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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员如何处理矛盾4篇

时间:2023-08-08 09:36: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调解人员如何处理矛盾

  

  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第一篇: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

  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

  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是另辟蹊径,迂回包抄。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是以案说法,触类旁通。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是趁热打铁,求同存异。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情节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

  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1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

  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

  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

  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

  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

  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

  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

  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

  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

  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

  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

  一定会更加有效。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欢迎大家就此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探讨,有好的方法,我们将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推广。

  第二篇: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一是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是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三是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

  1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杀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欢迎大家就此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探讨,有好的方法,我们将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推广。

  第三篇:人民调解10方法、技巧。

  人民调解10种常见有效方法

  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结合多年的调解经验,以及收集同行乃至南方基层司法所的调解方法,从人到社会及各相关角度,总结常用调解方法共10种:1、直接调解的方法

  首先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人为主,偏听偏信。然后以完全公正的心态,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苦口婆心,反复调解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最直接的对双方进行调解。

  2、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

  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的传统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

  3、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

  也就是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人民调解的对象主要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这些纠纷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这些纠纷种类不同,有简单复杂之分,而且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原因,要想顺利解决它们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依靠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而造成的。常言道“一人智短,二人智长”,“一个好汉三个帮”。同

  样,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但只要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纠纷就会由难变易,迎刃而解了。有时对于正在发生或已发生过的民间纠纷,要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之,是件困难的事。因为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如何,修养怎样,当事人处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生活在现实里,要受到周围各种力量的影响。纠纷的解决很多时候不是当事人自己能独自决断,一说了之的。这也需要人民调解员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帮助当事人处理纠纷。而且人民调解的任务之一是及时地、尽早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避免小事变大事,民事纠纷变成刑事纠纷。这就要求调解员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纠纷,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其调解工作,正是解决纠纷事半功倍的方法。可见,做好调解工作,除了靠调解员本身的努力,还需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另外因为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生活在人民群众中,调解员比较了解与纠纷当事人联系密切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这也便于调解员动员这些力量帮助调解。

  当事人的亲友一般指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的亲戚与朋友,他们之

  间的感情亲近,彼此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了解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的症结所在,可以对症下药,参与调解一般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所谓社会力量,一般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当事人的街坊邻居等等。亲友和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不仅有利于解开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同时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有些当事人认为调解组织的调解没有约束力,造成调解的时候你说你的,调解以后我行我素的后果,完全不尊重调解员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借助亲朋的情感力量和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权威和约束力以及舆论的监督力量来弥补调解组织在强制力方面的欠缺。

  在具体运用这种方法时,应当注意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盲目的动员当事人身边所有的社会力量,以免泄漏当事人的隐私,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造成过犹不及的后果。在动员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帮助调解的时候,应当运用法律和政策启发他们从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自愿提供帮助和支持。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应依照各个纠纷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灵活地选择亲友和不同种类的社会力量,采取适当方法利用其帮助进行调解。

  4、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也就是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千头万绪。这就要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能够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从而牢固把握调解工作的重点。一般而言,要顺利解决纠纷,特别是复杂的纠纷,就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突出调解工作重点的方法。当然抓住主要矛盾和解决主要矛盾,并不是忽视次要矛盾的解决。因此,调解员在解决纠纷的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善于抓住中心,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抓好中心工作,而且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注意处理好其他次要矛盾。

  5、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要善于把说服劝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一般而言,调

  解工作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出丑。一个人产生的思想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大多数与切身利益有关。有些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纠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解决了,矛盾也就化解了。因此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应当注重解决在纠纷中当事人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如果不注意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调解员对当事人的思想开导就会脱离当事人的实际状况,难以收到实效。可见,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不仅要说服教育当事人消除思想上的隔阂,而且要切实帮助解决纠纷所涉及当事人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最终彻底地化解纠纷。

  6、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角度、高度、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全,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换位思考的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分两个方面。一方面,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而且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交流也不可缺少,换位思考在与当事人沟通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立场、感受及想法,调解员就无法正

  确地思考与回应。可见交流离不开理解,理解离不开换位思考。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了解当事人的想法,理解当事人,是与当事人真诚交流,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现在调解员已经意识到了理解当事人的重要性,但是不幸的是,有些人缺少了换位思考的意识。他们或是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当事人的想法、感受及要求,或是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去想当事人“应该”有什么想法、感受和要求。调解员认为自己是在为当事人着想,但以此为前提的调解效果并不像调解员所想象或期待的那样。调解员面对这种情况,觉得委屈,觉得自己“好心没好报”。其实出现这种情况是必然的,因为调解员这种对当

  事人的理解,是以本位主义来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及感受。调解员的这种做法忽略了当事人真正的想法及感受所以既缺乏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又没有真正做到为当事人着想。调解员只有善于进行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自己考虑不周全或遗漏之处。调解员在提出调解方案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应当注意换位思考的方法。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所能接受的向对方让步的底线,有利于提出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方案。同时换位思考的方法的运用,会让当事人感觉到调解员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7、苗头预测的方法

