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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权力清单6篇

时间:2023-08-01 13:36: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城管执法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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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

  共场地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市城市管理和

  行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

  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政执法局

  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冋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一条

  在

  市城市管理和

  行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政执法局

  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冋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官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一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掘城市道路。

  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

  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和

  行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政执法局

  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须经市政工程行政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

  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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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

  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

  建设各种管市城市管理和

  行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

  政执法局

  设。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一条

  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早和绿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

  者重要纪念5城市树木砍伐古树名

  木迁移许可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

  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并报冋级或者上级人

  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

  名木,由该单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冋意,民政府批准。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

  用地6的使用性质和临

  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和

  行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冋意,政执法局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占

  并按照有关规定

  (国务院

  10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

  绿化用地,须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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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城市垃圾处置审批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审批

  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城市管理和

  行第412号)第101项、第102项

  政执法局

  (国务院令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一条

  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

  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

  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市城市管理和

  行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

  政执法局

  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

  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一条

  从事

  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

  户)向城镇排市城市管理和

  行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

  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

  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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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

  城市1公共供水设施及

  停止供水审批

  行政许可

  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市城市管理和

  行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政执法局

  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

  由于施工、设备维修

  24小时

  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

  抢修的冋时通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

  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

  业或11者自建设施对外

  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

  履行供水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项城市自

  由城市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

  市城市管理和

  行以予以行政处分

  政执法局

  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

  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2?《湖南省实施V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10000元以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三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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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湖南省实施V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二)项行为,应当

  1倍以上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

  2倍以下。

  12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应缴水费或者盗用、转供水量水费的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3盗用、转供城市公共

  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市城市管理和

  行2?《湖南省实施V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政执法局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二)项行为,应

  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应缴水费或者盗用、转供水量水费的1倍以

  上2倍以下。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

  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的安全保行政处罚

  护范围内进

  行危害供水设施女全

  活动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14市城市管理和

  行安全活动的;

  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V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20000元以下。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15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

  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

  供水管网行政处罚

  系统连接的处罚

  第四款违反本条

  市城市管理和

  行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

  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V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四)、(五)、(六八

  (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20000元以下。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五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

  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

  产用水管行政处罚

  网系统与城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直接连接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市城市管理和

  行系统直接连接的;

  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V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罚款(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

  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20000元以下。

  16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四)、(五)、(六)、(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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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第六款违反本条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

  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

  令限期改正,1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可以处以罚款(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V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四)、(五)、(六八

  (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20000元以下。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第七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

  移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

  施的。

  2?《湖南省实施V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六)、(七)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20000元以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四)、(五)、第三十五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

  1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

  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

  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

  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

  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

  政执法局

  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2?《湖南省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四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工程造价的5%以下。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

  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

  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

  施工的处罚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政执法局

  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2?《湖南省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四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工程造

  其所在单

  2(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

  价的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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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

  划及21其年度建设计划

  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

  市城市管理和

  行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政执法局

  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2?《湖南省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第三十四条

  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工程造价的5%以下。

  22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污水排入城行政处罚

  镇排水

  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

  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

  未按照国家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

  市城市管理和

  行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政执法局

  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

  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要

  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

  证,可以处50万兀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

  30万兀以上50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万兀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

  政执法局

  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

  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

  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35万兀以上50万兀以下罚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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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24排水户名称、法定代

  表人等其他事项变

  更,未按规定及行政处罚

  时向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八

  市城市管理和

  行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

  排水主管部门申政执法局

  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3万

  兀以下罚款。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25当手段取得排

  水许可的处行政处罚

  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

  3万元以下

  政执法局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九

  条

  排水

  26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

  者其他突发事件,排

  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安全运行,没有立

  即行政处罚

  停止排放,未米取

  措施消除危害,或者

  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

  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十条

  排放的污水可能危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市城市管理和

  行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

  政执法局

  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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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2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

  施安全的活动的,由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行政处罚

  他补救措施,并给

  予警告;逾期不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十一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

  并给予警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执法局

  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万元以上30万

  兀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万兀以上10万兀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排水户拒不接受水

