵武市水北镇龙斗村下厂组大窠山场,因农民在菜地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8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受害面积27。5公顷,大火

  延烧了19个小时左右,扑灭直接费用达26万元……

  这一个个天文数字给的代价实在太重了。我倡议:

  (1)不要再森林中乱扔烟蒂,火柴梗;

  (2)不要在森林中放烟花爆竹;

  (3)不要在森林中防火驱兽;

  (4)不要在森林中烧火取暖、烧烤食物;

  (5)不要在森林中玩火自乐;

  (6)不要在森林中烧杂草、已枯死的树。

  让我们携手一起保护森林资源,行动起来!

  森林防火

  篇五

  “这里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欢迎收听《经济之声》栏目……”正奇怪山上怎么会有广播呢?接着又一阵猛烈的咳嗽声,转过弯,一位大叔蜷缩在岩壁根下,看到我们走过去,立马起身,迎了上来,一双机警的眼镜上下打量着我们,似笑非笑的对我说:“小伙,上山可别抽烟哦”。我点点头,浅笑了一下从他身旁走过。

  大叔戴着一顶破旧的雷锋帽,肤色暗赭,跟南方的熏肉有些相似,皱纹已经爬上了额头,眼白上也有几道血丝,应该是寒风刮的。看上去大叔身子骨挺健朗的,可能今天穿得不多,扛着背,浑身直哆嗦,这是人在低温环境下本能的抗御。双手插进大衣的袖口,怀里正好兜着一个黑色收音机,原来,他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最忠实的听众。

  在我们又快拐弯的时候,隐约听到大叔一声提醒:“山上风太大啦,上去就赶快下来吧!”

  这一幕发生在12月9日,我跟牛哥、飞马等山友登阳台山的途中。后来我们又遇到了几个象大叔一样坚守岗位的森林防火协管员,有扎着红头巾的,有擦着鼻涕的,有不停渡步跺脚的,他们都说了同样的一句话:“上山别抽烟,别用火”。

  这是我第二次登阳台山,听到了风声、电波声,还有大叔的嘱咐……

  章总则

  篇六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

  公民应尽的义务。

  森林防火日记

  篇七

  森林是世界上的绿色海洋。森林中生活着各种各样的生物,它们是那样的活泼可爱。失去了森林,它们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

  当我在电视上或者是在网上看到哪里的森林又着火了的时候,我的心中十分的伤痛,因为这就意味着又有许多的动物失去了它们的家园,人类又失去了一道自然屏障。

  可是森林为什么会起火呢?我带着这个疑问上网搜了搜,发现森林起火的原因主要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种。其中,人为因素占了主要比重。人为因素主要有野外用火开荒;野外用火取暖;野外用火驱兽;野外抽烟乱丢烟头等。原来,人类一个小小的不经意的动作会给一片森林带来灭顶之灾,给人类自己造成巨大的伤害。这都是因为人们的防火意识簿弱。

  因此,加强人们的防火意识,是迫在眉睫。作为一名学生,作为一名小小环境保护者,我要大声地向人们呼吁: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让我们都来做森林的防火宣传员,告诫人们不要在林区吸烟、上坟烧纸,不要野外用火、玩火;发现有人在森区用火、吸烟、生火取暖等,及时阻止。并且从自己做起,将防火知识牢记于心,用实际行动来做好防火工作。保护森林,保护地球母亲,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森林防火日记

  篇八

  最近,我从新闻中了解到:福建沙县森林发生火灾。这

  场大火造成5000亩森林被烧毁,经济损失无法计算。在福建省2月12、13日两天内,共发生森林火灾43起,烧毁森林总面积达16000亩,导致4人死亡。这一个个冰冷的数字让我看在眼里,痛在心上。

  新闻中总结这几次发生火灾的原因有两点:一、人们不注意森林防火,乱扔烟头;

  二、空气过于干燥。而主要原因是人们不注意森林防火。

  在每年光消耗树木量就十分巨大的中国,不能再有其它意外情况让植物消失了,所以,我们小学生从小就要牢记森林防火知识,注意森林防火。而想要防火,首先要做到:在林区内禁止乱扔烟头、使用明火。这些不光自己要做到,而且在看到他人犯类似的错误时,要及时地加以劝阻。

  当遇到林区发生火灾,特别是火势较大时,首先要做到安全第一,不能盲目地擅自灭火,而是要及时拨打119报警,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灭火。

  现在由于自然、人为等众多原因,我国的森林面积越来越少,为了今后大地多一分绿荫,为了保护我们绿色财富,就让我们做一名合格的防火员吧!

