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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5篇

时间:2023-08-13 11:36: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中心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

  5.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7.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8.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

篇二: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制度

  为深入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QW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促进工作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注重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实施、监督等关键环节,尊重客观规律和反映客观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决策切合区情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三)依法决策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把议事决策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决策范围

  工作委员会对事关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及其他全局性的年度重要指标、重要工作计划制定落实、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机构设置、调整和编制确定;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自然资源空间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等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

  5.涉及资产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6.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事故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涉及法治ZF、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2题。

  8.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9.宣传思想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网络安全等领域的重大事项。

  10.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和涉外事、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QW政党协商计划、民主党派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11.听取下级党组织重大专项工作汇报,就需QW决定的问题进行决策。

  12.审议审计、巡视巡察、督促检查、考核、年终绩效奖励等重大事项。

  13.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重大问题。

  15.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奖惩事项。

  16.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1.区管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任免、调动交流、奖惩和处分等。

  2.人才引进、使用政策的确定。

  3.全国、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和提3名。

  4.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SJ、副SJ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研究递补或补选QW委员,批准辞去或免去QW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停止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等事项;研究设立、变更或撤销下一级党组(党委)、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有关事项。

  5.研究QW、区人大常委会、QZF、区政协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建议方案;确定换届时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及分配、区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区人大、区政协例会人事安排方案;研究区直接提名的人大代表和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区政协委员人选、区政协常务委员候选人。

  6.研究区属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7.研究QW委员和候补委员因违纪违法问题需给予处分有关事项。市驻濠江单位科级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需由区纪委监委作出处分决定的,参照本款执行。

  8.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9.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

  10.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部署开展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ZF要求的专题教育、民主生活会等重大活动;举办上级批准的重大会议和节庆活动。

  2.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上级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本级立项且ZF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国有资产参与投资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4.重大产业项目安排,包括投资额超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重大招商项目、重大农业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及龙头企业引进等。

  5.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项目,社区建设管理基础设置项目,用于促进就业、帮困扶残及助老服务的社区项目,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调整;对当年财政收支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措施的制定或调整等事项。

  2.单项支出数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3.上级未明确分配的且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议题提出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由主要职能部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区分管领导协调明确牵头单位)、相关街道党工委报QW办公室,也可由区分管领导直接向QW办公室提出,按程序呈报QWSJ同意。已经QZF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按程序呈报QWSJ同意。

  (二)调查研究

  由决策承办单位即提出议题的主要职能部门(牵头单位)、街道党工委围绕拟提交的决策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或调研报告。

  (三)提出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和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并形成具体方案。方案须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法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此外,还应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四)征求意见

  1.“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审议前,应根据议题需要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视情况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6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2.“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3.方案中需经政治协商的内容按政治协商有关规定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初步意见和具体方案。

  (五)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六)风险评估

  “三重一大”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形成书面报告,与方案一并提交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

  (七)会议讨论和决策

  1.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委员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议题时,参会同志应充分酝酿,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研究制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QW委员、党代表列席会议,就列席议题发表意见建议,为常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2.经工作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与会常委会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提交下次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决策事项经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按规定需由QW全会研究的,应提交QW全会表决。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等规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组织实施

  (一)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工作委员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印发会议纪要。

  (二)工作委员会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属于工作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的事项,由工作委员会委员按分工牵头相关职能单位组织实施。

  (三)“三重一大”事项经工作委员会会议决策后,须由QZF按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事项,由QZF按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重大ZF投资项目等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需由区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或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QZF按有关程序提交区人大或其常委会,并向区政协或其常委会通报有关情况;须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有关职能单位按程序报批。

  (四)对会议表决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具体落实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委员会决策落实到位。

  (五)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如确有必要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监督检查

  (一)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应在党内进行通报或者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增强决策工作的透明度。

  (二)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牵头部门或责任落实单位要定期向工作委员会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QW办公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组织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区纪委监委、QW组织部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四)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工作委员会和QWSJ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篇三: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

  

