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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苍梧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14 09:45:09 来源:网友投稿

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西苍梧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年~2023年)》精神,为规范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确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目标和任务,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苍梧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苍梧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精选推荐】


2017年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西苍梧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年~2020年)》精神,为规范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确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目标和任务,保证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防治方案。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危岩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我县地质灾害概况及现状

我县是广西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频发的地区之一。其主要发生在丘陵地形起伏较大、人类工程活动频繁、自然环境破坏严重地区,特别是在残坡积层及强风化的花岗岩地区。多数地质灾害属人为地质灾害,其中由于人类工程活动影响(切坡、加载等)的地质灾害,主要在每年的5~9月份降雨特别是暴雨的作用下诱发产生。2016年的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份大雨及特大暴雨期间。目前经各镇排查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1处(其中沙头镇1处、石桥镇1处、梨埠镇5处、京南镇1处、岭脚镇3处、六堡镇4处、狮寨镇3处、木双镇1处、旺甫镇2处),威胁单位及居民118户603人;地质灾害易发区93处(旺甫镇18处),易发区内受威胁户数约1395户6869人(旺甫镇310人)。

二、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镇、工农业、交通、水利、新农村等各方面快速建设,地质灾害的分布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人类工程活动如削坡建房、修建铁路、公路、工程建设等破坏地质环境日益强烈,有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全县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和坡面(沟道)泥石流、崩塌,现状地质灾害发育,规模大小不一,稳定性差,危险程度较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镇丘陵区、岩石山区、熔岩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等地区的单位、人员主要受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建筑施工工地、公路沿线和山坡建房的人员、车辆主要受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全县地质灾害危害性较大,要重点防范的隐患点有:

1.沙头镇双尚村瓦两组后背山体滑坡隐患点;

2.梨埠镇华映社堂组屋背后山体滑坡隐患点;

3.岭脚镇麒麟村古敏垌组屋后山滑坡隐患点;

4.岭脚镇麒麟村高廊组屋后山滑坡隐患点。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据统计,近年来我县发生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每年的汛期雨季。地质灾害的发生也受到人为工程活动的影响。综合分析,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汛期雨季和工程建设施工期。

(一)汛期雨季

降雨是诱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我县新老地层均有分布,由于受各时期构造运动的影响,碎屑岩岩石裂隙和节理发育;侵入岩风化层深厚,土层松软。岩土体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差,雨季大量水流渗入土层,土体抗剪强度降低,再加上斜坡卸荷作用,极易发生滑坡、崩塌灾害。降雨过后,由于水份流失,土体收缩开裂,也极易发生地质灾害。

我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湿多雨,多年平均年降雨量1446.7毫米,最大年降雨量1842.3毫米,其中汛期(4~9月份)平均降雨量接近全年的75%。日降雨量≥50毫米的暴雨天数多年平均在4.1~5.2天之间,历史最大日降雨量达222.1毫米,降雨具有雨期长、强度大等特点。我县由于受灾害性天气的影响,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发生频率较高,4~9月是我县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期。当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每小时降雨量超过20毫米时,地质灾害发生频率将会大幅度提高。

近年来我县极端天气常有发生,造成了各种自然灾害。2010年我县遭受了多起极端天气的影响,沙头镇双尚村发生了“6.15”特大地质灾害,造成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气象部门预计,2017年汛期总降雨量比常年同期略多,降水集中期出现在5月到7月,发生暴雨洪涝的可能性较大;预计前汛期(4-6月)降雨量700~1000毫米,比常年同期多1~2成,平均气温比常年同期偏高;后汛期(7-9月)降雨量400~600毫米,比常年同期略偏多。4至9月的汛期雨季是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二)工程建设施工期

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较大,工程建设施工场地的崩塌、滑坡,采石场崩塌,危岩,矿山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场地极易引发地质灾害,为重点防范区域。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矿山企业必须做好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苍梧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协调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镇政府、县各相关单位(部门)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指挥、协调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防治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负责我县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县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效机制。各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各单位(部门)要根据人事变动、岗位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汛期防灾工作的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二)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1)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

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苍政办发〔2013〕11号文相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申请核准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农村单独宅基地需要切坡或临破建房的宅基地,相关业务部门要派业务熟练人员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单独选址或在县城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提交通过审查批准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方案实施;交缴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2)矿山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管理(治理恢复方案)

