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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交流发言(范本4篇)

时间:2023-08-17 20:54: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交流发言(范本4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交流发言(范本4篇)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交流发言4篇

第一篇: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交流发言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7月19日印发)

一、《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一是到龄免职(退休)。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二是任期届满离任。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是问责处理。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

四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五是健康原因调整。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六是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5种问责情形

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5、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篇: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交流发言

学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6日召开会议,会议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若干规定(试行)》。会议中提到,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制定和实施《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干部能上不能下,当前主要表现在对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身居其位不谋其政、不作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不力、制度约束乏力,缺乏有效整治措施。现实中,有的干部身居领导岗位,但缺乏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碌碌无为,贻误工作;
有的遇到困难和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缺乏责任担当;
有的甚至目无法纪,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对于这样的干部,必须坚决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只有切实做到优进劣退、能上能下,才能始终保持干部队伍的蓬勃生机活力,更好地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能上不能下,一直都是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虽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因此去年8月,审议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其有效作用,同时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会议也强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制度改革和严格执行制度,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让优秀的干部有发挥的舞台,有展现的机遇。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因为一些干部认为多做多错,不做不错,在自己的工作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采取的是不作为,少管的态度,使干部群众意见较大。因此此次的整治重点就是将这些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高的人调整下来。

《规定》的出台,在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能够有利于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只有让真正有实力的人发挥其才能,中国梦才能够早日实现,才能促进干部干事创业、才能有力推动社会发展。只有有才能的人上,才能成为敢于作国家和人民的卫士,敢于抓办主要问题,敢于着力解决主要矛盾,抛开面子,放下架子,真正做“敢为、有为、善为”的领导干部。只有形成选贤任能,能者上的良好氛围,中国梦就能够早日实现,我们国家能够得到大的发展,在世界的舞台上能够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第三篇: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交流发言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11804

【发文字号】中办发[2015]42号

【发布部门】a03

【发布日期】2015.07.19

【实施日期】2015.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2015年7月19日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办发〔2015〕42号 2015年7月1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四篇: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交流发言




安徽省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11804
【发布部门】中共安徽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2015年 中共安徽省委员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 1 / 2





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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