  质、水量监测或者妨

  碍、阻挠城镇排行政处罚

  水主

  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十二

  条排水户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

  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执法局

  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兀以下罚款。

  2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

  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执法局

  告,处以罚款;单位

  3000元以下,个人200元以下。

  (一)将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

  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执法局

  告,处以罚款;单位

  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

  3000元以下,个人200元以下。

  (二)将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31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

  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执法局

  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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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3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

  圾和有毒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

  储运消纳市城市管理和

  行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政执法局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兀以上1万兀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兀以上5万兀

  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

  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兀以上5万兀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3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理

  建筑垃圾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万兀以上10万兀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政执法局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

  兀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5000兀以上5万兀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兀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兀以上3万兀以下罚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在运34输建筑垃圾过程

  中沿途丢弃的、遗撒

  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

  垃圾的单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

  政执法局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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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3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城市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

  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

  卖、出市城市管理和

  行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

  政执法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

  以上2万兀以下罚款。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36随地吐痰、便溺、舌L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

  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

  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

  地吐痰、便市城市管理和

  行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政执法局

  2.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

  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元以上100元以下。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

  (二)

  3在市建筑物、设施以

  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等的;

  2.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

  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元以上1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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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3在帀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

  台和窗外,堆放、吊挂

  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

  市城市管理和

  行容的物品的;

  政执法局

  2.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

  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元以上100元以下。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

  扫保3洁义务或者不按

  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

  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

  市城市管理和

  行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政执法局

  2.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

  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元以上100元以下。

  4运输液体、散装货物

  不作密封、包扎、覆

  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

  输液体、散装市城市管理和

  行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政执法局

  2.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

  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元以上1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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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拦

  或者不作遮挡、建筑

  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

  档外、停工场地不41及

  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

  或行政处罚

  者竣工后不及时清

  理和平整场地,影响

  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

  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

  街工地不设置市城市管理和

  行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

  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政执法局

  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

  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元以上100元以下。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2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

  淀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办法》(省政府令第65市城市管理和

  行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并处100兀以上

  政执法局

  3000元以下的罚款。(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43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

  不按指定的路线行

  驶、不按指定的时间

  行驶、不按指定行政处罚

  的地

  点倾倒渣土、沙石等

  沿途撒落,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法规授权的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并处100兀以上

  市城市管理和

  行部门责令改正。

  3000兀以下的罚款。(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政执法局

  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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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44在市区沿途燃放鞭

  炮、抛撒冥纸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65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号)第一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并处

  5兀以上10执法局

  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

  撒冥纸的;

  45擅自在市区散发广

  告、宣传品,影响市

  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65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号)第一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执法局

  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并处

  5兀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

  46乱停乱放非机动车

  辆,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65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号)第一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执法局

  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兀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4擅自摆设摊点,影响

  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V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法执法局

  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七)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4在城区内擅自设置屠

  宰点,影响市容环境

  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V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法执法局

  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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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湖南省实施V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

  所,焚烧树叶、枯草、秸杆等物质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

  政府令

  第65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或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

  叶、枯草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政执法局

  违反本法第

  4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

  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兀以下罚款。

  情节

  5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

  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未

  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

  市城市管理和

  行处以罚款。

  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

  府令第65号)第二十六条

  规定有《条例》第三十五条

  行为,应当给予罚

  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0元以上200元以下。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止违法行为,5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影响市

  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

  并可处

  擅自设置

  (湖南省人民

  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市城市管理和

  行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冋意,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V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的,其罚款额度为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

  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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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

  两侧52和公共场所堆放

  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管理和

  行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政执法局

  的;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的,其罚款额度为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擅自在街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湖南省实施V(湖南省人民

  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

  予罚款处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

  境卫53生设施或者未按

  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

  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

  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

  市城市管理和

  行拆迁的;

  政执法局

  2.

  《湖南省实施V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

  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

  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

  54建筑不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环境卫生标准

  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强制拆除,并政执法局

  可处以罚款。

  2.

