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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大名县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6 09:45:06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大名县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大名县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

排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冀民〔20164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决定从20166月上旬至7月中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及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以下简称“三留守”)摸底排查工作。为全面做好我县摸底排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目标

通过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全县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同时,借助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排查,同步完成对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情况的摸底排查。

二、排查对象及排查内容

(一)排查对象。本次排查工作的对象严格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确定的人员为准,并统一表格表式、统一信息项目库。

农村留守儿童: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7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农村留守妇女:指丈夫外出务工,自己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2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妇女。农村留守妇女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630日。

农村留守老人:指年龄为60周岁以上、子女在一年内未回本村照料的老年人。排查对象年龄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为2016630日。

(二)排查内容。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三、排查步骤

本次排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6月上旬完成)

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民政局牵头制定具体排查方案,组织对排查摸底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并会同教育局和公安局部署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6月底前)

县民政局督促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摸排进展情况和信息。县教育局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县公安局及各派出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村(居)民委员会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接收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汇总形成本乡(镇)《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库。

(三)数据汇总及分析上报阶段(2016710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排查原始台账,做到数据有源、有据可依。对排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以乡(镇)政府名义及时上报县民政局。乡(镇)《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民政局,并抄报县教育局和县公安局。县教育局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幼儿园核实更新的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县民政局。县公安局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县教育局、公安局核实的信息数据,汇总形成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并及时报送至市民政局。县民政、教育、公安、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以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的数据。

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摸底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同林同志兼任,统筹协调摸底排查工作。县民政、教育、公安、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开展排查工作。要加强与县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中小学的沟通协作和资源整合,实现家庭关爱、学校关爱、社会关爱的统筹、协调、可持续的联动,真正把农村留守儿童的底数摸清。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民政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会同县教育、公安部门对摸底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教育部门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核实更新的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后,提供给县民政局。县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警种和派出所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利用户籍信息审核户口登记情况。乡(镇)政府要组织专门人员成立摸底排查核查小组,逐村逐户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方式,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二)确保数据真实。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教育系统统计中,农村留守儿童统计口径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连续六个月以上,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门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健全报送机制。县民政局要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

(四)做好宣传动员。排查摸底工作事关农村“三留守”人员的方方面面,排查对象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到排查数据的质量及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乡(镇)要深入宣传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耐心细致地向排查对象解释调查的目的和要求,解答疑问,争取支持与配合,促进排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排查摸底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全县统一时间、统一步骤,高质量地完成排查摸底工作任务。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要同步部署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等基本情况,县民政局统筹建立全县农村留守妇女、老人信息库,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各乡(镇)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报告及《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5)、《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6)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7)、《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8)的电子版,于710日前报送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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