篇三: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建议意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态保护第一的责任,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的森林草原防火和扑救工作;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林业、农牧业专项发展规划,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安、交通、民政、卫生、商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草原的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责任人,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在其承包经营和使用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或者单位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应当建立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明确联防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居住的个人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要求,履行森林草原防火义务。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知识。

  第十条

  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划及其火险等级的划分,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火区划和防火工作需要,分别编制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分别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防火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实行全年防火。防火期内,防火区内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二十四小时防火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防火区内的单位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确定防火责任区,明确防火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配备防火巡护人员和防火设施、设备,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监管;建立专业的和群众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在防火区内吸烟、焚烧秸杆、祭奠烧纸、祭俄博、野炊等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需要,在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时,经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七条

  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并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防火期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其进入防火区或者清理、劝离出防火区。

  第十九条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机械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行驶在防火区的营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司乘人员和乘客不得丢弃火种。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燃气管道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应当在其防火责任区内,设置防火宣传标志,落实防火措施,并组织人员做好防火巡护工作。

  第二十条

  防火期内,在防火区从事林业、农牧业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制度。

  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第二十一条

  在防火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工程建成后,经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火区内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在防火区设置旅游景点、开办旅游项目的,应当建立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报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游客进行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第二十二条

  防火单位应当配备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等设备,并根据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立防火信息网络,在防火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边修筑防火通道,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在重点防火区建立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第二十三条

  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制度。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火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火险监测信息资料,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免费向社会实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不得堵塞防火通道。

  第三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及时打火警电话报警或者向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报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和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逐级上报,并视火情及时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赶赴指定地点,在扑救专业人员指导下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救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组织运送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开展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应当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商务部门应当做好扑火物资供应工作;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保证通信畅通。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受灾面积、人力与物资消耗、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条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

  森林草原明火扑灭后,应当对火灾现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撤出。

  第三十二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植被恢复计划,由森林、草原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采取更新造林、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技术措施,三年内恢复火烧迹地森林草原植被。所需费用由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承担。

  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做好过火地的病虫害防治和火灾地区人畜疫病的防治、检疫,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防火期内,在防火区有吸烟、焚烧秸杆、祭奠烧纸、祭俄博、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涉及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及草原防火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机械设备未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涉及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涉及草原防火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防火区内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由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堵塞森林草原防火通道的,由林业、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篇四: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建议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3.26?

  【字

  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施行日期】2004.04.1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4年3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城市市区和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农业、林业、牧业专项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四)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

  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驻自治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第十三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十四条

  行政区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的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林业局,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航空防扑火站点,开展航空防扑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应当贯彻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落实防火责任方面,必须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监督。

  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将防火责任逐级落实到个人。

  林区、草原的嘎查村应当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村规民约。

  对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加强监护,防止其引发火灾。

  第十六条

  在林区、草原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

  (一)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

  (三)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术规范,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防火器材,设置防火宣传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

  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

  设在林区草原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经常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结束时间推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规定防火戒严管制期,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防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

  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个人确需进入的,须持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野外用火许可证,签订防火责任书;需进入国有重点林区的,还必须事先征得林业局、林场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可以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站有权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并有责任进行防火知识宣传。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防火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取

  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点烧防火隔离带和生产性用火,必须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并将用火时间提前报告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通知毗邻地区,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确保用火安全。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二十二条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作业和通过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列车、营运客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必须在有引发火灾危险的地段和地带,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宣传标志,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护和防扑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

  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枪械狩猎。

  第二十四条

  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管理户内生产、生活用火。

  第二十五条

  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进行经常性清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擅自进入或者虽经批准但防火措施未落实的单位、人员清理出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和其他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户,应当对所雇佣的人员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项防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工程设施建成后,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或者防火林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程设施,必须设置在防火安全地带。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者采取安全的防火措施。

  进行生态建设,应当同时进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设置旅游景点,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

  林草原防火规划。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总体工作目标和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及维护、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界内侧以及林牧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二)配备防火交通运输、探火灭火、瞭望和通讯设备等;

  (三)在重点防火地区修筑防火道路,飞机起降站点,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四)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五)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网络,保障防火信息畅通;

  (六)设置自治区统一的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号码。

  第二十九条

  开设防火隔离带,必须达到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开设防火隔离带,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确需越界开设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从事种植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扑火的需要。

  森林草原防火专用车辆配备专用牌照,免交购车附加费、养路费、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费用。为执行扑火任务临时抽调、征用的车辆,在扑火期

  间免交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扑火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驻当地的武警森林部队提供火灾监测信息资料,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临近自治区境外火场趋向监测预报、火场天气预报和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社对发布的预报应当及时无偿播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挪用、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不得堵塞防火道路,不得阻碍防火隔离带的开设,不得挤占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不得干扰和影响电台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必须立即进行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森林草原火情。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警,必须立即核实,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逐级上报,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核实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十四条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救跨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组织前线扑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扑火的紧急需要决定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等紧急措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决定。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按照防扑火预备方案和火场动态科学指挥。

  参加扑火的人员应当由防扑火专业人员组织和指挥。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保证防扑火物资运输畅通;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安置、救济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人员、财产的疏散和转移,并做好物资供应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

  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植被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过火地的病虫害防治和火灾地区人畜疫病的防治、检疫,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负责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其他人员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所消耗的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扑救跨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火灾发生的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费用,应当由火灾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损失,人力与物资消耗,人、畜伤亡及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对于发生在国界附近的火灾,重大、特大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划分标准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逐级上报,并报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评估,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认定的符合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计算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资源及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