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恢复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恢复方案)业务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恢复方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在进行评估时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治理恢复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方可提供给项目业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或者作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用地审批等使用的依据。矿山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审查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业主实施。

2.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严格执行“五同时”制度(“五同时”制度是指: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依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和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有效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边坡治理工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报批、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需与主体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同时进行,严格执行落实《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6〕40号)及我县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否则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立即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但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建设工程,也应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措施。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履行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责任;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治理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①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②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治理责任(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通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并邀请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送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到国土资源局备案,工程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如有违反的,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追究责任。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备案管理

①建设项目工程配套边坡勘查、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配套边坡治理工程的相应业务活动。②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配套边坡治理工程的相应业务活动。③地质灾害治理(配套边坡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④具备资质承担配套边坡治理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到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具备资质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⑤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边坡治理工程的勘察、涉及施工图,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提供使用;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由县(或梧州市、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供使用,并成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开展排查,加强监测

地质灾害排查是进行地质灾害监测、管理的前提,是有效避免发生群死群伤地质灾害事件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排查和防治规划工作。要组织专业人员,充分发动村委(社区)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建立健全隐患点及易发区的防灾责任制和群测群防体系,并将监测、预警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将防灾、避险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每一户居民手中。

(四)完善预案,加强宣传

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各镇政府要及时修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修订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大对防治方案、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

(五)突出重点,加强协调

汛期是各类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和危险期。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报等制度。对出现灾害前兆或隐患严重的区域和地段,要按照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一旦发生灾情,要协调一致、全力以赴,迅速有效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把灾害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六)对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防治工作应以调查评估、隐患监测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并重。对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内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将以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减灾防灾;对地质灾害次重点防范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应以监测及积极治理为主;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应重点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灾治理措施,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防止新增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

五、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工作

(一)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完善应急预案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水利、交通、公路、林业等部门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镇政府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认真调查和排查,对各辖区的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完善并公布,特别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监测人和责任人进行核实,进一步落实各灾害隐患点、易发区监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度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镇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同时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社会治安等工作。

(三)加强规划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落实《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6〕40号)及我县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各负其责,严格把关,严禁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划定的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和在山坡、山边地带的私房建设。

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6〕40号)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提高城市综合防灾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易发区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村、镇规划的管理力度,要对容易导致地质灾害的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顿和拆除。

(四)落实各部门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各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统一领导,组织全县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制定防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组织编制防灾预案。

2)负责动员有关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帮助镇政府完成救灾任务。

3)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情况并请求支持。

2.镇政府

1)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并执行。

2)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防治工作。

3)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工作,检查本区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和落实情况,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矿山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工作,重点是人口密集街道、村庄、学校,每月应不少于2次,汛期还要增加巡查,并要建立巡查台账。

4)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预警工作,并逐级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责任人,地灾隐患点监测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各点监测人员到位,暴雨期间地灾隐患点监测人应24小时不间断进行监测。

5)在汛期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由镇领导亲自带班,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并认真做好地灾预警、预防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地灾险情报告记录,同时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稳定,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一方平安。

7)根据灾情速报制度的要求,将本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地灾办、县国土资源局等主管部门。

8)开展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9)完成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3.宣传部门

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负责抢险救灾期间的宣传报道、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好舆论引导,保证及时、准确、有效发布权威信息。

4.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五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预防措施)竣工验收。

协助县政府、县地灾办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汛前、汛中、汛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核查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阶段,以及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核发采矿权证书等手续时,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通过审查,不得批准使用土地或发放证书。

5.建设规划部门

负责在制定县城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居民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用地审批过程中,以及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等手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遭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五同时”制度,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建设项目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防御措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水利部门

组织水利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五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交通、公路部门

负责对公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公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五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公路、水运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公路、水运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气象部门

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分析、预报(主要包括:24小时雨量(≥25毫米),24 — 72小时天气预报,明显降雨过程预报,专题报告等);向县指挥部提供小时降雨量和降雨强度,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当预报强降雨天气时,以各种形式通知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众,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9.发改部门

负责在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阶段和办理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不得通过审查。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在企业的新建、改建及扩建过程中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五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11.房产部门

