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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断报告范本(通用3篇)

时间:2023-08-17 10:4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断报告范本(通用3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断报告范本(通用3篇)

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断报告3篇

第一篇: 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断报告

传染病报告管理技术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传染病相关登记 法定传染病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

1.1 传染病相关登记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相关登记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相关登记制度,所设 门诊日志、 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 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 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各项目登记要完整 ,医务人员应规范填写。

1.1.1门诊日志
前来就诊的病人逐一登记在门诊日志上, 日志登 记数与挂号数或处方数相符合, 符合率要求达 85%以上, 且应该包含所有最终诊断为法定传染病的病人记录。

门诊日志至少要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9项基本内容。

1.1.2 出入院登记
各住院部应设置出入院登记簿, 对住院病人的相 关信息进行登记,不得漏登。

不得漏登。

出入院登记簿至少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 出院日期 、出院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 12项基本内容。要求登记填写完整。

1.1.3检验部门、影像部门登记
检验科、放射科发现传染病阳性(异常)结果 时,须将检查结果交至首诊医生处,由医生统 一发放,同时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如检验量 大,可设立专门阳性报告领取处, 便于管理。

1.1.4传染病疫情登记
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应设置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各诊疗 科室设置本科室传染病疫情登记簿,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将本机构内传染病报告卡收集后,按病种进行统一汇总、 登记。传染病疫情登记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 、年龄、职业、14岁以下儿童家长姓名、常住地址( 14岁以下儿童家长姓名 同时填写就读学校/幼儿园)、诊断、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人、收卡日期、收卡人。

2 法定传染病报告
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并执行首诊负责制 建立和完善传染病报告流程 发现法定传染病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报告, 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 病报告卡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出

2.1 目标与要求
执行首诊负责制 严格执行门诊日志制度、出入院登记制度、检验 和影像部门登记制度以及疫情报告制度 建立合理、有效的传染病报告流程 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完整,无漏报和迟报。



2.2.2 报告病种及内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 甲、乙、丙三类共39种传染病 丙三类共39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 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 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 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 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 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3.2.2 报告病种及内容
卫生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 染病管理的上述病种及其它暴发、流行、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可疑新发 传染病。

2.2.3 报告时限
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 告的有(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如电话和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

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或流行;

历史上未曾出现或本地罕见传染病;

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疾病;

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布鲁氏菌病、 手足口病等)

2.2.3 报告时限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 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实行网络直报 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 病报告卡。

如卫生部下发新的文件或法规对报告时限作出调 整, 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2.2.4 报告程序和方式

2.2.4.1 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网络直报工作流程

2.2.4.2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
医疗机构临床医生或检验医生在诊断传染病后,应立 即通知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并按规定 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用A4 纸印刷,使用钢笔 或圆珠笔填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 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填报人应签名。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及规范详见《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 2005试行版)》

2.2.4.3 传染病报告卡收集
临床医生将填写好的传染病报告卡交给本科室负责传染病 报告管理的人员,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根据所报病种的报告时限采取以下措施:

报告时限在2小时内的:立即电话通知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 预防保健科)取卡,并告知所报病种和例数。

报告时限在24小时内的:可于每日固定时间通知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部门(预防保健科)取卡,并告知所报病种和例数。

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管理的部门(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每日至当日有传染病报告的科室收卡,收卡时注意核对卡片信息并做好交接记录。如接到需在2小时内报告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前往报告科室收卡。

2.2.4.4 传染病报告卡检查
预防保健科的疫情报告人员对收到的卡须进行错项 漏项、逻辑等检查,如有疑问须及时向填卡人查询和核对。

对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的卡片应予以改正;

对误诊、误报的卡片返回原科室进行核实修改,根据 修改后的情况分别予以继续报告或剔除。

2.2.4.5 传染病报告卡登记
预防保健科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将传染病报告卡 的相关信息在传染病报告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2.4.6 传染病报告
传染病报告卡具体录入人员将检查并登记过的传染病报告卡中信息填报至“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系统” 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报出卡片。每日结合传染病报告登记对报告卡查重,对确认 重复的卡片不录入直报网络。



2.2.4.7 传染病订正
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确诊结果与初诊不同、疑似 病例确诊或发现填卡有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临床医生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 正”项,同时在“订正病名”中注明原报告病种。

