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办法介绍: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l、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立法管理:首先要尽快做到有法可依,即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别要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尽快立法。
2、对于参股企业内部,每年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经营效益、增减变动;清查是对日常资产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建立能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
3、规范产权转让行为,强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明确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授权机构才具有产权转让资格。还要规范转让的中介机构,以信息充分,合法场所,公开、公平交易,公正监督为前提,依法管理。对交易行使统一管理,确保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合理性和权威性。
国家参股企业产生的原因
1.因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国有资产遍布各行各业,资产存量庞大,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重组需要一个过程,这样,在较长时间内,许多行业存在一定数量的国有股份是普遍现象
2.为增加国有资产收益,为国家多上缴财政收入,国有资产经营部门也可以投资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竞争性行业,与其他经济成分开展公平竞争。在国家参股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选举董事长,选择企业管理人员,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收益。
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
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首先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方的作用,共同监督,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国资、税务、工商及各种社会监督力量的威慑作用,在企业内外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其次,要理顺关系,强化国资部门的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财政工作的延伸和发展,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形式下,国资部门要积极与各有关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紧密联系,理顺关系,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强化管理职能,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l、对于国有参股企业要设立代表国家的产权管理监督机构,授予其管理权限,制定监督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搞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引导国有资产向高效益的领域流动。
3、审计部门要与国资管理部门、监察、财政及国有参股企业的监督机构密切协作,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要加大执行力度,严惩不贷。
中国有资产审计的新思路
l、建立企业审计制度,对于国家参股企业,审计机关除对其进行有重点的财务审计外,还应根据宏观管理的需要,开展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2、企业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审计监督形式也应随之多元化。审计机关对企业审计的内容应主要监督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考核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应主要维护国资所有者的权益。企业审计也要与国际接轨,构筑新形式下的审计监督体系。
3、建立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新型关系。审计管辖的划分应以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为主。
4、审计机关应制定一套科学全面的量化考核指标,保证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加强对参股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严格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考核指标,准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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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
参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公司整体资产
运营质量和抗风险能力,明确公司与各控、参股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履行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业务
发展需要及科技局体系内资产划转而依法设立、参股及承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
(一)
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公司。
(二)
控股子公司。即公司持有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方法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三)
参股公司。即直接或间接占持有50%以下的股权,且不具备实
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包括上述(一)、(二)种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控、参股公司。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委
派至各控、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应依照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
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控股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参控股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未设董事
会及监事会的,应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及监事。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委派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股东权利,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高管层人事决定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实行战略决策管理、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结构调整事务管理和经营者绩效考核;对参股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相应比例董事、监事推荐权、重大经营参与权、会议投票权,实行运营监控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由本公司委派全部董事、监
事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控股子公司由本公司依章程委派半数以上董事、监事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其经营管理服从公司统一战略部署;参股并实行实质性管理的公司由本公司推荐董事、监事人选及部分关键经营管理人员;参股但不实行实质性管理的公司由本公司按出资比例派出董事、监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其经营决策,保障公司利益。委派或推荐的高管人员系公司利益代表,以公司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应每年向公司述职。
第七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公司的激励。。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各控股公司分为公益类与商业类并动态调整其功能类别考核管理。经控股公司股东会划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的自设立之日起满5年的无特殊性况原则上应调整为商业类,经公益类控股公司申请可提前审请母公司考核调整为商业类企业,已划分商业类的国有企业除政策调整及公司业务转变的原因外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公益类企业。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主要任务考核为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并实现收支平衡。除经控股公司股东会批准划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外,其余控股公司均为商业类国有企业,按市场化要求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创造更多的利润。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控参控股公司日常运营情况、预算执行
情况、对外投融资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应逐个建立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参控股公司整体运作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依各参控股公司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进一步的战略调整方案,探索有效资本运营模式,以培育产业为本、创新科技服务为魂、提供金融支持为器进行资本整合,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第九条
控股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每年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可持续经营及满足股东合理权益。参控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私自设立账外。
