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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2015年邯郸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16 17:27:02 来源:网友投稿

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按照河北省农业厅《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整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养殖、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各项监管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2015年邯郸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2015年邯郸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精选推荐】



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河北省农业厅《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养殖、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各项监管制度,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全市“瘦肉精”检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9.99%;对通过检测、举报、媒体披露、督查等形式发现的“瘦肉精”各类违法案件信息核查率达到100%,查实后案件及时移交率达到100%,切实巩固已取得的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防止出现反弹。

二、整治重点

进一步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风险隐患。在养殖环节,以肉牛(肉羊)育肥场、集中育肥区为重点,加大巡查的力度,严防在牛羊育肥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督促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建立经营台帐,如实记录贩运活畜的相关信息;在生猪待宰静养期间,要提高沙丁胺醇的抽检比例,同时重点查处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后灌水增重的违法行为;在市场环节,采取事先不通报、市级直接抽样的方式,重点针对省、市界区域、未上报过“瘦肉精”阳性的区域开展监督抽检。

三、整治任务

(一)加强养殖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防止在养殖过程中人为添加使用“瘦肉精”,杜绝使用含有“瘦肉精”成分的人用药品。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落实好动物出栏前“瘦肉精”批批自检和承诺制度,做好“溯源单”的填写和“瘦肉精”自检记录。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特别要以肉牛(肉羊)育肥场、集中育肥区为重点,加大巡查的密度和力度。

(二)加强收购贩运环节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作出不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不兜售“瘦肉精”、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承诺,督促其完善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严格执行“溯源单”与动物检疫证明一同流通制度,防止发生“溯源单”由收购贩运人员代替养殖户填写的行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过往活畜的监督检查,对出栏保证书(溯源单)、检疫证明和交易记录不齐全的,通知活畜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督促货主将活畜运回原产地。

(三)加强屠宰环节的监管。督促动物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动物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查验并回收保存出栏保证书(溯源单),批次实施不低于3%的“瘦肉精”自检,做好“瘦肉精”检验记录。杜绝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不到位、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和代替养殖户填写“溯源单”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制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瘦肉精”检验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规范“溯源单”的发放、使用和保存,做好相关的记录。在产地检疫环节,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要查验“溯源单”,按规定进行检疫,没有“溯源单”的不得受理检疫;对调运出省、出市的动物,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市局确定的不低于3%的抽检比例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在检疫和检测的同时,要回收“溯源单”第二联,并填写《河北省出栏环节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测情况登记表》。在屠宰检疫环节,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要对屠宰中的动物按照市局确定的不低于3%的抽检比例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抽检合格的,严格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填写《河北省屠宰场(厂)动物检疫和“瘦肉精”检测情况登记表》。

(五)加大“瘦肉精”抽检力度。各县(市、区)要依据养殖特点、规模和屠宰量合理制定本辖区内“瘦肉精”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抽检、拉网式检查和飞行检查。在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抽样和检测程序,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如实上报检测结果,确保“瘦肉精”检测阳性动物不出栏,确保“瘦肉精”检测阳性动物产品不进入市场。

(六)加大“瘦肉精”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针对“瘦肉精”阳性案件多发区域开展拉网式检查,及时掌握、纠正和查处“瘦肉精”监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隐患,坚决杜绝突出问题长期无人管理的现象。要树立发现问题是成绩的观念,努力杜绝自己发现不了,上级随机抽检就检出的现象。对发现疑似或确证阳性样品不报告、不依法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通过检测、举报、媒体披露、督查等形式发现的“瘦肉精”各类违法案件信息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实的应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不得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案件移交后,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案件调查和技术支持,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七)开展“瘦肉精”核查评估工作。为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后的相互衔接,进一步完善“瘦肉精”各项监管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瘦肉精”监管形势,市局将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管工作检查和评估活动。依据检查结果对“瘦肉精”各项监管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调整和完善“瘦肉精”监管方式、内容和重点,提高“瘦肉精”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构建“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53月)

各县(市、区)农牧(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整治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54月—201512月)

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各类相关涉牧企业和个人大力宣传“瘦肉精”相关法规制度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行动。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屠宰企业以等进行拉网式检查,及时掌握、查处和纠正各类问题隐患。

三是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监测行动。各县(市、区)要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拉网式检查和飞行抽检。依据检测结果,定期评估专项整治效果。

四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4月份和9月份开展 “瘦肉精”监管制度落实大检查活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制度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全市进行通报。

五是开展“瘦肉精”核查评估活动。开展“瘦肉精”监管制度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对“瘦肉精”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和重点进行调整,修订完善各项“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推进各项监管制度落实。

六是召开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会8月份召开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会,对上半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安排部署下半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61月)

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多渠道、全方位地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瘦肉精”监管、检测和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与食药监部门合作,建立“瘦肉精”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强化同公安部门的联系,健全案件移交、联合办案和协调配合机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和技术支持,并及时跟踪案件审查、侦查进展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及时挖掘、收集 “瘦肉精”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从制度、机制层面加以总结、提炼,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并加以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大宣传教育。加强对动物养殖场、屠宰企业、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做好“瘦肉精”整治工作。适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联系人:邯郸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张栋

联系电话:3226033    邮箱:hdsxa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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