  《湖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损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

  备注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

  55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湖南省实施政执法局

  V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

  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九条

  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

  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

  千兀以上五万兀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兀以下

  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和

  行《湖南省实施V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

  政执法局

  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

  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

  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

  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

  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市城市管理和

  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政执法局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单位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

  罚的,其罚款额度为

  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

  56随意倾倒、抛撒或者

  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

  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

  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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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

  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

  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市城市管理和

  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政执法局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

  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

  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

  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行政处罚

  照规疋

  的期限修复竣工,并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

  养护、维修市城市管理和

  行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

  政执法局

  查的处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

  6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

  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市城市管理和

  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政工程行政主政执法局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

  超重、超高、超长车

  辆擅自行政处罚

  在城市道路上

  行驶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咼、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

  道路上行驶;

  市城市管理和

  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政工程行政主政执法局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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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

  指定62的城市道路上试

  刹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市城市管理和

  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

  政执法局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

  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市城市管理和

  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政工程行政执法局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公斤/平方厘米

  (0.4兆帕)以上的煤

  气管道、10千伏以行政处罚

  上

  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

  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市城市管理和

  行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政执法局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5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

  设施上设置挂浮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

  物。

  市城市管理和

  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政工程行政执法局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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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66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

  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

  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

  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市城市管理和

  行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政执法局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

  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

  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和

  行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政执法局

  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的;

  6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

  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市城市管理和

  行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政执法局

  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

  场的;

  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

  各种管线、杆线等设

  施,不按照规定办理

  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市城市管理和

  行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政执法局

  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

  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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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

  道路7下的管线,不按

  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政执法局

  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

  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71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

  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

  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政执法局

  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72擅自拆除、迁移、改

  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04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市城市管理和

  行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政执法局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

  路照明设施的;

  73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

  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

  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

  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的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04号)

  市城市管理和

  行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政执法局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

  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74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

  灯杆上架设通讯线

  (缆)或者安置其他设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04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市城市管理和

  行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政执法局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

  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75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04号)

  市城市管理和

  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政执法局

  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76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04号)

  市城市管理和

  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政执法局

  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7故意打、砸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04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市城市管理和

  行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政执法局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

  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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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7不听劝阻和制止,非

  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

  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04号)

  市城市管理和

  行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政执法局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7损坏城市树木花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

  市城市管理和

  行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V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第二十九条

  规定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

  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为,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

  市树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

  市城市管理和

  行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V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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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81砍伐、擅自迁移古树

  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

  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

  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

  市城市管理和

  行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

  政执法局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2?《湖南省实施V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

  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的有关规定处

  市城市管理和

  行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政执法局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湖南省实施V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83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

  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未经冋意擅自占

  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市城市管理和

  行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第三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3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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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未经冋意擅自在

  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84未经冋意擅自在城市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

  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市城市管理和

  行应当负赔偿责任。

  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母日母干方米

  5兀,但取高不得超过

  30000兀。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

  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对不服从公共绿地

  管理85单位管理的商

  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城市管理和

  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

  政执法局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湖南省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

  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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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86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

  地性质,侵占风景名

  胜区土地进行政处罚

  行违章建

  设的处罚

  1?《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9号)第

  五条

  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可市城市管理和

  行处以每平方米

  100元?200元的罚款。

  政执法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8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

  植被、砍伐林木、毁

  坏古树名木、滥挖野

  生植物、捕杀野生动

  行政处罚

  物,破坏生态,导致

  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

  去原有科学、观赏价

  值的处罚

  1?《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9号)第

  六条

  定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

  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市城市管理和

  行罚款。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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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8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

  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

  项活动组织管理不

  当,造成经济损失或

  者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9号)第

  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

  5万元

  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件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件(二)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

  活动组织管理市城市管理和

  行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政执法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8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不行政处罚

  健康、不文

  明活动的处罚

  1?《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9号)第

  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

  5万元

  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件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件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

  市城市管理和

  行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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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1?《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实施依据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9号)第

  九条

  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

  停止污染或者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

  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

  市城市管理和

  行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政执法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9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

  境、妨碍景观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毁损风景名胜区内非

  生物自然景物、文物

  古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9号)第

  十条

  的规定毁损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

  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和

  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政执法局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92在风景名胜区内破坏

  游览秩序和安全制

  度,乱设摊点,阻碍

  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9号)第

  十^一条

  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通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

  市城市管理和

  行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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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

  行拦河截溪、取土采

  石、设置93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

  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

  坏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2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市城市管理和

  行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

  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政执法局

  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4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件进行建设,严重影响