  事物的演变,总有一个萌芽、发展和扩大的过程。矛盾纠纷也是如此。现实生活中,矛盾往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缓和到激化,只有认识了矛盾的特点,掌握了矛盾发展的规律,有预见性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准备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苗头预测的方法就是要求调解员针对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变化的特点,抓住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变化的现状、原因,提出解决纠纷的对策,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深化。主动运用苗头预测的调解方法是人民调解“防调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的具体要求。“防”与“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能够抓住纠纷发生或深化的苗头,消除纠纷,或使纠纷尽可能减少,这是一种最好的调解。这就是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观察纠纷当事人思想行为的发展变化的蛛丝马迹,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解决,这样才能切实预防矛盾激化和新纠纷发生。

  8、模糊处理法

  模糊处理法,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特别是对人们之间的一些非原则性问题,常可采取这种方法。模糊是介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模糊其实是我们生活中的经常感受,我们经常可以知道事物的大致发展方向,事情的大致处理方法,但我们无法也认为没有必要用规则对其进行精确计算或划分。如果在处理任何问题,尤其是人们之

  间涉及感情因素的纠纷也要求必须明明白白、明确清楚,来不得半点模糊,这本身就不符合人们面对的事情真相。何况明确与模糊是互相依存的统一物,并存在于万事万物、每时每刻的生活中,对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绝对化、片面化。具体而言,调解员在具体运用模糊处理法可能因为需要解决的矛盾的类型不同,具体面对的问题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模糊处理方法。人民调解员要善于运用模糊表述。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人际矛盾时,常常会面对一时难以辨认或难于启齿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如何表态,不同的调解员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些调解员过于强调态度鲜明,语言表述的清晰性,“非此即彼”,喜欢下判断,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明辨是非,有效率地解决纠纷。其实,现实生活中的现象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而人的认识能力也有一种模糊特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员如果运用模糊方法,从模糊现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进行模糊判断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尤其是人民调解员在刚开始接触当事人的时候,要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随意批评,仅仅需要用一些模糊的语言表达出对当事人关心的态度和自己一定会公正处理的决心即可。这是因为在调解员不了解纠纷详情的时候,无法判明是非,还没有出现明确的判断条件和基础。如果调解员所作出的表态与事实不符,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反把问题搞糟,影响调解组织的威信。调解员灵活运用这种模糊的语意表述与当事人沟通,一方面可以给自己赢得调查和思考分析的时间和空间,排除了马上下判断、作评价的不客观性,另一方面也传达了调解员对解决纠纷的谨慎严谨态度,使当事人得到调解员重视纠纷处理的感觉,可以缓解当事人的情绪,有利于改善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9、褒扬激励的方法

  在实际调处中,对被调解者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彰鼓励就是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的情绪,堵

  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这种调解方法就是褒扬激

  励的方法。强烈的自尊心、自信心、荣誉感和上进心是一个正常人固有的心理特点,人的思想活动是有目的性的,适时适度的激励就会激发出人们的荣誉感、自豪感、光荣感和责任感。人人都喜欢被夸奖,何况正在纠纷中的当事人。出现纠纷,本来就会使当事人产生焦虑、怀疑情绪,或多或少引发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方式的置疑。一般而言,纠纷中的当事人因为与对方利益对立或思想方法的不同,往往会与对方发生争执、吵架甚至殴斗。此时,当事人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中,口不择言,出口伤人的情况屡有发生。听到这些不中听的话,多多少少当事人的情绪都会发生波动,甚至已经确立的原有的自我评价都会有贬抑的趋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第三者赞同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通过他方认同自己来加强对自己的肯定,恢复自信的最佳途径。当事人的朋友和亲人无疑会支持他们,但于由他们具有倾向性的身份,使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显得不是那么可信和具有说服力。而调解员作为一个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当事人会认为调解员对自己的赞扬是公正的,他的赞扬对当事人而言也就显得弥足珍贵。调解员应当抓住当事人的这个心理,尽量发掘当事人的闪光点,适当地赞扬他们。

  在调解纠纷中,使当事人恢复平静的心理状态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比较冷静地看待纠纷的产生原因、发展过程与自己的观点。实践证明,赞扬的话有稳定情绪,平息激愤之情的功效。因为赞扬的话使当事人感到他获得了调解员的理解,他无需通过积极的辩解和激烈的言词表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而可以较为平静向调解员讲述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此时如果调解员能够耐心开导,多数当事人愿意敞开心扉。

  10、勤回访、树典型的方法

  要善于适时回访,巩固调解成果。要善于抓典型人、典型事,解决一件,教育一片。

  第四篇:(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人民调解工作好的方法与经验

  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方法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如何灵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

  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

  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忌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于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拨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第五篇: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孙志华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

  1、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弄清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也是一项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纠纷降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法律教育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

  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

  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1、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2、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

  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3、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异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

  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4、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一个充

  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5、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篇二:调解人员如何处理矛盾

  