  (二)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的;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

  设备的;

  (四)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枪械或者擅自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

  (五)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有火灾隐患,未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规定期限改正和消除的;

  (六)盗窃、破坏、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

  (七)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

  (九)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赔偿。

  雇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引发火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扑救,延误扑火的;

  (四)指挥扑救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六)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七)贪污、挪用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及其火险等级的划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篇五: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建议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22.03.10?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部拟对《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内容进行修改,合并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

  附件:1.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与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22年3月10日

  附件1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工作方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层面管理体制】

  国家设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该机构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相关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是指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经营单位(者)及其所管理的护林员、草管员和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及时发现、报告森林草原火情并积极实施先期处置。

  第五条【地方层面管理体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设置森林草原防灭火专职指挥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森林草原防火督查专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单位及其所管理的护林员、草管员和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开展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防灭火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相关的目标考核管理机制。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第七条【联防机制】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规划编制】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国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基础设施和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国家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才培养,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安全避险等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

  综合性防灾减灾教育宣传活动应当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内容。

  第十二条【社会动员与市场机制】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等形式转移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提高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

  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前款规定的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火灾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火险区划等级】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装备和监测预警、防火道路、隔离带、停机坪、蓄水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信息系统。

  前款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周边地带和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森林草原航空消防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实际需要,建设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护草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护草基础设施,鼓励支持研发、引进大型航空器执行航空护林护草任务,并保障航空护林护草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防火设施】

  在林(牧)区开办农(牧)场、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牧)区成片造林、种草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物资储备】

  国家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支持重点地区储备应对高森林草原火险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并及时更新物资。

  第二十条【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职从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森林草原消防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森林草原消防员的职业资格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林(牧)区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职责】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草管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装备,负责巡护森林草原,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防灭火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特殊经营单位防火责任】

  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或者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草原的防灭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灭火工作。

  第二十四条【防火区与防火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和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五条【野外用火规定】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或者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任何人不得在林区、草原丢弃火种。

  第二十六条【火源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生产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防火警示】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对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作业或者营运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森林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第二十八条【防火检查站】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第二十九条【高火险期管理】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检查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

  第三章

  火灾预警与扑救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内容】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三)处置力量;

  (四)预警和信息报告;

  (五)应急响应;

  (六)综合保障;

  (七)后期处置。

  第三十三条【预报预警】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能力建设,无偿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国家建立森林草原火险分级预警制度,按照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预期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单位,加强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建设森林草原火险监测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第三十四条【火情报告】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有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五条【重大灾情报告】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五)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第三十六条【应急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级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以提高响应级别。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管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各类参与火灾扑救的队伍应当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七条【部门扑救职责】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扑救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火场前线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制定并实施火灾扑救方案,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牵头组织转移、安置、救助受灾群众,及时汇总、报告和通报灾情信息和扑救进展,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森林草原资源有关信息,开展森林草原资源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参与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和现场指挥。

  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救灾物资的交通保障,组织抢通抢修灾区道路。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物资供应、重要基础设施抢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任务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参与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预防相关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其现场最高指挥员参加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组织现场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力量调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科学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科学制定扑救方案,合理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

  火场前线指挥人员应当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加强火场管理,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科学防范和处置险情,安全高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专业力量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扑救队伍协助扑救,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扑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扑火。

  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建立扑火安全制度,配备扑救人员安全防护装备,定期组织扑救安全教育和安全避险演练。

  第四十条【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当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二条【火灾等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按照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草原火灾:

  (一)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三)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或者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火灾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资源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一并提出处理建议。

  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火灾统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草原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制度和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火灾信息发布】

  国家实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向

  社会发布。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原则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必要时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第四十六条【医疗抚恤】

  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十七条【补贴补助】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责任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八条【灾后恢复】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种草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草原植被和林业、牧业生产条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草原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必要支持和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部门及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或者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行为,未及时责令改正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予以验收的;

  (五)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六)未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或者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

  (八)在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火灾统计中弄虚作假的;

  (九)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拒绝检查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规擅自用火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规活动用火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防火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作业或者营运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活动的;

  (四)在林区、草原丢弃火种的;

  (五)在森林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第五十五条【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依照本条例笫五十条、笫五十一条、笫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恢复植被;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标志图案和道路通行】

  森林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应当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纳入特种车辆管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编制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足额核定。

  森林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收费道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七条【境外火处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边境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五十八条【关于军队的特殊规定】

  设在林(牧)区的军事、军工设施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或者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时的防灭火工作,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和有关军事法规、规章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用语含义】

  本条例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同时废止。

篇六: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建议意见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体系建设的意见