第十条
发展规划管理。控股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中所规定
的业务范围,根据母公司战略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公司同意,提交其股东会通过后执行。参股公司应将其股东会通过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抄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管理。控股子公司依据批准通过的中长期发展规
划,制定年度经营方案、财务预算、投资计划、资金收支计划、设备购置计划、项目申报计划、新业务开拓计划等,经母公司同意,提交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后执行。参股公司应将重大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抄报集团公司备案。财务预算是指反映主要经济指标的总体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其中所指主要经济指标有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应经控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方可开支,经董事会通过后开支的,执行情况应在年度股东会中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传递要求。参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公司相关部门报表编
制口径、内容及报送时间的要求,按月度上报财务报表、重大事故及事项报告,按年度上报经董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月上报时间为月度结束10内,年度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参控股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有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存档。参控股公司发生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时,应在取得相关审计报告后10日内报送母公司。
第四章
投融资管理
第十三条
参控股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进行抵押、质押,控股公司不
得擅自进行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投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资产抵押、资产处置、投资融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发生上述事项须事先报告本公司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
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
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
形成书面报告母公司审核;
(三)
经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认为可行的,由控股子公提交
其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应确保所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按项目合同书进度
完成任务,并应按年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人事、薪酬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控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母公司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控股公司应接受母公司党委工作部、工会组织和综合管理部对其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控肥股公司的党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关系仍归属。。在母公司党委、团总支、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非经本公司委派的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中级管理
人员及后续变动,控股公司应在其任命后5个工作日内报本公司备案。非经本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后续变动应在其任命后5个工作日内报本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参控股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行业的市场薪酬
水平制订薪酬管理制度,由控股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综合
管理部备案,其中控股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中员工薪酬应包含基础月工资与年度绩效工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按年考核发放,考核依据的财务数据必需是经审计后的数据。对确定当年可发放绩效薪酬但未确定最终具体金额的情况下预发的绩效不得超过最终发放金额的50%。在参控股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人员的工资由派出公司与所任职控股公司协商并经控股公司股东会批准确定,在参控股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其任免由董事会批准决定,其余人员按照参控股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与参控股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及集团公司派往参控
股子公司的人员均应在调出方办理离职手续,并由用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薪酬福利、人事关系等由用人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商业类控股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经
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班子成员及全体员工。股东会对商业类控股公司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办法,主要参考指标为商业类控股子公司上报的各项预算、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年实现的利润;公司对公益类控股公司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主要参考指标为成本控制、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控股公司股东会对商业类控股公司的年度绩效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和顺序的基础上核定在本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内,对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公益类控股公司年度绩效核定在本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内。控股公司经营层依据公司的绩效分配制度在股东会批准的绩效额度内制定公司年度绩效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委派或推荐高管人员的待遇由公司和其所任职
公司商定。参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等因素,不能有效履行其相应的权力和义务,给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股东会将按照相关程序对当事人予以处分、处罚、解聘;商业类控股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公司造成损失的,公益类控股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级调任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
时,应依照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控股公司统一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
财务审计或离任责任审计。公司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事务所对生产型控股公司进行内部控制或关联交易审计。所发生各类审计费用由控股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提供和提供虚假财务资
料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董事、高管或其他员工应当及时提交相应层级会议商议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控股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分配必须遵循依法分配原
则、资本保全原则、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利润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进行分配,如果参控股公司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分配顺序按以下内容、顺序和
金额进行分配:
(一)
税前弥补前5年内亏损;
(二)
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弥补在税前利润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
(四)
按法定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五)
依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当年任意盈余公积;
(六)
依股东会决议批准进行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二十七条
控股公司的任意盈余公积计提比例在当年弥补亏损后
的未分配利润中30%以内的比例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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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新增投资。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
(二)追加投资。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3—
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
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
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