疫情报告人员收到订正卡片后,应按照传染病报告规 定时限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订正, 并 在备注中注明原病种或订正的内容。传染病的订正或删除等情况必须在传染病登记本中作记录。
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报告。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 更正为地址不详。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 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 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由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订正过的病例需要再次订正的,应通知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再次进行订正。
2.2.4.8 传染病查重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每日对年初至当日报告传染病卡片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
查重按照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病种和现详细住 址六项指标进行;

若无重卡,可去除年龄或职业或现详细住址反复查重 (查重时应首先选择[姓名、病种]2个变量组合作初步 筛查); 对发现有疑问重卡,及时向填卡医生核实予以删除。
重卡删除原则
同一报告单位多次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保留初次报告时间最早的卡片,其余卡片应作出删除标记;

若保留卡片的诊断级别低于其它卡片的诊断级别,则 依据诊断级别最高的卡片信息(病例分类、诊断时间 等)对初次报告时间最早的卡片信息进行订正,然后 再作出删除。

2.2.4.9 传染病补报
医疗机构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 时补报。
3.报告
3.1.1 目标与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报告。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 证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的培训。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传染病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采样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示意图

(参见《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1.2 接报
医技科室发现“附件3 传染病聚集发病、聚集性 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置”中的异常情况时,应 按照传染病暴发和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 置机制进行处置。

当传染病暴发、群体性中毒、甲类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不 明原因肺炎、罕见的传染病等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报告标准的情况一旦确认, 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报告标准的情况一旦确认,预防保健 科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区)级疾控中心报 告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初次报告),直报的信息由县 (区)级疾控中心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县(区)级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后,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一份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初次 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进程报告、个案关联等几方面 内容。

3.1.3 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 、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3.1.4 进程报告
进程报告主要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 、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 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1.5 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 ,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正确分级分类可参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共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的函》)。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由于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结案,将无法 对相关信息进行订正,因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中对事件进行结案操作前 应提请属地疾控中心对所报事件信息进行最终确认,经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方可进行结案操作。

3.1.6 个案关联
在进行传染病和流感样病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还需进行个案关联,使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告的每起传染病和流感样病例事件,其发病数必须与个案数(流感样病例为标本数)一致。个案关联的原则:首先在大疫情系统相应地区查 找与事件相关的个案;
如果没有找到,其次在突发系统中增加个案;
避免产生重卡。

突发系统与大疫情系统之间的双向连通:突发系统中,事件类型只要为传染病,都与大疫情系 统进行连通;

突发系统中增加的传染病个案,系统自动推送到大疫 情;

大疫情中与某突发事件相关的个案,通过人为归并, 关联到事件中。

个案与事件关联途径
归并个案 新增个案

4.信息管理
4.1 疫情分析与通报 4.2 疫情资料保存与管理 4.3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4.1 疫情分析与通报
4.1.1 疫情分析
医疗机构应建立疫情分析与通报制度,定期对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汇总分析,并对相关科室进行反馈。

4.1.1.1 承担部门
院内传染病疫情分析工作由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管理部门(如预防保健科)承担。

4.1.1.2 分析周期
常规监测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月、季、年进行疫情分 析,其他医疗机构按季、年进行疫情分析。

当传染病暴发、群体性中毒、甲类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 染病、不明原因肺炎、罕见的传染病等情况出现时,随时作出专题分析和报告。

4.1.1.3 分析病种
常规分析病种包括本院诊治和报告的所有传染病,重 点是本地区的常见病种、卫生厅公布的重点防治传染 病。专题分析病种根据事件类型确定。对于报卡较少 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可按现住址统计辖区内报告的传染病进行常规分析,但需要注明。

4.1.1.4 分析内容
常规分析:

? 本院报告疫情概况:发病数、死亡数三间分布的简要描述;
病种发病 数、死亡数排序以及与上期、上年同期相比病种排序的变动(主要是 前五位的病种);
本院所报告传染病的分类构成(呼吸道类、肠道类 、虫媒及自然疫源类、血源及性传播类)、科室分布、报告质量,以及本院近期有关传染病报告管理及防治的重要事件及相关规定等。

专题分析:

? 除常规分析内容外,还包括疫情发生发展概述,病例分布特征,当前 疫情态势,疫情最新进展,防控措施及效果,经验教训等。

4.1.2 疫情通报
经分管院长审阅后的本院传染病疫情分析结果和 疾控机构反馈的疫情分析应及时向各医技科室进 行通报。通报可采取例会或召开临时会议、文件 或简报、院内信息交流平台等形式。