  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

  政执法局

  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95在城市规划区内,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件进行建设,影

  响城市规划,尚可行政处罚

  采

  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

  设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未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市城市管理和

  行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政执法局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

  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

  生扬尘污96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行政处罚

  措

  施,致使大气环境受

  到污染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

  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

  市城市管理和

  行停工整顿。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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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

  未米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

  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

  料的处罚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冋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

  处以五万兀以下罚款(四)未米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

  炭、煤矸石、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99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

  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

  保护的区域内,焚烧

  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行政处罚

  以

  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

  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

  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

  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市城市管理和

  行以下罚款。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9未米取密闭措施或其

  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

  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

  粉尘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

  市城市管理和

  行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

  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市城市管理和

  行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

  市城市管理和

  行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10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

  从事露天烧烤、大排

  档等经营活动,使环

  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在临街或者其他公共

  场地从事汽车、摩托车

  修理和喷漆等作业,向

  大气排放行政处罚

  粉尘、恶臭气

  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

  质气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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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02向城区水域排放油

  类、酸液、碱液及其

  他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284号)第三

  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

  照下列规疋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

  液或者含有咼、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和

  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政执法局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

  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舞水河、太平溪

  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

  废弃物的处罚

  (国务院令第284号)第三

  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

  下列规定执行(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行政处罚

  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和

  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政执法局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103104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284号)第三

  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

  照下列规定执行(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和

  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政执法局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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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

  筑105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咼

  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咼音广播

  喇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禁止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在城市

  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

  能产生干扰周违反规定,在城市市

  区街道、广场、公园

  等公共场所组织娱

  乐、集会等活动,使

  用音响器材,产生干

  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

  W曰

  rAAALtm

  大曰量的处罚

  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款:(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

  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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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0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

  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

  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

  招揽顾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在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

  客。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

  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市城市管理和

  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政执法局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

  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

  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兀以上二百兀以下罚款,并可

  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10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规定在人行

  道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2?《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2年3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兀罚款:

  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并应当及时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妨碍

  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对

  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触犯

  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10对擅自在店外无照经

  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政执法局

  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威胁公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86号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有营业执照但不按执

  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

  行店外经营、店外作

  业的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违反《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

  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

  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下的罚款;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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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11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

  外的地方张贴、书写

  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

  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

  市城市管理和

  行百兀以上三千兀以下罚款。

  政执法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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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

  94号)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

  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

  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

  制地带以112及市人民政

  府禁止设置、张贴广

  告的区域设置、张贴

  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

  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8号)第二

  市城市管理和

  行十六条

  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

  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

  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政执法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1.

  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

  外广告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

  行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户外广告登由工商行政

  管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十八条违反第五

  条、第^一条规疋,未经登记擅自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逾

  期不补办登113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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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

  布期114限、形式、数量

  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

  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条违反第十

  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不按照核准

  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

  千兀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兀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和

  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政执法局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115已经登记的户外广

  告,未按规定在右下

  角清晰标明行政处罚

  户外广告

  登记证号的处罚

  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

  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

  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116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

  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

  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强制拆除,并市城市管理和

  行可处以罚款。

  政执法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疋一个仃政机关仃使有关仃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怀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湘政函〔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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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另U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1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第二十二条排水单位

  和个人应当市城市管理和

  行政执法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1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

  行政征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九条

  凡

  市城市管理和

  行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缴纳服务费。

  政执法局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1城市绿化补偿费收取

  行政征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

  市城市管理和

  行第十七条

  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将所缺面积

  政执法局

  的绿化资金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12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由人

  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市人民政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八条

  对在

  市人民政府(市

  城市管理和行政

  执法局承办)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21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

  其他行政

  权力

  市城市管理和

  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

  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政执法局

  好和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号)第二十一条

  城市

  照明主管

篇二:城管执法权力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条例

  (修改稿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和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原则]城市管理执法应当坚持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执法为民、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实行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州(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第五条[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及城市管理和执法的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工商、水务、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区级执法机构及派驻机构]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区级执法。区级设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能够独立承担执法工作的,由区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县、区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以设立该派驻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设区的市的区一级不能承担执法工作的,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区级派驻执法机构。