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
(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
(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
(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
(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第六条
公司股权投资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具体按照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投资方向,结合电网发展需要,统筹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集中精力和资源做优做强主业。
第三章
股权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各级单位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
—5—
行审批管理:
(一)公司新设电网子企业和体制改革涉及的农电企业股权投资,分别由国网人资部和农电部会同财务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须报公司总部审批:
1.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股权投资;
2.对境外项目的股权投资。其中,绿地项目投资因所在国政策、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概算调整涉及相应调整股权投资金额的,由二级单位自行决策。
3.需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股权投资。
(三)其他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决策。
第九条
各级单位直接和间接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一)对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经公司总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委批准:
1.为增强对上市公司控制力,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受让股份扣除累计转让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以非货币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
—6—
(二)对参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及新增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经公司总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委批准:
1.为增强对上市公司控制力,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或认购上市公司的增发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3.以非货币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以参股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除外)。
未达到上述规定限制,但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单一参股上市公司投资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含)的,须报公司总部审批。其他新增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参股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除外)也须报公司总部审批。
(三)其他对上市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投资,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决策。其中按规定需要报国资委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总部的股权投资,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司总部审批的股权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其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核)准或备案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
(一)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拟出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至1亿元人民币(不含)的,由主办部门(主办单
—7—
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签报公司分管领导并主要负责人审批;拟出资额大于1亿元人民币(含)的,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股权投资,由主办部门(主办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履行签报程序后提交党组会审议。
(二)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需要公司总部审批的,由主办部门(主办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履行签报程序后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各级全资单位应在内部审议决策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各级控股单位应在取得公司总部的书面意见后,再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级单位自行确定审批和决策程序的股权投资,应在经审批或决议后下一工作日内,通过公司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备案。其中,以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为目的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项报告形式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多个单位拟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本办法规定,以持股比例最大的单位为主确定;报批、报备工作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单位负责,或由各级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股权投资审批,应通过公司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报送下列材料:
—8—
(一)关于股权投资的请示文件;
(二)股权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投资的必要性、项目主要内容、外部条件、竞争力及风险、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
(三)股权投资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如涉及);
(五)草签的投资意向书(如涉及);
(六)被投资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如涉及);
(七)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如涉及);
(八)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九)有权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股权投资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股权投资计划,逐级汇总后纳入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一并上报公司总部。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原则和方向;
(二)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
—9—
或备案程序并列入;
(三)出资资金或资产已经落实。
尚未完成决策审批程序,但符合业务定位和发展规划,确有必要在下一年度安排的股权投资项目,经公司总部审核后在股权投资计划中做预安排;项目实施前须按本办法规定另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对股权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一并下达。
第十八条
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或拟在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股权投资项目上报公司总部审批或备案,作为对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的调整。
经批准的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和相关调整,是公司总部统计、考核、监督、检查各级单位股权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和相关调整经公司总部批准后,各级单位应将其中涉及的资本性资金支出和融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股权投资的实施和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经决策或批准后,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
—10—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操作实施,正确确定股权投资成本,维护出资人权益。以债权作为出资取得股权投资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则确认股权投资成本;以其他非货币资产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资入股的作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单位实施股权投资后,应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申办产权登记,维护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股权投资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股权比例主导或参与建立健全被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规范被投资企业章程,对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投资、重组、担保、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合法约束,增强股东控制力和影响力;通过推荐董事和监事、委派股东代表等,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完成一年后,各级单位应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情况:股权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实施情况:股权投资的操作过程是否合规,被投资