  纠纷调解的?法与技巧有哪些纠纷调解的?法与技巧有哪些(?)、及时稳定当事?情绪,为开展调解创造先决条件凡发??盾纠纷的,都是因某些利益冲突??不能达成共识,各持?见才发?纠纷。因此,双?当事??中都有?个“结”,?股?,情绪都很激动。我们要做好调解?作,?先必须稳定当事?的情绪。他们?情平静了,才能进?调解。否则?法调解,甚?愈演愈烈,发?更严重后果。如何稳定当事?的情绪?1、创造?个亲近、祥和、安定的氛围。调解?员对申请调解或是?出去调解的,对当事?都?样热情,贴近他们,关?他们。在嘘寒问暖拉家常基础上,对他们发?的事情表?关切,也表明帮助他们公平合理解决问题,借此转移双?当事?“对抗”的注意?。2、在当事?之间树?信任感。调解?员在当事?之间?定要树?平等待?和公平、公正处事的形象。使他们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坚定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信?。3、引导当事?树??我探讨、认识、处理相互之间所发?的纠纷的决?。调解?员对双?当事?明确提出:?与?之间发??些?盾冲突很正常,在社会上经常发?。解决?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渠道,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民调解是?民群众??的组织机构,也是第三?参与当事?之间对双?发?的问题进?重新认识、探讨和协商处理,这样既省钱省?,?不伤和?达到化解?盾,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肯定他们,愿意接受调解是有觉悟的积极表现。(?)、在调解中?定要严格掌握“评、判、裁、决”四个字?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司法部门。《中华?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七条规定:?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机构没有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权?。在具体调解?作中,对当事?的是?对错,不要随便批评、评论,更不能作出判决、仲裁或?政决定。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的问话都要周密设计、讲究语?,同时启发和要求当事?都要?平?静地叙述事情经过,如出现过激的语?和?语时,及时予以纠正。本着“解铃还须系铃?”的原则,通过启发、疏导、劝说的?式促使当事??我觉悟、?我认识是?对错,反复协商达成和解,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盾,平息纠纷,解决问题,不留后患。(三)、在调解?作中常使?的?种?法1、明之以法,把握原则。①宣传《?民调解法》中规定的:选择或接受?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或者不公开进??主表达意愿、?愿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保留诉讼权利和请求司法确认等。②帮助当事?在协商过程中,?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处理原则。2、析之以理,辨明是?。①帮助双?当事?对他们之间发?的问题,对事不对?地进??我分析对照,以民间通常的道理作为尺码,衡量???为是?对错。②启发当事?明???“过错”??,并要有?定的勇?向对?说明,征求对?谅解,如果??“得理”的??,在对?认错的前提下,应本着知错能改、善莫?焉、要?姿态给予谅解。3、动之以情,互相体谅。

  3、动之以情,互相体谅。??铁?,孰能?情。有许多?盾纠纷发?在同村、同族、亲友之间或邻居、邻村之间,平时可能有?定的情谊。我们要利?他们原来的感情进?启发,要求他们不要以点带?,不顾以往情谊,互相谅解。即使双?互不相识发??盾纠纷,也应有互相关爱之情。调解员还可以汶川、?树抗灾为例,?们从四???赶去救助,显?出?爱?疆我们为什么对?些?盾纠纷不能互相克制,互相谅解?启发当事??友情相互感动,将?事化?、?事化了。4、?之以?,换位思考。在民间遇到?些纠纷时,就有?句话:将???,其意思就是换位思考,引导当事?互相站在对?的位置上思考和体谅对?,便于促使当事?进?步认识是?对错,进?步互相体谅,进?步促使双?化解?盾。5、借古喻今,旁敲侧击。在平常调解?作中,调解员针对纠纷双?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借助历史传说故事和我们??所见所闻的?些正反事例,教育当事?,引导他们?他?的事例来对照??,坦诚地?对??所发?的问题。向有道德有风格的?们学习,学习他?的处事原则来处理??的问题。(四)、加强学习,掌握调解?作相关知识调解?作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涉及到各?各业????,规范要求和普通常识,也关联到民间?情世故。所以调解?员要努?学习,不但要不断提?法律知识?平,同时也要不断掌握各种?然科学知识,才能做好调解?作。能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情形,当事?可以在书写诉状后向?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民法院在受理后,由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结案,故?其会及时安排开庭,按照流程,在开庭前,还会再安排?次调解。

篇三:调解人员如何处理矛盾

  

  调解员工矛盾的技巧

  调解员工矛盾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那么,要如何调解员工矛盾呢?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充分了解矛盾双方的情况

  在调解员工矛盾时,首先要了解矛盾双方的情况,尤其是对于冲突的起因、关键问题、立场和诉求等方面进行充分了解,这将有助于发现矛盾问题的本质和双方的矛盾心理,为后续的调解工作铺平道路。

  二、公正中立的态度

  调解员应该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要注重平衡和协调。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应该倾听双方的意见,关注彼此的感受,尽可能地为双方创造一个尊重、理解和包容的环境。

  三、主动寻求解决办法

  在调解员工矛盾时,不能只停留在“听取意见”的阶段,而应该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调解员应该引导双方找出问题的核心,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寻求双方的主动配合与支持。

  四、采用多种调解方法

  调解员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解决员工矛盾,例如提供实际帮助、化解矛

  盾、调节双方感情、明确权益等。调解员在采用这些方法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方案,尽量将调解方案贯彻到实际工作之中。

  五、注重保密

  调解员在调解员工矛盾时,应该注重保密,不得泄露双方的个人隐私和矛盾的相关信息。调解员应该准确把握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举动。