4.2 疫情资料保存与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相关记录保存制度,与传 染病有关的临床诊疗记录应妥善保管,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应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4.2.1 疫情资料保密及公布
除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发布传染病监测信息外,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以及传染病防治相 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和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泄露传染病患者个人隐私。

4.2.2 需保存的资料类别
主要包括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簿、诊疗记录等

4.2.3 保存及管理要求
4.2.3.1传染病报告卡的保存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电子数据的保存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月将报至《疾病 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传染病卡片导出后保存。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及时将上一年度的卡片导出后 刻录到光盘,一式三份,并分3处保存3年;
二级以下 医疗机构也应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纸质资料的保存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 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期限3年。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对报送本辖区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登记备案,登记 备案记录保存3 年。

4.2.3.2 传染病登记簿
预防保健科应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登记簿按年度进行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3年。

4.2.3.3 诊疗记录
医疗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对各传染病报告科室产生的门诊日 志、出入院登记簿按年度进行统一保存,保存至少3年备查。

4.3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的要求,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应采取实名制 采取实名制, 管理的要求, 填写网络直报用户申请表,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 准后,向属地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申请 获取账号和密码后,应妥善保管,定期修改密码,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实行网络直报的计算机应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并定期杀毒。

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查询、使用制度。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上医疗机构需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上医疗机构需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级及以下医 疗机构需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扩大系统 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保障措施
5.1 培训
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对本机构医务人员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培训,注重培训内容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5.2.1培训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 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 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 规范和要求。

培训时要做好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培训 签到表、培训教材、试卷、培训成绩、总结等。

5.2.2 培训对象
所有医务人员,包括新进人员、进修生和实习生。

5.2.3 培训频次
对新进人员及实习生、进修生纳入岗前培训,其他在 职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5.2.4 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传染 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 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以及医院感染相关 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

技术指南:《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 南》、《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报告卡》 填写要求等传染病报告专业技术知识。

本机构疫情报告工作要求与流程。

培训内容要包含国家和省最新的相关文件、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做好相关传染病个案调查和疫点处置

按照绩效考核标准要求,对霍乱、伤寒/副伤寒、 按照绩效考核标准要求,对霍乱、伤寒/副伤寒、 痢疾、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痢疾、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猪链球菌 O157:H7感染性腹泻 狂犬病、 感染性腹泻、 病、O157:H7感染性腹泻、狂犬病、肾综合征 出血热、登革热、布病、 出血热、登革热、布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 病毒性肝炎、 征、病毒性肝炎、重症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开 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散发疫点处置

三、根据疾控中心要求采集网络报告的病毒性肝炎病例血液标本。

四、霍乱防治和腹泻病检索 (1)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疫情值 班制度,确保疫情报告系统完善,渠道畅通。

(2)根据市级安排和防制工作需要,及时、规范 开展水体、海(水)产品及食品等外环境监测。

(3)乡以上各级医疗机构4~10月份开设腹泻病 门诊,登记腹泻病人并对重点对象采样检索;
4~ 10月份腹泻病人霍乱检索率达到10%和总人口的 1‰,;
按旬逐级上报腹泻病人登记数、检索数及 检索阳性数。
(4)防控工作从疑似病人抓起。凡发现疑似病人,应立 即按确诊病人进行调查与处理。

(5)疫点疫区处理:①严格进行病家消毒;
②对疫点内 人群进行消菌治疗,对疫点内密切接触者实行边采样检索 边服药,服药消菌治疗率达100%;
③积极开展溯源性调查 及外环境检索工作;
④疫区内(以乡为单位)主动调查腹泻 病人,并予消菌治疗,落实“三管一灭”;
⑤及时报告疫 情进程,疫情处理结束后五日内向省疾控中心报出流行病 学调查表。疫情调查率100%,疫情规范处置指数不低于 0.8。

(6)对确诊病例按统一调查表开展流调,及时录入数据 库,定期上报。对辖区内首例病人、新菌型病例、暴发疫 情及死亡病例开展重点调查、处置并进行专题总结报告。

下一年度1月上旬,完成并上报全年霍乱防制工作总结。

五、虫媒与自然疫源传染病监测与防制

5.1规范开展狂犬病调查,强化防制工作。
(1)做好狂犬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于两周内将统一 做好狂犬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调查表录入数据库。