—11—
企业是否达到项目投资计划的规模、行业标准和运营内容,投资资金(或资产)的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决策和批准的情况;
(三)效益情况:投资收益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计水平,被投资企业是否具备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四)管理情况:被投资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各级单位是否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了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实行检查和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公司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股权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结合年度产权结构分析报告工作,对股权投资进行统计分析;对于年度股权投资执行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应说明原因;对于实际投资收益连续两年低于预期投资收益20%以上的项目,应做出专题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以及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总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单位应持续加强对股权投资的优化调整和重组整合,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本单位管理需要、被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等情况,分析股权投资的战略和财务价值,及时清理处置低效、无效的存量投资,减少投资级次,优化产权结构,增强控制力,不断提高资本集约化管理和运作水平。
—12—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发生下列变动的,应执行公司关于产权转让、产权无偿划转、企业改制、企业终止清算等方面的规定,并及时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注销登记。
(一)转让所持股权;
(二)公司总部或公司全资单位经批准,将所持股权无偿划转给公司各全资单位或其他国有全资单位;
(三)被投资企业改制,各级单位所持股权的价值或比例发生变动;
(四)经被投资企业决策同意,各级单位收回投资;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清算;
(六)其他股权变动事项。
第六章
股权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股权投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各投资主体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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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投资的决策、审批程序不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权投资的操作实施不符合国家和公司规范要求的;
(三)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上报和统计分析过程中,以拆分项目、提供不完整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重要内容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的;
(四)实际股权投资情况与报经批准或备案的方案有重大差异的;
(五)股权投资谈判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xx)同时废止。
—14—
篇四: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作者:李建刚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27期
摘要:文章主要以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为重点进行分析,结合当下国有企业对参股公司管理的主要问题,从约定股东权益、规范参股公司运作机制、发挥委派人员和职能部门职能这几个方面进行探索与研究,其目的在于维护国有参股股东权益、保障投资利益不受损。
关键词: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很多国有企业尤其是传统能源企业,面临转型发展问题,需要在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开拓新产业、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方面实现突破,就必须加强股权管理,尤其是对参股公司(这里指的是股权比例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公司)的管理。本文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对参股公司的管理进行阐述。
一、国有企业对参股公司管理的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依托或隐含国家信用,具有整合各方资源、资本实力强等优势,长期以来习惯于广面撒种多面开花,投资范围广、企业多,但相对于控股公司,目前国家关于参股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少,国有企业主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对参股公司进行管理,管理方式方法相对简单和粗放,已经不能满足现实对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主要问题如下:
(一)股权比例小、话语权弱
这是导致国有企业对参股公司管理难度大、投资利益难以保障的客观因素。由于行业壁垒因素,大股东凭借在技术、人才、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优势,对参股公司的“人、财、物”等方面具有控制力,参股股东由于控制力不足、话语权弱,更多的是参与管理,而且直接目的并不是要获取控制权,有的是为获取上游资源或拓展下游市场,有的是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如某集团是地方大型煤炭企业,为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计划参股周边区域电力企业实现煤电联营,合作方式为股权受让或增资扩股,并通过签订煤炭供应协议保障煤炭销售渠道畅通,这就是典型的通过参股拓展和稳固下游市场。
(二)重投资、轻管理
篇五: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杭州大江东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杭州钱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各级子公司(含托管公司,下同)出资,但不具有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参股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管理。遵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参股公司的《章程》的约定,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尊重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主动管理。积极行使股东权力、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股东义务,主动关注参股公司发展,促进参股公司内部管理的提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是参股公司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股权变动管理。包括新设参股公司、投资入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受让、解散、清算等管理;
(二)产权代表管理。产权代表的委派、业务管理及年终考核等。
(三)股东事务管理。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监事会重大决策事项的管理。
(四)日常管理。不定期到参股公司进行调研,了解其经营状况、计划完成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报公司审阅。必要时通过派驻的产权代表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五条
财务部门具体负责:
(一)定期收集参股公司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司报告。
(二)审核参股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第六条
组织部门具体负责:
(一)
与投资部门共同提名产权代表人选;
(二)
负责产权代表的资格审查;
(三)
与投资部门共同负责产权代表的考核。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单独或会同参股公司监事会对参股公司进行审计,对参股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情况、内部2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加强与产权代表的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
产权代表管理
第十条
为保障出资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公司及子公司有权向参股公司委派以下产权代表:
1.按照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委派董事长或董事,行使股东权利;
2.按照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或监事,行使监督权;
3.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委派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超过一人时,指定职位最高的产权代表为首席产权代表;职位同等的,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十二条
产权代表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产权代表原则上由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或公司部门骨干以上的人员担任。与参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3立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公司的产权代表。
第十三条
产权代表的工作职责:
1.