  总之,作为一名调解员,要调解好员工矛盾,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技巧和职业素养,同时,还需要通过持续学习、实践、总结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调解能力。通过努力和实践,相信每位调解员都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矛盾调解专家。

篇四:调解人员如何处理矛盾

  

  人民调解如何适应并助推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大全5篇)

  第一篇:人民调解如何适应并助推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人民调解如何适应并助推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路网建设步伐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正在更新的各种观念与利益之间正发生着激烈的碰撞。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凸显出来,并呈现主体扩大化,纠纷复杂化,种类多样化的趋势。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村集体内部分配不公引起的弱势群体维权、农村土地开发引发的山场纠纷、利益之争引起的各类民间纠纷等。各种矛盾纠纷表现形式为突发性、群体性。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体制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逐渐显现出来。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内容之一,如何有效处理化解新型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一、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利益之争引发的矛盾纠纷具有群体性的特征

  新型社会矛盾纠纷从隐蔽日益显露出来,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具有群体性的突出特点。从信访角度来看,以前群众反映问题大多情绪比较温和,派出代表如实反映问题,请求政府调解。现在则多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论涉及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矛盾纠纷,动辄发动全村老少持刀弄棒与对方当事人对抗,或集体到党政机关,要挟党委和政府按照其意愿解决问题。而不是派出代表与对方谈判或到党政机关正常反映诉求。甚至采取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意在把矛盾推向社会,扩大事态,以引起上级部门的关注,纠纷性质发生演变。一些突发性矛盾纠纷事件的参与主体由征地拆迁农民转为城市居民、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并逐步扩大到在职职工、退伍人员、铁路建设人员、支前民兵,甚至还有合同民警、教师等;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往往将相关群体聚集起来;现代化的通讯联络手段容易将不同

  地域的人联系起来,因此发生群体性事件主体的外延在扩大。

  (二)经济性矛盾纠纷当事人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

  近几年由于城镇化建设、工业园区建设、路网建设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群众在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生产经营、劳务关系、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经济矛盾纠纷逐步显现出来。由于新的市场经营体制还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矛盾纠纷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深层的经济利益关系上来。由于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顾全大局的意识,在利益面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在调处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按照其个人意愿进行调处,从而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群众非正常上访反映诉求影响了矛盾纠纷的调处进度。近年来,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部分群众不是采取坐下来交流沟通的方式解决,而是动辄就集体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组织集体上访,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的错误心理,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三大纠纷、征地拆迁、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对于本应通过诉讼的纠纷群众采取缠访的方式要求政府解决。近年来,群众对自己不满的事情直接越过村级,动辄就到政府部门反映,这就无形中加大了县、乡镇两级政府的工作量。由于陈旧的思想束缚,对政府的依赖性还比较强,一些群众对法律还是懂非懂,对依法解决问题没有把握。遇到问题,强烈要求政府必须帮其解决,却不理解政府解决矛盾纠纷需要得到双方的理解和支持,也要依法行事。然而,群众的非正常上访,给人民调解在调处工作中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打乱了调解工作的正常时间安排,致使一些案件进度缓慢,久拖未决,形成恶性循环。

  (四)农民工问题引发诸多新型社会矛盾,人民调解调而未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工业园区建设加快,通过招商引资,给当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给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了就业平台。然而,由于制度上的原因,一方面,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职工劳动安全、工资收入没有保障,经常引发务工人员与雇主之间的经济纠纷,如工资纠纷、工伤纠纷等。另一

  方面,由于农民工自身原因,只求有事做,没有重视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要求老板购买各种保险,甚至连真正的老板是谁都不知道,在自己得不到工资或发生意外没有人负责

  的时侯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然而,这时已经晚了,求助人民调解,也因找不到对方当事人而维权无门。

  (五)惠民政策出台时考虑不全面或不完善,对相对人利益造成一定冲击,引发群众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新型矛盾。

  随着社会各项改革逐渐深入,近几年国家给予了农民一定的惠民政策,如给农民的种粮补贴、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给参战退伍人员的生活补贴等等,惠及千家万户,然而,由于农民素质所限,或是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执行不严,造成群众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或工作人员产生误解,进而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近几年参战退伍人员在享受国家给的生活补贴之后,大规模的集结起来不断上访,提出更高的要求。随之而来,铁路建设人员、支前民兵、合同民警、被辞退的代课教师等等纷纷效仿,要求解决其待遇问题。由于没有新的政策依据,基层政府无法解决其提出的新问题,这些群体的不断上访给基层政府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六)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加重了新型矛盾纠纷的复杂性,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社会转型加快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稳定性,矛盾纠纷发展的趋势更加复杂多变。任何一个纠纷的产生,往往都会牵涉到各种复杂的关系,包括历史原因、个人恩怨、经济利益关系等。由于农民传统的思维定势一时难以转变,调解工作不再是就事论事就能解决,需要找出其纠纷的深层因果关系,耐心引导,解决症结。这样人民调解调处一起纠纷就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新型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经济利益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经济利益冲突和相互间磨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各种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多

  种多样,往往既有历史遗留问题原因、政策调整的原因、经济利益的原因,也有以往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常会遇到群众合理要求与过高要求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大局利益的冲突;传统法制观念与现代法制意识的冲突;农民群众老的思维定势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建设不适应容易发生矛盾纠纷。