  我市地处川东丘陵地区,属重庆“火炉”炎热气候带。近年来,春旱伏旱高温反复无常,极端高温天气显著增加,森林火险等级明显提高。从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以来,森林面积不断向丘陵平坝扩展,林区内林农交错分布,人烟稠密;森林资源丰富,林地内可燃物大量累积,绝大多数林分属油脂含量高的马尾松纯林,客观上存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可能。加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统一护林防火与分山分户经营不相适应,基层森林防火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森林防火机构、人员、队伍、物资储备等建设严重不足,森林火情频发,森林防火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防火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森林防火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防火指挥机构建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99号)的要求,市、区市县、乡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分管市长任指挥长,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区市县长任指挥长(岳池县、武胜县可由分管县长任指挥长),林业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实行森林防火专职副指挥长制度,市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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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指挥部按照副处实职配备落实森林防火专职副指挥长,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正科实职配备落实森林防火专职副指挥长。指挥部同时接受上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森林专业、半专业消防力量共同承担本地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任务。

  (二)加强防火办机构建设。市、县、乡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森林防火机构、人员、经费单列,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编制部门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99号)等有关规定,尽快核定编制,配齐配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按副处实职配备,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按副科实职配备)、副主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按正科实职配备)和专职干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广安区、华蓥市、邻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6-10人配备,岳池县、武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3-5人配备),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要切实保持森林防火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专业消防队伍建设。按照“以县建队、分散养兵、集中使用”原则,推进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华蓥市、邻水县要建立30-6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广安区、岳池县、武胜县要建立20-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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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落实专职人员(在国有林场、苗圃和复员退伍军人中聘请25-35岁的人员)、经费保障(人头经费、公务费和各种保险费用按每人每年2-3万元预算)、营房(按每人15平方米配备,训练用地按每支森林消防专业队伍500平方米配备)和装备(每2人配备1辆摩托车,每2人配备1台风力灭火机,每2人配备1台油锯,每人1把砍刀,每人1把2号工具,每人1把强光手电筒,防火服装每人2套,每支队伍配备灭火弹40箱、点火机2支、割灌机3台、水泵2台、消防铲50把、对讲机15对);同时,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内卫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华蓥市、邻水县要组建不少于100人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队伍,广安区、岳池县、武胜县要组建不少于30人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队伍;各乡镇要组建30-50人相对固定的义务扑火应急队伍;各重点林区村要组建立10-20人的义务扑火队伍。要加强基层护林防火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护林人员经费,适当提高护林防火人员待遇,保持基层护林防火队伍相对稳定。

  二、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

  (一)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区市县长、乡(镇)长和村(组)长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积极推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和防火期,一旦发生火灾,县、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严格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3-

  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二)加强火灾扑救指挥体系建设。在火灾扑救中,要根据灾情组建由区市县长、分管副区市县长或其委托的指挥部副指挥长、所在地乡(镇)长担任前线总指挥,各相关部门等参战力量领导参加的前线指挥部。火场前线总指挥拥有最高决策权,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各自所率扑火力量的区域指挥,上级业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和协助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各专业森林消防力量调动,由县级政府直接命令;跨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急需调动驻地武警内卫部队、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由县级政府提出,各参战单位边行动边向所属上级机关报告。

  (三)加强协同机制建设。建立军警地森林防火联动机制,军分区(武装部)、武警内卫部队要列为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专业性,要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原则,在人员安全第一的前提下,争取高效、及时、全面地处置。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预防和扑救的专业力量,应首先并尽量动用;当地武警内卫部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就近动用的第二梯队;严禁组织妇女、儿童、老人、学生等非壮年劳动力直接参加一线扑火。

  (四)规范信息报送处理。为避免迟报和多头报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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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四川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信息报送规定》,森林火灾信息统一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本级政府应急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领导、应急办报告。

  三、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基础建设和经费投入

  (一)加强基层防火工作。森林防火基础工作的重点在乡镇社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尤其重要。继续发挥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和联防联治“两项制度”的作用,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林内巡护和联防联保等“四条防线”,各级政府要落实经费,分山头制作出重点林区森林资源分布图和地形图。加强林区乡镇防火基础建设,用3年时间,将全市80%以上的重点林区乡镇建成有队伍、有经费、有制度、有预案、有装备、有措施的“六有”乡镇。

  (二)加大森林防火投入。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包括宣传培训、专业队伍建设和加强基层防火工作等在内的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结合实施广安市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把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项目建设;要加强森林防火装备建设,市、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配备落实一辆森林防火指挥车或森林防火宣传车,森林消防专业队要配备落实一辆运兵车,重点林区乡镇也要配备落实森林防火宣传车;要建立市、区市县、乡(林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和规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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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储备库管理制度,制定市、区市县、乡(林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和检查管理制度,确保应急需要。市政府每年要安排20万元、区市县政府每年要安排15万元的经费购置必备的防火扑火物资,各乡镇每年也要安排3-5万元的经费购置必备的防火扑火物资,提高森林火灾的扑救能力;要大力推进生物防火林带和防火隔离带工程建设,重点在山田结合部和大面积人工林纵向分割规划建设,林带建设要与造林工程“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区市林业局、乡镇林业站要积极引导林农营造经济林带和生物防火林带,改善防火林带树种结构,达到林火阻隔体系建设和农民群众致富的目的,同时各级政府要把防火隔离带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一并规划,加大投入,完成重点林区森林防火隔离带建设的任务。