  第七条[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贫困地区城市管理执法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宣传教育]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公民守法意识,引导公民自觉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营造城市管理人人参与、城市环境人人维护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社会参与与激励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破坏城市管理秩序和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举报,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城市管理执法范围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范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纳入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集中行使的。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权范围]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包括:

  (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节能、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风景名胜区、散装水泥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产生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市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水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在城市河道违法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规定,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餐饮摊点、销售食品,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第十四条[扩大综合执法范围的批准]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将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纳入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的,应当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原由相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相关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划转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后,不再行使相关执法职责,但应当继续履行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以外的监督管理职责。需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协助和配合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处罚权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工商、水务、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执法范围,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转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检查和巡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和巡查的方式,对破坏城市道路设施、违章占道停车、危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的行为,以及违法建设、产生生活噪声和施工噪声、烟尘扬尘和焚浇污染、户外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污染河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第二节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执法]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破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城市道路包括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桥梁和附属设施。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街巷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路坡、路堤、边沟、照明设施、路标、路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桥栏、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在城市道路和桥梁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道路或桥面,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机动车在非指定区域停放;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桥梁、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三)在道路和桥面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物品;(四)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和桥梁上行驶;(五)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六)在道路和桥面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七)擅自在道路和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悬挂物,利用道路和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八)盗窃、损毁、破坏、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和桥梁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临时占道管理]因工程施工、设置临时性经营设施或临时停车点的,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

  城市道路原状。

  第二十二条[挖掘道路管理]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及时清运渣土,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第二十三条[照明设施管理]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故意损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夜间亮化设施;

  (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四)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他设施;

  (六)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及乱挂各种标牌、广告、宣传品和晾晒衣物;

  (八)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占用城市道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消防通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摆摊设点。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次干道、巷道等区域划定经营摊位,明确经营时限、经营内容及相关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经批准允许占道经营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地点、区域进行经营,使用清洁能源,负责经营区域的清扫保洁,不得污染路面、破坏绿地和树木等。

  第二十五条[桥梁下陆域空间使用]桥梁下的陆域空间不得擅自占用。禁止堆放、装卸危险物品及设立经营场所。

  鼓励利用桥梁下陆域空间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社会公共停车、绿色公益环保等设施、设备,改善交通环境。

  第二十六条[临时停车位划定]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商公安部门,可以根据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等,在公共区域划定临时停车位。临时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地、盲道、人行道。在未划定临时停车位的区域停车,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劝驾驶员驶离,距不驶离的,按照擅自占有城市道路予以处理。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十七条[洗车场所管理]街道两侧设置机动车清

  洗场所,应当有车辆专用进出通道,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空间作业;洗车污水应当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直接向地下管网和路面排放。

  在道路两侧设置汽车配件、修理场所,应当有车辆维修专用场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空间作业;不得将修车过程中产生的油污、废料直接向地下管网和路面排放。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运行管理]营利性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其收费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执法]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危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生活垃圾处理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公交站台(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休闲坐椅等设施。

  第三十条[危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拆除、迁移、改动、损毁市政公用设施;

  (二)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圈占压埋、打桩、钻探、堆放物品、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根深植物;

  (三)堵塞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管道,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

  (四)在公交站台(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休闲坐椅等设施上涂写、刻画、污损或者擅自张贴宣传品;

  (五)危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卫执法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及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外墙面进行清洗,外墙面粉刷和维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三条[临街建筑的市容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在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四条[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市容管理]禁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经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批准,在街道两侧设置临时经营摊

  11点的,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临街商铺禁止在店外摆设经营摊点。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三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模型、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责任区制度,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履行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

  12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三十九条[河道垃圾管理]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废弃物、垃圾,以及违规取土。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制止,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河道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河道管理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宠物管理]除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并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外,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宠物在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一条[临街经营场所管理]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特定区域及周边设立喷漆、切

  13割、电焊、粉尘原料制品加工等产生异味、噪音、烟雾、粉尘等污染,以及废品收购、垃圾收容处置、牲畜屠宰、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等影响市容的经营场所。

  前款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行为]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三)在建(构)筑物、外墙、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违规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

  (四)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向街道两侧堆雪中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绿地、公共场地屠宰家禽家畜;

  (六)损毁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七)破坏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节