  各种矛盾纠纷成因交织在一起,加重了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农村民主化、法制化管理尚不够健全,与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集体事务的人越来越多,而农村管理方式与这种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使得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化解各种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三、面对日益复杂化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如何适应并助推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的,专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它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依据法律、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组织。在组织上具有自治性;工作方法上采用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工作方法;其制作的调解协议属于自愿达成、自觉履行,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但对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更有可行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人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有针对性的宣传法律法规,以案释法,宣传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通过宣传法律,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起到调解一起纠纷,教育一片群众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对各种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了解最清楚、掌握最透彻,因为生活在群众当中,得到群众的信任,对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也是最及时、最经济,成本最低,调解成功率最高的。对辖区内的各类纠纷的发生、发展及调解处理的情况发现得早、掌握得好,能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意见要求,反映本辖区治安状况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既便于村(居)委会、基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管理;又使基层人民政府能够准确掌握纠纷的基本情况,及时采取一些相应的调处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确保功能的充分发挥,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起到群众与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作用,对调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发挥其预警性作用。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发挥人民调解在排查化解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中的主渠道作用。

  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不再仅限于一般的民间纠纷,利益纷争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劳动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经济纠纷及损毁他人财物等纠纷时有发生,一些纠纷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群体性的特点。如何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平安有序,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最重要、最艰巨的任务。人民调解在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在乡镇全面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并且由司法所实施直接聘用、培训和管理考核,逐步形成稳定的业务过硬的骨干队伍;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鼓励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提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素质;建立健全以乡镇调委会为核心阵地、村(居)和行业调委会为前沿阵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同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协调配合,对各类矛盾纠纷真正做到“发现得早,提前介入受理得了,依法调解处理得好”,人民调解成为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排查化解的主渠道。

  (三)通过建立大调解机制,使人民调解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面临

  新的挑战。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机制与之相适应。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一种机制,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延伸和业务扩展。近年来群众上访和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社会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司法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趋势。

  (四)充分发挥司法所直接管理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核心组织作用。

  司法所是直接管理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核心组织,其职能作用对人民调解的效能发挥产生直接的影响。现实情况是人民调解机制在维稳工作中的效能不能充分发挥,且发展极不平衡。一是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功能得不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而过去调处纠纷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二是缺乏稳定的人们调解员队伍,几乎没有专职调解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三是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的核心机构基层司法所体制滞后,造成工作措施无法彻底落实,效能难以得到全面发挥。四是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调解表彰机制不健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人民调解机制的健全关乎维稳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效能,基层政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应加以充分重视,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关心,在基础设施、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各方面给予倾斜,为人民调解工作配齐硬件设施。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整合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治安案件、非诉讼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前置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将是人民调解生存和发展的力量源泉,这样人民调解工作才会有

  更大的生命力。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才会有所作为。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森林木148单位: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司法所

  第二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永昌县司法局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永昌县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结合开展的“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健全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了规模以上企业的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向容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领域延伸,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加强了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采取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了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配合,完善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二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大排查、大调解”暨“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专项活动意见》,活动中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工程建设、劳务纠纷中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到了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一季度,全县各级调委会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458起,调解成功451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8%。

  第三篇: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唐山市政府的重要职责。2011,市政府法制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

  下,始终将这一任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扎实开展各项法制工作,积极为全市的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我办回顾全年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努力开拓创新,力求在新时期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

  一、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是大调解联动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调解可以使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合理的、彻底的解决纠纷矛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我办采取了下列措施:

  1、制定指导性文件,开展行政调解指导工作。我办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已作为全市行政调解的纲领性文件印发全市执行,为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确保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分管领导、调解人员队伍完成行政调解工作。

  2、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为解决行政调解在“三位一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调解体系中的“短

  板”问题,我办已推动各县(区)市、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共649个单位完成了行政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和行政调解室的设立工作。各单位基本设立了行政调解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市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已初步建立。

  3、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选用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针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工伤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对于在复议程序中直接达成和解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对于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积极协助法院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实现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另外积极实现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对人民调解过程中造成的集体访和大规模不安定因素要及时疏导,对人民调解无法处理的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当

  事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再协助法院做好诉前化解工作,从而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真正实现三大调解的联动。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

  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我办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指导全市县级以上政府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开展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国法办、省法办及有关高校举办的行政复议应诉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理论素养,并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实务操作、办案技巧的指导,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2、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在审查形式上,由原来的书面审查原则逐渐改为公开审查原则,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以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促成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宽、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在审理方式上,逐步实现书面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一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在书面受理的同时,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案件全貌和实情,辨别证据真伪,客观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

  3、狠抓复议案件办理这项基本工作。我办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今年以来,共收到复议申请140件。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104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申请36件。在受理的104件案件中,已办结94件,正在审理及中止审理10件(中止1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是工伤认定类复议案件,共计76件。究其原因,一是唐山市经济较发达,周边县区工厂企业较多;二是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也有利于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因土地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占较大比重。这类案件特点明显,一是争议土地问题产生的过程漫长,有些还牵涉特定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认定难度大;二是争议双方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对每个复议案件,我办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理念,通过审阅卷宗、现场走访、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法,辨别证据真伪,认定相关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从而真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使每个案件都能做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社会矛盾。