  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防火扑火技能培训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以防为主”方针,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林立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作用;宣传部门要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方案,组织协调广电部门、新闻单位主动搞好防火宣传,做到报纸有文章、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信息;民政部门要对祭扫群众开展文明祭祀、安全防火宣传;气象部门要适时发布高火险森林防火预警信息;旅游部门要搞好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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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要做好森林防火知识进学校工作。

  (二)加大防扑火技能培训力度。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市、区市县、乡(镇)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定期分别对政府领导和森林主管部门的领导、防火办主任、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扑救队伍骨干进行灭火作战组织指挥、火场安全避险常识、灭火装备操作和扑火技能等培训。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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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建议意见

  

  关于森林防火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__林业总场关于《森林防火条例》

  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__市林业局:

  根据市林业局印发〈甘肃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研《森林防火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精神,我场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组成检查组对全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情况进行了调研检查。检查组深入基层各林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林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情况的工作汇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实地查看了各单位防火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扑火机具装备及半专业化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情况,并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现就我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自20__年1月1日起实施《森林防火条例》以来,我场各级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坚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我场成立了总场、林场两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从总场到林场都有专职领导负责抓森林防火工作,全场建立1护林防火办公室5个,基层4个林场调整充实专职管护人员78名,明确职责分工,每年春、秋季节和重要时段及时召开全场护林防火工作会议,自上而下层层签订《护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二是严格

  考核,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总场先后制定出《__林业总场森林资源管护制度》、《__林业总场管护人员考核办法》、《__林业总场森林防火扑火预案》、《__林业总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制度》、《火灾报告制度》、《森林防火检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12项,严格按制度管理森林防火工作。各级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各项防火措施,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严格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责任。同时,各林场对管护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年终评比,经考核不合格的管护人员一律清除出管护岗位,并实行考核与工资挂钩,增强了管护人员的责任心。

  二、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情况

  (一)森林防火管理人员

  我场现有5名森林防火管理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

  (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我场于19__年8月,组建成立了以青壮年男性林业职工为主的4支88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四个国营林场各1支)。其中:__林场28人,__林场、__林场、__林场各220人。20__年10月,组建成立了以总场机关男性职工为主的1支15人的应急扑火队。各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长由分管护林防火的副场长担任,副队长由护林队长担任,每个队分两个组,设组长一人。消防队有专门办公室(林场防火办)和物资储备库。在组织管理上直接受__林业总场领导,是子午岭__林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主力军。但

  是由于基础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加上缺乏必须的各种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经费没有保障,队伍的装备等硬件建设跟不上,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还不够高,队伍的发展壮大难以实现。

  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在抓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与上级组织及新形势下防火工作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突出的表现是,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上没有专项投入,加之林场经济困难,防火基础设施滞后,标准适用的物资库、运兵车等硬件无着落,现代化建设步伐缓慢,扑火手段十分落后,扑火能力相当有限,给森林火灾的扑救造成极大的威胁,需要上级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建设速度加快,子午岭__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林下可燃物载量剧增,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发生火灾的潜在危险越来越大,扑火救灾难度越来越大,扑火技3术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区社情、民情、林情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组织当地群众扑救森林火灾的难度大,不安全因素多,对扑救指挥极为不利。因此,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道路。

  目前要加快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步伐,使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逐步转化为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以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1、落实建队责任。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应建立完善并坚持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制,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地方政府首长任期目标考核之中,取得地方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领导,确保领导到位。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单位的重要职责。应将其列入“三位一体”考核之中,层层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各项工作落实。

  2、落实建队经费。适应新形势下加快林业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必须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必须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和有偿扑火机制。各林业单位要严格地将其列入林业基础建设规划,放在重要位臵,突出抓好落实。

  3、落实精良装备。队伍快速反应取决于交通、通讯及扑火机具的先进程度。因此,必须解决好运兵、扑火通讯等4重要设施设备,切实提高扑火效能。

  4、确保专业化。在加大硬件建设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逐步实现由半军事化向军事化管理的突破,建设一支强大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培养一批森林资源的钢铁卫士,保护好子午岭这座绿色长城。

  (三)专业化森林消防队建设情况

  由于无经费保障,目前林场没有配备专业扑火队伍。

  三、经费保障情况

  (一)我场属于县级事业编制单位,直接归属市林业局管辖,森林防

  火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

  (二)近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全场现有森林消防指挥车5辆,瞭望台4座,购臵小型挖掘机1台,风力灭火机81台,扑火服141套,三号扑火工具570把,二号扑火工具790把,灭火弹20枚,灭火水枪85套,防火帐篷5顶,防火工具包4套,小型发电机1台,油锯16台、20升防火油桶25个,手锯40把,弯镰20把,砍斧40把。20__年以前,我场无专项森林防火经费投资。20__年上级投资我场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专项投资322.1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37.9万元,市级配套投资32.33万元,市级补助资金151.93万元。

  (三)目前,我场森林防火经费无保障标准,除国家、5省、市确立的森林防火项目建设有专项投资外,其余无森林防火经费投资。林区各林场森林防火宣传、扑火机具的购臵和维修、森林防火道路的维护、扑火演练等项目所投入的资金基本要靠自筹,而林场经济困难,在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势必影响森林防火工作顺利的开展,因此,建议上级部门每年投资林场一定的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并且逐年增加,确保森林防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火源管理情况