根据《公司法》和参股公司的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及时向公司报告参股公司重大事项,根据公司的决定,在参股公司的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并及时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
3.
及时向公司报告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年终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4.
5.
协调公司与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参股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产权代表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对参股公司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
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三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以维护股东权益、贯彻公司意志为行动宗旨,通过参加参股公司的三会参与经营决策。
第十七条
产权代表须应积极参加参股公司的三会,代表公司保持与参股公司的信息交流和意向沟通。
第十八条
参股公司三会的召开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参股公司应在召开会议10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提交派驻产权代表。
(二)产权代表在收到会议资料后,应当主动向参股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议题的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形成初步意见。
(三)首席产权代表应在召开会议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初步意见提交公司投资部门。
(四)投资部门视议题具体情况提请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产权代表按照会议通知参加三会,根据公司对审议议题的审核意见代表公司在三会行使话语权和表决权。
(六)参股公司三会正式形成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文件资料报送公司投资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参股公司三会审议的事项,需报管委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审核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履行完审批手续。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产权代表应当定期查阅并分析参股公司的财5务报表,组织开展调研、检查活动,深入了解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分析与评估内控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产权代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个人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二)
参股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三)
参股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
对参股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和建议;
(五)
其他应当汇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产权代表发现参股公司下列可能对公司权益或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补交书面报告:
(一)
参股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财务风险、法律诉讼等;
(二)
参股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
(三)
出现或可能存在损害参股公司资产或危及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
参股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恶性事件;
(五)
参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决策程序和6决策权限的行为或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
参股公司重大资产、产权处置行为;
(七)
参股公司与股东之间关联交易行为;
(八)
公司及产权代表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立卷范围
(一)
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组织结构情况;
(二)
参股公司的章程、重要规章制度;
(三)
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案及决议;
(四)
参股公司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
(五)
参股公司的各期财务报表;
(六)
公司与参股公司往来的文件、协议、报告和会议纪要等;
(七)
产权代表的定期报告、专项报告及考核结果;
(八)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整理、编目和分装
(一)产权代表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会议材料及决议及时递交公司投资部门存档;
(二)投资部门收到归档文书后,清点齐全、统一整理,按文书内容分类装订成册,并编制相应目录。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权代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成立考核委员会,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投资部门、组织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
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考核依据
产权代表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调研检查报告及意见建议书等;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提交公司总支委审议。
第三十条
产权代表为参股公司或公司提出重要意见建议并被采纳,产生显著效益;发现参股公司重大隐患,避免造成重大损失;为参股公司成功引进重大投资项目的,公司给予特别奖励。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产权代表发生如下情况的,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和投资部门予以问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未按公司意见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二)
未按本规定向公司报告情况或报告不实的;
(三)
未经批准不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其他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杭州钱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国有参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单
篇六:国有企业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国资公司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XX集团对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实现集团管理要求向参股企业依法覆盖和延伸,降低集团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参股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参股企业指XX集团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50%,在参股企业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且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条
强化集团公司对参股企业的管理在
《公司法》的基本框架下进行,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尊重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法定文件。
第三条
集团参股企业的管理覆盖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核心,积极主动关注参股企业的发展,积极行使股东权力,将财务绩效和分红回报设为重点。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向参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应经集团总办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保留与集团的劳动关系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在从事参股企业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应严格按《公司法》和参股企业章程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有损于集团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集团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于参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后至集团述职。
根据实际情况其考核方式采取定期召回述职与年度考核、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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