  XX市委常委班子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暂行)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市委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对我市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有力地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我市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1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全市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安排;

  3、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等涉及群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性调整的研究决定;

  4、涉及全局性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市委班子成员分工和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的研究决定;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检查、考核,以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受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处理;

  7、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50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协议的研究决定;

  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惩和处分等事项;

  2、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的研究决定;

  3、党代表、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以及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年度计划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12的城建、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生态、新农村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10户或100亩以上的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或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涉及全市范围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安排;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2、单项支出超过500万元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3、本级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5、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通过新闻、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对干部选拔任用,13组织部门要事先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纪检部门也要按规定向组织部门回复意见。依据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群团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在决定、实施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市委会议讨论。

  3、提请市委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委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市委常委到会,其中讨论决定人事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

  14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应到会市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纪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市委常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或明确负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以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而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市委

  15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

  四、加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监督检查

  (一)市委常委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市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并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报告;

  (二)组织、纪委、发改、人社、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市委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委督查室、政府督办室负责跟踪督促督办,适时将进展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汇报;

  (四)对未经集体决策就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及时向市委反映。

  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责任制度

  (一)落实责任分工

  市委常委班子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市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市委常委班子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

  16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17

篇四: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

  

  “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定所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下统称三重一大)。

  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

  会上讨论前,会上讨论前,经过公布职位,公明确大额资金数

  要广泛调查要广泛调查研开报名,资格审额,会上讨论前,研究,充分听究,充分听取查,公开竞争考要广泛调查研

  取干部群众干部群众和专试。演讲答辩、民究,充分听取干

  和专家意见

  家意见

  主测评、组织考察部群众和专家意

  等程序

  见

  召开党组会,与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研究决定

  无争议事项

  有争议事项

  超过党组织会议参会成员

  数1/2人员时,采取票决制

  重新调研

  讨论通过,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可编辑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党政部门相关要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

  局长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第五条

  局长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并分别主持召开局务会等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股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1万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

  第十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局务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1、相关股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3、召开局务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5、召开局务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6、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可编辑

  1、相关股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局务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5、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股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财务股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局务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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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

  

  XXXXX“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

  决策制度

  第一条

  根据县纪委的要求,为确保凡属

  “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正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根据局党组议事规则、局领导制度的规定,采用召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的形式。“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局党组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局重要情况及执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班子成员的分工及下属机构、股(室)工作职能的确定与调整问题;

  (四)本级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提拔、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人选问题;

  (五)党务工作、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本局财务预算的编制,大宗物资采购、大宗固定资产购置、维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建设项目安排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程序的制定和修改;

  (八)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报告)和总结;

  (九)研究并决定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程序:

  (一)提出议题。拟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预案。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合理安排,经党组书记、局长或书记、局长委托的副书记、副局长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凡虽属集体讨论议决范围但未经调查、论证或准备不足的预案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二)确定议题。议题由党组书记、局长或分管部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三)准备材料。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应有规范齐全的材料。上会材料由提出议题的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科室准备。凡是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出具署名的推荐材料。

  (四)提前通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不搞临时动议。干部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通知上列明。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附送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

  (五)召开会议。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当事先或事后听取意见。会议根据议事内容和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局党组或局务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召集并主持。

  (六)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党组书记、局长或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主持人应当在全面听取其它领导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态。

  (七)进行表决。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在民主讨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对发生意见重大分歧的事项和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逐个表决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

  和重大经济事项等实行举手投票表决制。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八)作出决定。会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经会议表决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进行调整和变更。会后,根据情况,对决定事项进行公示。

  (九)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以及每位成员的意见和看法如实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必要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科室外,还须报送上级分管领导。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

  第五条

  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成员回避的,有关的领导成员应当自觉回避。

  第六条

  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抓落实。

  第七条

  对于应当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应立即纠正。对搞独断专行,又不自行纠正而形成决定的,不论其决定正确与否,都要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的决定敷衍塞责,甚至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

  失误、失察,导致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推荐者责任。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出现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XXX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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