负责对具体建设项目核发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五同时”制度。对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或者办理可能使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许可证书。

12.民政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实施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调运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协助指导灾区政府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协调有关方面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

13.财政部门

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

14.教育部门

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五同时”制度。

15.旅游部门

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负责对各类旅游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五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旅游设施建设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6.铁路部门

负责对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在铁路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五同时”制度。

17.农业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质,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18.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9.公安部门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管制疏导工作。

20.武警部队

积极参与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1.电业、通信部门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电、通信线路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供电、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及电力畅通。

22.监察部门

负责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对各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失职行为。

(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做好监测预警是减灾防灾的主要措施之一。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次重点防范区是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重点区,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专业监测。对中、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专业监测,主要由广西梧州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对已治理并通过初步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专业监测。

2.群测群防工作由地质灾害隐患点坐落的单位或镇政府承担,各单位、各镇政府负责组织监测网络的落实,并选派工作认真、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责任心强的人员为监测人,开展群众性简易监测,各灾害危险点都要有明确的监测责任人。

3.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如有必要,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设立危险警示标志、标示撤离路线、撤离危险区内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4.对灾害隐患未彻底治理或受威胁群众未搬迁前,必须对隐患点进行严密的连续监测,可采用设桩简易监测或目视监测的方法进行。

5.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前期工作,县气象局进一步提高我县天气预报水平,在汛期启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

(六)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根据地质灾害情况、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的部署和安排,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期实施的原则,采用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危急程度、工作量大小、治理资金的安排等,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分阶段进行。

1.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地质灾害治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尽快对严重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同时,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将农村受地质威胁的房屋列入危房改造。

2.在今年汛期前,对县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危急程度进行评估,划定地质灾害高危范围,对部分特别高危地段的房屋要实施搬迁。

3.今年计划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立项治理:①梨埠镇华映社堂组屋背后山体滑坡隐患点;②岭脚镇麒麟村高廊组屋后山滑坡隐患点;③狮寨镇旁头组陈海业屋后山滑坡隐患点。

六、积极筹措治理资金,努力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到位

县财政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继续努力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盘活国有土地收益中部分收益,或通过对地质灾害治理的土地结合开发等模式筹措部分资金。

七、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责任人

(一)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

我县地质灾害隐患所在区域的镇、村和有关单位、居民是群测群防体系的基层单位,由镇政府指定人员组成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组或监测人,发现问题由监测组或监测人及时上报并及时通知受灾人员撤离。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建立县、镇、村、组、户五级联防体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群测群防体系的建立。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镇政府(或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必须进行防治;因工程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二)公告公示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镇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各镇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对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的,各镇政府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临时调用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政府将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隐患所在区域的镇、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居民是群测群防体系的基层单位,要指定人员组成监测组或监测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通知受灾人员撤离。

(三)地质灾害监测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熟悉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并积极做好向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争取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支持。

2.掌握地质灾害监测的基本方法,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采用目视等方法定期监测隐患体及其周边环境的异常变化,如是否产生新的地面裂缝、地面建筑物的变形破坏情况等。发现地面及房屋出现裂缝,应采用设桩监测方法,定时监测裂缝宽度变化情况。

3.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要求平时每10天进行监测一次,汛期雨季每天进行监测一次,监测点变异加快和大雨、暴雨期间要每小时进行监测一次,并加强值班和巡查,雨后10天内每天进行监测一次。并根据监测变异情况,将监测资料及情况定期上报当地镇政府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当地质灾害出现变形骤然加剧异常时,镇政府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灾害发生或减少灾害损失。

崩塌滑坡的应急防治措施包括:

1)将人员物资及时撤离危险区。

当崩塌滑坡由加速变形阶段进入临滑时,崩滑灾害在所难免,不是人力在短时间内可以阻止的。此时,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通知危险区内的居民进行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及时制止致灾的动力破坏作用。

为争取抢险、救灾时间,延缓崩塌滑坡发生大规模破坏,应及时制止致灾动力破坏作用,如因采矿而诱发的崩塌,应立即停止采矿活动;如因开挖坡脚而诱发的滑坡,应立即停止开挖活动;如因渠道渗漏而诱发的滑坡,应立即停止对渠道的排水。

4.积极保护好监测工具和设施,及时制止破坏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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