  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园林绿化执法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园林绿化设施保护]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

  14(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三)放养家禽、家畜、宠物;

  (四)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五)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六)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七)擅自采药挖根和采集标本;

  (八)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九)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十)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六节

  违法建设治理

  第四十五条[违法建设执法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予以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法建设认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未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条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时,应当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程度,以及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等作出认定,出具书面意见。

  15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按照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七条

  【城市河道违法建设】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取得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部门许可。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和行政许可的,不得进行建设。

  违反前款规定,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制止、查处。

  第四十八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予拆除的,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第七节

  环境噪声及烟尘污染治理

  第四十九条[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十条

  [建筑噪声污染]在学校、医院、疗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实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连续作业应当经依法批准。

  16在高考、中考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通知施工场地暂停施工作业。

  第五十一条[生活噪声污染]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设置在居住区内及其周边的宗教场所,不得使用扩音设备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建筑扬尘污染]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1在城市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十三条[餐饮油烟管理]鼓励餐饮经营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做到达标排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可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五十四条[露天烧烤烟尘管理]在室外从事烧烤、大排档等餐饮经营的,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区域进行,使用符合技术规范的油烟净化设备,防止油烟污染。

  第五十五条[焚烧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五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并与周边人员、建(构)筑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节

  户外无照经营管理

  第五十七条[户外无照经营查处]在户外从事经营活

  1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五十八条[行政强制权的行使]确需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和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经营活动无关的设施或者财物。

  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执法职责]销售食品及设立餐饮摊点,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销售食品、设立餐饮摊点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十条[农产品销售]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销售,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六十一条[执法人员配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执法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经统一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六十三条

  [协管人员]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经市、县

  1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录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执法事务。协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六十四条

  [执法装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必要的工作经费,增强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

  第六十五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按照国家统一式样和标准制作。

  第六十六条

  [智能化管理]城市管理应当实行城市管理智能化,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执法平台,实现城市管理执法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信息纳入社会征信平台。

  第六十七条[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管理,划定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

  2和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鉴定检验检测]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备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的,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不具备鉴定、检验、检测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检验检测结论,或者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六十九条[一般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权责清单,完善执法流程,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执法文书,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制度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日常巡查、登记立案、调查处理、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研究、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监督、结案归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十一条

  [由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确定处罚适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七十二条

  [执法措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

  21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询问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与执法事项有关的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执法事项有关的资料;(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设施、设备实行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推进执法文书电子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规范建立文书档案和音像档案并完整保存。

  第七十四条

  [法制审核]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十五条

  [执法文书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22第六章

  协作与配合

  第七十六条

  [地方政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执法联动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部门协作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意见、提供资料或者进行检测、检疫、鉴定、认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结论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备案、验收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且属于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八条[部门协作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时,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需要相关部门通过行政许可、备案等行政管理予以限制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相对人被处理情况和不履行义务情况记入信息系统。

  23第七十九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对城市管理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条[公安配合]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妨碍城市管理执法的行为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派驻机构或者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行交叉任职制度。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一条

  [社会监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执法结果、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二条[上级监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行政处罚、行

  24政应诉和行政复议情况的统计报送制度。

  上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或者执法检查中现的违法案件,应当由下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的,应当下发执法建议书限期查处;下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逾期不查处的,上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下发执法监督书予以督办,查处及督办情况应当予以公示。

  上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纠正。

  第八十三条[内部监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通过执法培训、案卷评查、督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八十四条[自治区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考核标准、案卷评查标准、执法培训科目,定期组织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考核评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行政处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

  25行政强制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宴请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处罚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破坏道路设施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物品及废弃物等、恢复原状,对个人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临时占道和挖掘道路不清理现场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九条[损害照明设施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规定,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擅自占用桥梁下陆域空间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桥梁下陆域空间的,由城市管

  26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章停车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在指定区域停放,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理。

  非机动车不在指定区域停放,影响车辆、行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洗车修车厂污染地下管网和路面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经营者污染地下管网、路面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管网、路面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危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处罚]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实施第三十条第(一)至(三)项行为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第三十条第(四)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临街建筑影响市容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影响市容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第九十六条[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违法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污染河道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宠物粪便污染环境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宠物携带人予以清除粪便,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违规设置临街经营场所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在临街设置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关停,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破坏环境卫生的处罚]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一)、(二)项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三)、(四)、(五)项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第(六)项行为,处理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破坏园林绿化设施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2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违法建设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以及在城市河道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环境污染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建筑噪声、生活噪声、扬尘和焚浇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无照经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销售食品、设立餐饮摊点或者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9

篇三:城管执法权力清单

  

  县区城管局权力运行责任清单示例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理的;

  2.审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追责情形

  履行或不正确履因不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担责方式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Z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律的ZGD员给予D纪处分;

  5.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1.