  4、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少、工作压力大的困难。因此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是圆满完成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措施。对于业务素质过硬、群众评价较高的复议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选拔干部时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行政复议的专项费用,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机制的建立健全能够充分调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充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所需资金及设备,有利于更好的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5、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我办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办公室,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类信访投诉请求,委派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接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当场立案,对广大群众的诉求做到两个“耐心”:耐心倾听群众困难,耐心解释政策法规。我办与信访中心积极沟通,实现了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对接,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应诉工作是我办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办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积极推动建立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主要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今年我办共代理行政应诉案件1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数量持平。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2件,主要为土地管理类案件。目前法院已审结2件,1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原告撤诉。我办全力做好一、二审案件的应诉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市政府的权威。

  总结以上各项工作,我们尤其体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

  一项长期的工作。我办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继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宣传、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为更好的完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四篇:化解社会矛盾

  助推经济发展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协调发展

  2010年6月14日在全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培训会上

  花桥镇党委书记

  袁东平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参加今天的发言很荣幸,根据培训安排我与大家交流的内容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协调发展》,同大家共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我国的农村社会进入了一个大变革时期,社会的变革带来了农村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各种复杂矛盾纠结,干群关系变得紧张,如不及时有效加以解决,将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出现严重的后果。

  一、对当前农村社会矛盾三种基本表现及原因的认识

  (一)经济领域的矛盾。经济领域的矛盾其实就是利益矛盾。当前农村经济领域的矛盾主要就是人与人的利益争夺,往往是以普通群众收入偏低、保障不力为导火索,出现排他心里和仇富心理。造成农民收入偏低,增长缓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农民收入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大多数农副产品价格长期在低位运行或不稳定运行,农民“增产不增收”,增收的额度也远远低于社会其他群体。

  2、农民中青年外出务工较多,致使种粮农民普遍素质不高,农村发展缺乏创新举措,政府掌握的现代农业措施无法落实。

  3、传统的种植模式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产品质量差,产销不对路,致使农业效益不高,群众增收困难。

  4、农民生产价格成本涨幅过快,增加了农民生产成本,冲减了农民收入。

  5、农业基础投入不足,造成发展生产后劲不足。

  (二)政治领域的矛盾。政治领域的矛盾在当前农村突出表现为领导和群众的矛盾,其实就是干群矛盾。这是当前表现较为直接和突出的矛盾。对此,一方面群众怨声载道,另一方面我们基层干部也牢骚满腹。究其原因,主要有:

  1、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时因自己能力失衡产生心理失衡,出现期望落差。进而出现埋怨政府、仇视官员心理。

  2、一些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综合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对立。

  3、村务公开不够,管理不健全。有些村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程序不规范,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不到位,引起农民不满。

  4、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工作不力,求稳怕乱,致使一些

  地方宗族势力增长,社会治安混乱,群众安全感降低,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不安。

  5、一些基层干部为民意识不强,服务带动农民发展经济能力弱、主动性差。

  6、有些农民素质偏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有的甚至与政府故意对抗。

  (三)思想文化领域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不同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引起的矛盾,究其原因:

  1、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以及社会价值导向紊乱,社会道德评价反常,致使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现象比较严重,不道德和反道德现象大量存在。

  2、由于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一些地方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死灰复燃,宗族势力有所抬头。

  3、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不同步,使农村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不能满足农民群众的需要。

  总之人与自然的冲突产生了生态矛盾,人与社会的冲突产生了人文矛盾,人与人的冲突产生了道德矛盾,人与心灵的冲突产生了信仰矛盾,人与文明的冲突产生了价值矛盾。都需要我们去面对和解决。

  二、对处理当前农村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的六点体会和思考。

  (一)提高自身处臵能力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动力。当社会矛盾出现集或中爆发时,我体会应坚持以下处理原则:一是系统运行的原则。即尽力吃透情况,统一观点立场,组建处臵队伍,从容果断决策,监督执行,借助外力,标本兼治;二是尊重群众表达权的原则,就是要给出一定时间让当事人诉说消气;三是依法表态的原则,要坚持硬要硬到头,退要退到底,要么立即满足,平息事态,要么倾力沟通耗其精力、锐气直至妥协;四是承担责任的原则,就是要表明以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前提和政府有能力解决问题的态度;五是反映适度的原则,官员永远不要漠视公众的真实感受,官员永远不要公开埋怨公众太不理智,坚持不过度反应,也不过度承诺;六是真诚沟通的原则,是人才的不见得有口才,有口才的一定是人才。要做到处理矛盾纠纷时语言表述占上风,但同时在与当事方沟通时坚持少批评多鼓励,少抱怨多宽容,少拒绝多关怀,少讽刺多尊重,少命令多商量。若遇媒体介入在与媒体打交道时要坚持态度诚实,信息公开,内容清晰,前后一致,备有预案的原则,在与记者沟通时要勇于接受现实,勇于承认错误,勇于承担责任,减少问题掩盖,积极作出回应,善于提出问题,建立互动沟通,力争让媒体成为社会矛盾爆发时我方的“政委”,我方化解矛盾的助推器;七是权威证实的原则。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物,一定要坚持镇府在后台权威机构在前