调查表录入数据库。

(2)加强对一犬伤多人事件和局部地区短时间发生多个 病例事件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对暴露者进行随访, 病例事件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对暴露者进行随访,及时上 报有关信息。

报有关信息。对一犬伤多人事件和局部地区短时间发生多 个病例事件的调查处理率达100% 100%, 个病例事件的调查处理率达100%,规范处置指数不低于 0.8。

0.8。

尽量采集伤人动物和病人的血、脑组织、 (3)尽量采集伤人动物和病人的血、脑组织、唾液等标 本。(4)组织开展狂犬病防制日(9月28日)知识宣传。(5)按时上报狂犬病报表,同时要保证报表的质量。

6、虫媒传染病防制

谢 谢!

第二篇: 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断报告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组织要求:成立以院长或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疫情管理领导小组,疫情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院长、保健科科长、疫情管理人员、医务科和护理部负责人组成,成员职责明确。以文件形式加盖公章下发,每年均应成立。

XX医院关于成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的通

各相关科室: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疫情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院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XXX(院长或分管院长)
成员:XXX(保健科科长)、XXX(疫情管理人员)、XXX(医务科负责人、XXX(信息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健科,由XXX负责日常工作。特此通知。
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年月日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全院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每半年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根据最新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
2、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展工作。
3、制定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人员职责、报告流程。4、协调处理本医院在疫情报告中遇到的特殊问题。5、对疫情报告管理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科室和个人进行惩处。对在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职责一、组长职责
1、制定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2、协调各科室在传染病报告管理中的配合
3、组织开展全员业务人员传染病诊断标准与报告管理知识培训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对全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保健科成员职责
1、做好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负责全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查重)工作。
2、接到疫情报告卡按规定时限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3、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科室做好医院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4、定期查阅全院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检验科登记本、

放射科登记本(含电子),发现漏报及时补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对重点内容检查。
5、每月通报上月疫情报告情况,包括疫情动态、迟报、漏报等检查情况。
6、每季度进行院内传染病疫情分析
7、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开展检查。三、医务科负责人职责
1、督促、检查临床医生做好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的登记。2、培训、指导、督促、检查临床医生做好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和报告。
3、协助保健科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
4、按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做好疫情报告管理中的各种信息反馈。5、对疫情报告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四、信息科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院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维护。
2、负责本单位网络直报系统硬件与网络维护,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篇: 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断报告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篇一: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由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由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由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由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由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由具证明,医师不得由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由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由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由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由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由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由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由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
症、骨折及莫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由具一 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五、医 师只能由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由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
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由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由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生院只能由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由具诊断证明书。七、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
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
销医师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2
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什么
医学诊断证明书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 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由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由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 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由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生的诊断负法律 责任。医师不得由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

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由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 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 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 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由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 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

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 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生院只能由具 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 楚,嘱其妥善保管。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XX)规定,
每份收费1元。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 断证明书。实习医师由具证明,
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 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

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由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 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 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 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 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
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 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
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 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
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 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 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
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
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 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
开由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
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 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
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十二、医生多开具 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 后生效, “医学诊
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 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
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十三、 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 漏项,不得随意涂

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由 院记录相符。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 提供伪证或由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
人员,一经查由,一律严惩,责任自负。篇四: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伊宁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 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 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由生、死 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由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 的执业(助理)医师,由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生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由 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由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 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 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 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由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由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 件;
医师不得由具劳动能力、伤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医师不得由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由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 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 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 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生院只能由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 楚,嘱其妥善保管。篇五:关于加强医
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西安市第四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管理的通 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的管理,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针
对我院目前诊断证明书开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 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 请各科室照此执行。
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由生、死 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
据。
2、由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的人员应为主管 医师或主诊医师,医师不得由具与
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文件。
3、医师由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
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 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假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
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 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病假
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 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
不得由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由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 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
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
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
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 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
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 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
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8、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院以前所有纸质手写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一律作废,所
由具证明书必须为医生工作站内统一制式的打印件,打印后医师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9、医师在工作站内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时存根联必须书写完整,确保由具的诊
断证明书与存根联内容的一致性。
10、住院管理中心及门诊部要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
诊断证明一律不的盖章。
11、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负责开具的医师须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生院只能由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 楚,嘱其妥善保管。

13、科室要加强诊断证明的存根联管理,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存根联保存到住院病历内
归档,门诊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负责保存,保存实效为 3年。
13、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
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
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篇三: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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