  行Z审批

  ××10001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材料或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织人员(两名以上)对现场进行核查,准决定的;

  提出审核意见。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予审批决定的;

  面告知理由。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担责方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Z审批

  ××10002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受理责任: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履行或不正确履因不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行公示。

  2.审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担责方式

  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Z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律的ZGD员给予D纪处分;

  5.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材料或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织人员(两名以上)对现场进行核查,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担责方式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3.

  行Z审批

  ××10003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核准

  1.受理责任: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履行或不正确履因不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材料或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织人员(两名以上)对现场进行核查,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担责方式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Z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律的ZGD员给予D纪处分;

  5.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担责方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Z许可或者不予行Z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Z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Z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行Z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4.

  行Z审批

  ××10004养犬

  许可

  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3.给予行Z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担责方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Z许可或者不予行Z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Z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Z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行Z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从事犬类展览、表5.

  行Z审批

  ××10005演、比赛等活动的核准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3.给予行Z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行为。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受理责任: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履行或不正确履因不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Z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律的ZGD员给予D纪处分;

  5.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审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材料或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6.

  行Z审批

  ××10006设置牌匾标识许可

  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织人员(两名以上)对现场进行核查,准决定的;

  提出审核意见。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予审批决定的;

  面告知理由。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力的;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户外广gao7.

  行Z审批

  ××10007设置核准(临时公益性)

  1.受理责任: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履行或不正确履因不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Z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2.审查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理的;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Z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Z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律的ZGD员给予D纪处分;

  5.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材料或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织人员(两名以上)对现场进行核查,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担责方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Z许可或者不予行Z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Z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Z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Z许可决定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市区内饲8.

  行Z审批

  ××10008养家禽家畜的许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3.给予行Z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行Z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担责方式

  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立案责任:对发现、举报、控告、行为人主动交代的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的违法行为,或由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Z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3.不具备行Z执法资格实施行Z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Z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Z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Z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Z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9.

  行Z处罚

  ××20001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的处罚

  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以及处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责任事项

  4.告知责任:作出行Z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Z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制作并送达《行Z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Z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Z复议或提起行Z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Z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依照生效的行Z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

  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

  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Z赔偿责任的;

  10.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担责方式

  4.对违反D纪的工作人员(ZGD员)给予D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8.在行Z处罚过程中fa生fu败行为的;

  担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10.

  行Z处罚

  ××20002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fa现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未随时清运和清洗被污染路面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指定专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Z处罚的;

  2.不具备行Z执法资格实施行Z处罚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Z职责的行Z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Z机关或本级人民Z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以及处

篇四:城管执法权力清单

  

  城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4项)

  序号

  一

  1类

  别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及数量

  共5项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城管局

  备注

  2行政许可

  345二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乌市工商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

  [2005]6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因施工需搭建的临时性建筑或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成[1993]410文件及内价其它设施的审批

  费(199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乌市建筑垃圾、沙、石的运输从业许工商费字[2005]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可的审批

  罚法》

  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及参考当地工商、物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管理部门《收费标准》

  临时占道审批

  共34项

  内价费(95)1号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树木上涂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

  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市容管理)

  宣传品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城管局

  在城镇主要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阵容的物品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进行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依法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组织强制拆除

  7行政处罚(环境依法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卫生管理)

  及附属设施的进行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倾倒垃圾时,水和物不分离,不倾倒在指定地点

  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未按规定完成责任区垃圾和粪便的清运、处理

  不得在道路两侧、街巷和居民楼院内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

  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12依法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进行处罚

