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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6 09: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统计基层基础的意见》(邯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优秀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

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统计基层基础的意见》(邯字〔201119号)精神,确保全市统计工作更好适应经济新常态,发挥好统计工作经济“晴雨表”和服务党政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国家全面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改进统计方式方法,提高统计业务水平,促进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服务、反映经济新常态,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坚决落实加强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是各级各部门必须履行好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决不能把统计部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责任单位。

(三)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部署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牵头建立和完善统计业务会商机制,对重点统计领域和专业进行会商研究。

(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人要定期研究统计工作,抓好统计工作任务的组织与协调,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保持配备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并督促统计人员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

二、强化对统计工作的保障

(一)健全统计机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及时对统计部门内设机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在统计执法、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高新技术统计、数据处理等方面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进一步强化县级统计部门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村级统计室。

(二)强化人员配备。各级政府要配齐、配强统计部门人员,空编的要及时补充到位,对新增统计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完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统计部门领导干部时,要按照规定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乡级统计机构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4名。村级统计室至少要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确保统计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保证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常规性统计调查和周期性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当年预算,要保障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人员劳动报酬。乡镇(街道)及村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要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城乡住户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20133号)要求,落实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和调查记账户的调查补贴。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计工作经费要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统计调查正常开展。

三、重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一)深化乡级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未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区),要继续稳步推进乡级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已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在全市所有独立设立的乡级统计站范围内,开展乡级统计站规范化星级评定,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

(二)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抓好对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新入统“四上”企业统计人员培训率要达到100%。全市每年分专业对基层统计人员集中培训一次,县级统计部门每季度分专业对基层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强化统计服务。各级统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统计分析和对统计资料的运用。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引用其他机构或者部门资料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四)规范统计数据管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对统计数据上报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规范;对重点企业进行跟踪查询,对重点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责任;规范统计方法,统一指标口径,避免政府部门统计数据的重复、交叉和不一致,保障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制定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时,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四、推进统计工作法治化进程

(一)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探索将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等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安排。抓好对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使统计人员自觉树立依法统计的意识。抓好对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宣传,利用重大统计调查活动、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颁布日的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争取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强化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县级统计机构要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

(三)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约谈制度。对于蓄意干扰统计数据上报、统计数据失真、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拒不执行统计改革和其他重点任务的,按照国家、省要求对政府分管领导、统计机构负责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开约谈。

(四)从严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特别是指令报送、冒名报送、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大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查处力度。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改造升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结合基本单位名录库节点延伸工作,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逐步形成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统计信息传输网络。依托电子政务内、外网,充分利用市政务云资源建设全市统计信息系统。

(二)强化统计网络设施建设。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帮扶分管单位的网络设施建设。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信息技术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确保“四大工程”(统一完备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规范的企业一套表制度、统一完善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安全高效的联网直报系统)向“四下”单位(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延伸,能够利用企业一套表平台报送数据。

六、明确部门统计责任

(一)明确企业入库信息的直接责任。建立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制度,各级编制、民政、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向本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资料。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各级工商部门要在企业登记申请文书中增加统计登记信息表,并督促企业如实填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商务、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统计部门提供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信息,并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入库资料。

(二)强化及时报送统计资料的主体意识。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计部门的报送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并做好名录库中本行业有关单位统计报表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

(三)落实行业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系统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总责;对本部门、本系统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本部门、主管行业各单位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提升统计能力水平

(一)关注重点领域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重点抓好工业、能源、投资、服务业、劳动工资、城镇化、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小康监测、利用外资等重点领域的统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注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县、乡级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调查队实施城乡住户、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量、农业中间消耗、规模以下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等国家抽样调查制度,以及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专项调查任务。

(三)关注新增统计任务。各级统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统计局部署的“三新”统计、四众统计、网络零售额统计等任务,并根据国家、省统计局要求,做好其他新增统计工作。

(四)关注统计工作薄弱环节。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关注当前统计制度未覆盖的相关领域,利用问卷调查、统计报表、电话调查、实地访问等统计调查方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服务。

八、建立检查和督导制度

各级政府要将重点统计工作、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等纳入政府督查工作之中,对统计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统计工作保障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部门统计工作以及重点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等进行检查督导,并将督查结果报政府主要领导。对达不到工作要求、差距较大的要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迟报、拒报和报送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各级政府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开展统计基层基础核查、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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