  多年来,我场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对火源的管理,把火源管理作为防火工作的重点,在野外火源管理上下硬功,用实招,狠抓各项措施落实。

  (一)各项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防火期全面封山戒严,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防火期和高火险期,__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办公室发布通告或通知,林区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与辖区林场联合制定《森林防火灭火预案》,确定森林重点防火区和高火险区,并组织人员开展防火宣传和清山活动,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林区各资源管护站,了望台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严把关口,严格盘查过往车辆和行人,严禁牛羊入山,严防闲杂盲流人员及痴、呆、傻、精神病人带火入山造成隐患。二是实行入山验证制度,强化防火责任管理。防火期,进入林区从事农林业生产的工队人员,要求必须持当地政府或村介绍信6并在林业部门办理入山证、接受防火教育后,方可进入林区在限定的作业范围内活动。三是严格林区用火审批,强化野外用火管理。防火戒严期,严格落实野外用火“七不烧”的规定,切实做到按审批规定用火,严禁在野外吸烟、烧荒积肥、烤车取暖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四是强化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的隐患治理。对农林交错、人口密集、人为活动频繁的火灾易发区,关口要道,各林场派重兵驻守,严密监控。五是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实行人员控制。对林区的痴、呆、傻人员,黑户及外来探亲人员造册登记,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严格管理。六是重点时段,重点防范。“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传统节日来临之前,各林场组织护林人员深入林区,上门入户开展防火宣传活动。七是强化火源清查力度,确保消除火险隐患。防火期各林场坚持长期开展拉网式“清山、清林、查火源”活动,清除林区闲杂人员,消除人为隐患。

  (二)火源管理办法制订及贯彻落实情况

  我场制定有《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三)火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除重大项目建设包含野外用火管理行政许可之外,7其他野外随意用火行为主要靠林业行政处罚加以控制。但是,林区群众焚烧秸秆的问题依然存在,上坟烧纸的习俗很难从根本上改变,火源管理仍存在极大难度。

  五、森林防火主体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林场作为森林经营主体,把森林防火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总场到林场,林场到各资源管护站,资源管护站到护林员,层级签订《护林防火目标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了山头地块。始终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真正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担。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个别地块偏远,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难度大,管护人员生活工作条件艰苦,责任心不强,存在漏岗、缺岗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防火责任的落实。建议进一步加大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让护林员安心驻站,尽职尽责,消除管护盲区,提高管护效能。

  六、森林防火执法情况

  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是实施党的以法治国方略的根本途径。大力开展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多年来,我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以法治国方略,坚持把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层层强化督查,狠抓落实。上下一心,同心同德,扎实工作。取得了职工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林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各级领导依法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各8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及护林防火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良好成效。

  近年来我场未发生森林火灾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治安案件。

  我场现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单位5个(__林业总场、__林场、__林场、__林场、__林场)现有行政执法人员86名。我场行政执法人员均经过林执法培训,取得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我场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培训学习,熟练掌握运用《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森林防火执法活动。

  七、其它情况

  (一)结合新的《森林防火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场制定了《森林防火资源林管理考核办法》和《__林业总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强化资源林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生态保护步伐提供了可靠依据和保证。

  (二)我场制定的《火灾报告制度》实施以来,各林场基本都能够执行,但缺乏约束机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把火灾报告工作纳入考核办法一并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并实行责任追究。

  (三)我场已经连续32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火灾保险还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但是森林火灾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所以火灾保险无疑使保证国家财产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利益不受损失的最有效办法,应将森林火灾保险纳入有关法律条文执行。

  (四)新的《森林防火条例》将森林防火工作提到了更高的高度,我们通过深入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向林缘区群众灌输《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但因文化程度和一些客观原因所限,仍然有部分林区群众对《森林防火条例》的颁布实施显得漠不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条例》宣传力度,使林区群众深入了解《条例》的规定,让这部法律更好的为森林防火工作保驾护航。

篇八: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建议意见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29?

  【字

  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七号)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联防联控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五章

  旅游防火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筑牢京津生态屏障,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是指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的燕格柏分场和龙头山种苗场,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管理区,以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红松洼自然保护区、御道口镇、姜家店乡、宝元栈乡、哈里哈乡、大唤起乡、燕格柏乡所属区域。

  第三条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承好塞罕坝精神,依法依规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坚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责任机制和依法监管机制,坚持旅游服从防火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旅游开发,科学合理设立禁止旅游区并严禁游客进入,健全省级组织领导和协调协作落实体系,确保塞罕坝

  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安全和旅游发展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防火监管执法承担主管责任。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按照省、市、县隶属关系归口实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建立健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管理机构的防火责任,构建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归口管理、联防联控,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森林草原防火常态长效机制。

  本条例所称“市”特指承德市,“县”特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镇)”特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道口镇、姜家店乡、宝元栈乡、哈里哈乡、大唤起乡、燕格柏乡。