  台;八是处理矛盾坚持速度第一的原则;九是处理矛盾不顾此失彼节外生枝的原则。

  (二)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首要前提。农村要稳定,发展是前提。当前,要大力推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战略,推行可行机制,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效益,增强扶贫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三)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充分化解村级债务,保障基层干部御重前行。扩大基层民主建设,充分保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落实村民自治法规,使村民实现真正的自治,干部依法办事。

  (四)把落实好惠民政策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实保障。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处理好“予”与“取”的关系。教育农村基层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带领农民群众大力发展生产力上来,这是化解干群矛盾,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措施之一。发展农村经济要注意发展过程中农民的承受能力,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突出服务多给予,减轻负担少索取。

  (五)把密切干群关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关键。化解干群矛盾,要深刻认识现行体制下,农民的责任、义务、权力相统一的政策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陈旧、科技文化素质低的特点,坚持既要农民尽义务责任和又要为农民服

  务、保护农民利益的统一,做好农民思想教育工作、理顺农民情绪、防止激化干群矛盾。要把对农民的教育和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融为一体,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对农民进行责任、权力、义务、政策、法规等民主法制方面的教育;对农民进行生产技术等科技方面的培训,为减少和化解农村矛盾保持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六)把改进作风、严格法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必尽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方法上的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素质。重点解决其信念、宗旨、责任心和廉洁从政问题,要教育干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纪律和法律,廉洁从政,不以权谋私,不损害群众利益,增强他们带领农民发展经济,搞好三个文明建设的本领。要严格法治、规范干部群众履行责任义务的行为。解决干群矛盾重要的是要依法健全办事制度,用制度规范干部群众的行为。

  各位领导,以上就是我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协调发展的交流。下面,请允许我站在一个基层执政者的角度,再就社会矛盾的一些感悟和对待矛盾的心态与各位共勉。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利益对决是

  利益时代中的正常现象,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矛盾和冲突必将成为我们基层执政者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社会矛盾不是洪水猛兽令人可怕,可怕的不是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可怕的是我们不会处理这些问题。

  我们的任务不是要消灭这种现象,而是要为这种现象的发生设定容纳制度,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制度化的方法,我们通过学习和实践,一定能具备化解矛盾并与社会各界打交道的本领。

  最后,祝各位在矛盾中提高,在矛盾中畅想,在矛盾中欢笑,在矛盾中得到认可。

  谢谢大家。

  第五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总结

  关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调

  研

  报

  告

  中共*********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1年8月18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维护稳定工作,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分析、预防,通过总结街道综治维稳办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维护稳定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我**街道办事处综治维稳站就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工作,积极深入基层进行了了解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及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位于**区的东南部,东与**区**道办事处**街接壤,南至**路,西至**街,北至**路,面积**平方公里,居民***户、***人,是本市高档次居民住宅小区较为集中,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十分发达的新兴现代化城区。街道辖区的特点是“五多一少”,即:商服网点多,居民住宅小区多,专业市场多,学校多,驻辖区部队多;大型企事业单位少。

  (二)社区。街道现有*个社区居委会,社区的特点是“三多三少”,即:成型的楼房住宅小区多,平房户少(仅有不到200户);

  社区四周的商服网点多,驻区的大型机关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生产加工

  型单位少;社区的租房户、空挂户和流动人口较多,常驻人口少。

  (三)辖区单位。街道辖两个公安派出所(**、**),有较大机关企事业单位35个,其中辖区县处级以上的单位6个(主要集中在部队),其余均为中小型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制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此外街道四周和辖区内还有二千多家从事餐饮、洗浴、自行车、小食品、五金建材、电器、家具批发等商服店铺,三产业十分发达。

  二、矛盾纠纷化解情况

  **区**街道综治维稳办按照“大调解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新机制,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维护社区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构建了“一办、七站、十四室”(一个街道综治维稳办,七个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十四个社区调解室和人大政协工作室分类负责)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采取“三五四”的模式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有效提高了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取得显著成效。

  (一)加强“三个建立”,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一是建立机构。首先在街道成立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街道主任、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设在街道综治维稳办。其次在社区依托综治维稳工作站成立调解室和人大政协工作室,社区一把手兼任室主任。

  二是建立制度。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加强预警,努力做到苗头早发现。从街道到社区上下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体系,对各种动态性、苗头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汇总、分析、预警,保证矛盾纠纷早预测、早发现、早分析,掌握主动权,有效控制矛盾纠纷的发展和扩大,切实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组织专项、集中、重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排查;同时,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矛盾的利益关系、主体类型和内容形式,建立联动运作制度、责任制度、处置制度、保障保障等,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

  力保障。

  三是建立档案。在街道和社区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将排查出的问题分类登记、归口办理,落实每一个矛盾纠纷的责任,注明处理期限及结果。并在每月的综治维工作会议记录中,体现一个月以来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及调处情况。

  (二)发挥“五个作用”,及时排查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一是发挥街道综治维稳办作用。为整合基层维护稳定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作用,街道综治维稳办一直重点着力于基础力量的整合协调、综治工作机制的完善,通过建立社区综治工作站、倡导成立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警务室和协调