  13道路施工不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的;擅自占用或挖掘城行政处罚(市政镇道路等损害、侵占城镇道路管理)

  的;擅自在灯杆上设置标牌的;偷盗或故意打砸照明设施的14依附于城镇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的,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占用城镇道路期满或挖掘城镇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1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16占用或挖掘城镇道路,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不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17行政处罚(工商未经批准进行的无照经营活动

  行政管理)

  18行政处罚(道路非机动车在道路、公共场所任意交通管理)停放

  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城管局

  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九条(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城管局

  有关的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城管局

  行。《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19202122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明令禁止停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商都县城镇管理车辆的街道两侧停放车辆

  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用地的周边未进行围挡,围挡设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行政处罚(建筑置高度低于1.8米;因特殊情况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施工管理)不能进行围挡的,未设置安全警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示标志,且在工程险要处未采取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商都隔离措施

  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施工前,未到城管局办理工程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栏施工手续;施工期间,未保持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围挡完好整洁,在围栏现场之外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

  堆放物料、机具及建筑渣土或在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围挡现场之外施工作业;工程施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工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围栏、清手续。《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理现场

  四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施工单位未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理并按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倾倒

  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随意在城市建筑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随(二)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行政处罚(广告意占道搞促销活动;擅自设置车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设置管理)体、墙体、条幅、充气装置、实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内蒙古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24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25户外广告、标语等污损、不整齐美观的;门楣牌匾不按要求尺寸制作影响楼体造型的26餐饮业、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泔水随意排入路面雨行政处罚(环境水管道、公共厕所及与其他垃圾保护管理)混倒;运输泔水或掏厕所车辆沿途泄漏,不按规定时间倾倒,封闭运到指定地点

  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落叶及露天烧烤等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2定》;《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三)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八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2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

  2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

  3各单位、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废水及有害气体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城管局

  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城管局

  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城管局

  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31在街道两侧、广场周边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太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32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倍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32行政处罚(园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及损坏花草绿化管理)树木等行为

  33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及改变其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二)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

  城管局

  (二)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城管局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城管局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34在街头进行色情、淫秽、赌博、行政处罚(文化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行为;擅自市场管理)占道进行娱乐活动、店外经营、民间文艺表演、街头摆摊算卦等

  行政强制措施

  共2项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在街头进行色情、淫秽、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行为;擅自占道进行娱乐活动、店外经营、民间文艺表演、街头摆摊算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城管局

  三

  12四

  123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证据物品登记

  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

  共3项

  城管局

  城管局

  行政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强制执行

  城管局

  城管局

  城管局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场所、设施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三行政强制执行

  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

  十七条、三十八条

篇五:城管执法权力清单篇六:城管执法权力清单

  

  城管正负面清单具体事例

  作为一名城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他们不仅要守护城市的安静和秩序,而且要维护城市市民的权益和安全。虽然城管的行为也会有负面影响,但是城管正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下面列出一些城管正负面清单具体事例。

  城管正面清单具体事例:

  一、守卫城市安全

  1、城管执法要求施行法律,履行职责,保护城市安全。他们不仅维护交通秩序,而且要及时发现违章行为,查处非法行为,保护市民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城管能够有效地降低治安风险,确保城市安全。他们会在早晨和晚上对商店、市场、街道等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市民及游客的安全。

  3、城管要按照职责,维护市容市貌,消除社会混乱,抑制恶势力的活动,确保城市治安秩序。

  二、保护市民权益

  1、城管要落实政府决策,保护市民民生权益。他们会维护市民的基本权利,抑制社会道德沦丧,正当维护市民及游客的合法权益,减少走私和抢劫案件的发生。

  2、城管要行使法律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处置犯罪活动,如维护公共秩序,帮助和安抚百姓,及时查处违章建筑,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市民及游客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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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社会道德修养

  1、城管要积极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推进社会进步。他们要弘扬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念,加强公民的文明素质。

  2、城管要说明社会禁忌,重视公共素质建设,提倡文明用语,以法治的态度践行法律。

  以上就是城管正负面清单具体事例。城管虽然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他们确实为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德做了大量的贡献。不管是正面还是负面,城管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老子所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在行使它的职责时,城管需要做到和合而不同,不仅要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且要维护公民的权利,以及提高社会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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