  第六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相关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均有预防火灾、保护防火设施设备、报告火情的义务,严禁从事可能造成火灾后果的行为,不得将各类火源火种带入林区。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保障等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科学技术研究与运用,推广先进监测手段、防火灭火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和扑救能力。

  第十条

  对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塞罕坝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塞罕坝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具体责任。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总体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际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制定和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健全防火责任制和追究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履行属地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承担属地防火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理,落实措施,做

  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和防火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组织体系,确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网格责任区;

  (三)常态化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健全人防、物防、技防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术规范,完善防火基础配套设施,配置森林草原防火装备器材、设置森林草原防火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塞罕坝机械林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应急处置、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通信、气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的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专职人员业务素质;

  (三)指导建立并督促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将本行政区域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组织做好防火设施建设、预警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和视频远程监控及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加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有关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消除火灾隐患。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塞罕坝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组织部署火灾预防、预警预报和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消防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协调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火情监测预警和火灾扑救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应当根据森林草原分布状况和防火工作需要,加强专、兼职护林护草员队伍建设,配备瞭望员,推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实现护林护草员全域覆盖。

  护林护草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对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进行宣传

  教育;

  (二)巡护森林草原,管护防火设施设备;

  (三)制止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严控火源火种进入防火区;

  (四)及时报告火情,参与火灾扑救的辅助工作;

  (五)协助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六)对责任区履行护林护草责任,确保巡查检查全覆盖;

  (七)其他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瞭望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及地形状况;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不得擅离岗位;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和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维护和管理瞭望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行;

  (五)其他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并确保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全覆盖,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根据需要配备相应设施和消防人员。

  塞罕坝机械林场应当配备林业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营房以及生活、训练和防灭火物资储备设施。塞罕坝机械林场周边区域应当成立相应规模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专业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按照靠前驻防、携装巡逻、有火扑火、无火预防的要求,开展防灭火工作。

  第二十条

  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按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第二十一条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二条

  本省建立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对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问责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部门,塞罕坝机械林场应当建立受理损害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章

  联防联控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通讯联络、力量调动、预警和信息报告等制度,统一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标准,按照火灾等级统一协调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机制,指挥跨省

  界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塞罕坝机械林场与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以及毗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明确联防职责,共同做好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联防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确定。

  第二十七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及毗邻的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开展日常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研判,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不定时联合开展会商,及时发布火险预警信息。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应当按照分级响应要求,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下,共同研究处置方案,统筹扑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塞罕坝机械林场管理机构与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以及毗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建立联防联训制度,定期开展联合实战演练。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全域为防火区,实行全年防火、全员防火,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安全。

  第三十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全年为防火期。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以及其他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为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塞罕坝机械林场依法实行封闭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塞罕坝机械林场周边区域的防火区、高火险区,规定防火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高火险区。

  第三十一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区严禁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吸烟、乱丢火源火种,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种火源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烧烤、野炊、燃放篝火;

  (四)烧荒、燎地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

  (五)使用烟熏、火攻、电击驱赶猎捕野生动物;

  (六)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编制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案和火灾应急预案。

  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以及人员配备和级别响应;

  (二)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六)其他防灭火措施。

  塞罕坝机械林场、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塞罕坝机械林场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辖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机关、学校、乡村、企业、景区景点等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相关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以及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在醒目位置设置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张贴防火提示语,对相关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并按照规定配备防火设施、器材,及时组织清除可燃物。

  第三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和舆论监督。

  消防日应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专项宣传活动。

  每年四月、十月为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宣传月。

  第三十五条

  进入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通线路通行,并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在防火期内,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抚育、采伐、运输等野外作业活动,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配备干粉灭火器等灭火器材,使用的机械按照规定加装防灭火装置;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引起火灾。

  第三十六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依法设立防火检查站,并向社会公布。塞罕坝机械林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防火检查点。

  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和登记进入林场的车辆、人员,对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禁止进入;

  (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三)检查、阻止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人员进入林场;

  (四)消除其他影响防火安全的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防火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应当科学规划建设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水域和水源、生态安全隔离网,配备远程红外线防火视频监控设施,健全

  信息化监控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并及时应急处置,及时维护、修缮和升级改造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并正常运行。对禁止游客进入的林区实行隔离带、护栏网全域隔离。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应当科学规划和建设下列雷电防护设施,防止雷电火灾隐患:

  (一)建立符合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实际的雷电火灾发生预报模型;

  (二)建设覆盖塞罕坝机械林场并辐射周边区域的雷电火灾监测预警预报系统;

  (三)建设等离子拒雷电防火系统等防雷电设施,实现雷电不落地。

  雷电防护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和安装质量,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内禁止放牧。塞罕坝机械林场周边区域管理机构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放牧活动的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塞罕坝机械林场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边界设立禁牧标志,公示禁牧要求,重点区域设置生态安全隔离网。

  第三十九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内应当推动建立航空护林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塞罕坝森林草原航空巡护、侦察、灭火作业,提高火情监测水平和火灾扑救能力。