  警民联动机制,搭建起基层维护稳定的平台,将维护稳定的各种力量和资源整合起来,形成统一指挥、整体联动、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工作机制,从更高层次上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的公共安全服务。街道综治办成立两年多来,在所辖社区共建成巡防队、治安巡逻队、矛盾纠纷调节队等各类志愿者队伍25支,志愿者达300余人,安全稳定信息员14人。2010年,街道综治办协调整合多方力量,高质量完成了的全市大排查大调解工作。

  二是发挥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的作用。根据区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保证辖区维稳工作的顺利进行,街道党工委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办,并于2009年,分别在7个社区建立了综治维稳工作站,站长由社区一把手担任,副站长由外勤民警和1名社区副主任担任,下设治保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安置帮教工作室、反邪教工作站、社区关爱分团、社区警务室六个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区稳定,及时掌握社区治安总体情况、排查调处社区矛盾纠纷、宣传政策法律以及组织开展巡逻防范、反协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等综治维稳工作。工作中维稳工作站充分发挥

  “近民”优势,不断强化综治维稳的基层基础工作,使

  “大走访、大调研、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形成长效机制,做到综治维稳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推动了全街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三是发挥司法调解室作用。基层调解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

  稳定和矛盾激化。为此街道在社区建成了“法律援助室”“调

  解小组”“司法调解室”等基层司法调解组织,面向群众,服务群众。工作中,坚持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节工作相结合,通过办理民事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较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司法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办事处的整体任务,根据矛盾的轻重缓急,有重点的调处了一批矛盾纠纷。年初至今调处各类民事纠纷29起,有效地保证了辖区的社会稳定的和群众的安居乐业。下一步街道还打算联合妇联、残联部门建立法律援助联络机制,在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站,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网络机构,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四是发挥人大政协工作室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实效,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政府与群众的相互沟通和了解,切实为百姓解决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街道党委在社区成立了“人大政协工作室”,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延伸到社区,让代表工作更加透明和具体,更加贴近百姓生活,更能发挥人大作用。工作室内制作了代表图板,将本辖区代表的姓名、职务向群众公开。成员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地产开发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各行各业,每周定期轮流在工作室接待群众来访,帮助解决居民面临的困难,倾听百姓呼声,传递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不仅把群众的意见下情上达,同时还很好的把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上情下达,释疑解惑。人大政协工作室成立2年多来接待来访群众200多人,组织助学、助困捐款4次,金额共计1万多元。社区人大政协工作室的建立为增进政府与群众联系,为化解

  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是发挥综治志愿者作用。社区面对的社会矛盾多数属于居民内部矛盾,本着老百姓的事让老百姓自己帮助解决这一原则,街道综治办决定发挥各类综治志愿者队伍作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7个社区共建有。“夕阳红”志愿者调解工作室、党员志愿者调解室等志愿者队伍4只,同时整合治保会、调委会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社区综治维稳服务站为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街、居、群众三级群防群治网络组织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构建治保、调解、帮教、普法、巡逻“五位一体”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格局。

  (三)强调“四个突出”,以机制创新促进化解社会矛盾。

  1、预防矛盾纠纷突出“早”。

  调解关键在预防,街道综治办不断加强“五五”普法的宣传力度。依靠社区宣传板、文化长廊、社区QQ群、市民大课堂等多种途径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律观念,争取做到人人学法、懂法、守法,干部依法行政,百姓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量。

  2、矛盾排查掌握信息突出“准”。

  完善排查机制,超前稳控矛盾隐患。按照“预测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具体排查工作中着重保证三个方面:一是矛盾纠纷排查有一个完整的队伍;二是搞好经常性排查,一般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每月排查一次;三

  6是搞好集中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要查重点人员和重点地区。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患于未然。通过及时排查,准确掌握信息,街道综治维稳办掌握了调解和稳控的主动权。

  3、矛盾纠纷发现突出“快”。

  矛盾纠纷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有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相当一部分的矛盾纠纷属突发性。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必须快介入、快调处,这样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避免事态扩大,减少调处工作的难度。只要及时介入,早疏导、早调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矛盾纠纷一旦发生,必须快介入,快调处。

  4、矛盾纠纷调处突出“巧”。

  街道综治办要求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中要注意自己的语言行为,在调解中我们的发言力求客观,准确,慎重。在调解时机不成熟时,对当事人争议过大,过于敏感的问题慎重提及,不轻易评判。评判过程中,注意表达上的明确性,准确性,合理性,不让当事人因我们的语言表达或肢体语言的不当而对调解人员产生怀疑,激化矛盾。

  街道综治维稳办每年都定期对各维稳工作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阶段和考核评价,同时将考评结果作为向区政法委推荐先进集体、个人人选的参考依据。

  三、对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想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

  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领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超前化解”工作机制。要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营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和谐局面,必须从源头上着手,建立一种广泛的,应用于各个领域的矛盾超前评估化解机制。

  (三)整合资源,构建“大调解”网络。希望今后在区委、区委政法委的协调下整合资源,将综治维稳部门、信访部门、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治保会、调解委员会以及各种群防组织有效地整合起来,联动预警,合力处置。

  (四)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是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关键,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作风顽强,业务精湛的调解工作队伍是落实各项调解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

  (五)健全保障激励机制。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调解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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