  第四十条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完善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健全从林区到各级森林草原部门互联互通的视频远程监控网络,提高智慧管理水平,构建天空地一体的全覆盖预警监测体系。

  第四十一条

  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通信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健全塞罕坝森林草原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支持塞罕坝机械林场建设防火

  专用通信网络,完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提升移动通信技术,确保森林草原防火通信畅通。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既有穿越塞罕坝机械林场的架空电力线路,采取入地敷设、绝缘化处理、加大线地安全距离、变电器设施周边硬化、开设线下防火通道、加强安全巡查等措施,确保消除火灾隐患。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内不得新建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设施。风电企业应当对既有风力发电机加装自动灭火系统,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及时清理所负责区域的可燃物,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检查落实。

  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内,供电、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供电、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三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外围公路应当与塞罕坝机械林场内道路相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建区域普通省道应当予以科学规划,避免穿越塞罕坝机械林场。对有安全隐患的既有线路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

  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非法占用森林草原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禁牧标志、蓄水输水设施;

  (二)破坏瞭望塔、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点、生态安全隔离网、雷电防护装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以及应急通信、视频监控、航空护林等防火设施设备;

  (三)其他破坏、非法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五章

  旅游防火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禁止旅游区,并实行全年封闭管理,禁止游客进入。

  禁止旅游区之外的区域可以在每年六月十六日至十月十四日开展旅游活动,遇有高温、大风、干旱等高火险天气,应当立即停止旅游活动。其他时间段禁止开放。

  第四十六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应当采取设置隔离护栏、隔离网和拓宽防火隔离带等措施,使禁止旅游区与其他区域实现物理隔离,并全域加装视频监控等设施。

  禁止旅游区之外的区域,应当规划设置专用观光廊道、隔离网、集中观光点(区)等,不得开展燃放篝火、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烧烤、空中飞行、摩托越野、骑马穿行等影响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游乐活动,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安全。

  第四十七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游客售卖或者提供火源火种和烟花爆竹等。

  禁止旅游车辆驶入林业生产专用道路、防火通道以及无道路区域。

  第四十八条

  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建立森林草原防火组织,确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九条

  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应当在门票上注印森林草原防火注意事项;在景区景点出入口、旅游线路沿线等醒目位置和防火重点部位以及各类商业网点,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语音广播喇叭等宣传设施,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旅游景区导游、讲解员及其他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在讲解过程中开展景区防火教育,提醒相关人员防范火灾,制止违反防火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从事旅游景区经营的单位应当在景

  区入口设置火源火种收集箱,安装火源火种探测设备,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防火检查,清查、阻止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人员进入景区景点。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部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火情或者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同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先行扑救,并立即报告省、市、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成立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负责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决策。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分级启动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织未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参与直接扑救。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以及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提出增援需求,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坚持科学施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障火灾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第五十四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责任单位看守。经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火灾调查,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损失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建议。

  第五十五条

  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和追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规划、防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及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未履行联防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划定防火区、高火险区和防火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的,未划定禁止旅游区或者禁止旅游区未实行隔离带、隔离护栏、隔离网全域隔离进行封闭管理的,高火险天气未立即停止旅游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主要出入口、边界设立禁牧标志,公示禁牧要求,设置生态安全隔离网的;

  (七)未推动建立航空护林工作机制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防火视频监控系统,防火视频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塞罕坝森林草原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塞罕坝机械林场防火专用通信网络以及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的;

  (十)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安装雷电防护设施的;

  (十一)对塞罕坝机械林场内存在火灾隐患的道路,应当调整而未调整的;

  (十二)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整改落实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设施设备的,未按照消防队伍职责要求开展防灭火工作和定期对消防队员进行培训、演练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划分网格责任区,未配备护林护草员、瞭望员和设施设备的;

  (十六)未按照规定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或者靠前驻防制度的;

  (十七)未按照规定落实火灾扑救人员和防火工作人员待遇的;

  (十八)未及时报告和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不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指挥扑救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未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造成次生灾害的;

  (二十)未经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撤出火场看守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火灾调查,不如实、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建议的;

  (二十一)未建立受理损害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和方式的;

  (二十二)未依法依规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护林护草员、瞭望员,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点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拒不配合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点防火检查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风电企业、用电单位和个人未采取相应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各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草原防火责任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就防灭火工作建立防灭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的;

  (二)未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建立防火组织、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防火设施和器材、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的;

  (三)未安装火源火种探测设备、进行防火检查的,未清查阻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人员进入景区景点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游客售卖或者提供火源火种的,由林业

  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游客售卖或者提供烟花爆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游客擅自进入禁止旅游区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讲解员及其他景区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游客进行防火教育、制止违反防火要求的行为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区野外用火,或者在禁止旅游区之外的区域开展影响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游乐活动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涉及森林防火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草原防火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醒目位置、防火重点部位以及各类商业网点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语音广播喇叭等宣传设施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草原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加装防灭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塞罕坝机械林场内放牧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只(头)牲畜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破坏、非法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交通线路通行的,驶入林业生产专用道路、防火通道以及无道路区域的,由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故意或者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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