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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萝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制度》(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5 11: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有效预防安全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萝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萝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制度》(完整文档)



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有效预防安全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和《萝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萝北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萝政办发〔2015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含义、分类、级别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隐患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型隐患,所有违法、违标、违规等行为和状态均视为事故隐患。将各种“违反”的概念规定为事故隐患,是为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加强对遵守各种规定的“执行力”奠定坚实基础。另一类是由于某些因素而引起的三种现实表现: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这也是事故隐患的起因。三种表现中的物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管理是指各种生产活动的开展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级别。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个等级: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事故隐患县、乡(镇)两级挂账的确认,分别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安全办根据上报的隐患按照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可能导致损失程度、人员伤亡大小和整改时限等情况进行分级。

二、监督管理责任

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广,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及政府有关责任单位、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对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主体责任。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管理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事故排查、监控、治理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第一责任人。

(二)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其行政正职是本区域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政府相关部门是事故行业隐患监管(管理)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承担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其行政正职是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专项监管责任。

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是事故隐患专项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移交的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专项安全监管。

(五)综合协调责任。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隐患排查综合指导工作,对事故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职能,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做好生产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安全、交通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统计汇总有关情况,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三、事故隐患排查与上报

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对安全事故隐患实行排查、整改、报告的工作机制。

(一)隐患排查。

长年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行业事故监管(管理)责任单位、综合协调责任单位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综合协调工作。

(二)隐患排查情况的确认。

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对全县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确认。

(三)隐患上报。

1.排查评估上报。属地管理责任单位或其行业管理责任单位按照隐患类型分别上报县相关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县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对核实确认后的安全隐患于每年323日前分别上报至县综合协调责任单位。县综合协调责任单位于每年328日前将隐患情况汇总上报至县政府。

2.整治进展上报。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县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于每月2号前,将上月安全隐患整治进展情况上报至县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县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将安全隐患整治进展情况汇总后上报至县政府。

(四)隐患整改责任书签定。

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人“五落实”要求,县政府与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签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书》,同时,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也要与事故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签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书》。

四、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一)事故隐患排查机制。

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和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在所管辖行业(领域)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治的事故隐患实施“挂销账”管理。

(二)事故隐患“挂销账”管理制度。

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挂账隐患实施销账管理。按照“谁存患、谁整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有关行业监管责任单位验收合格并给予销账,同时,对销账的事故隐患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反弹。

(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障机制。

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设立隐患整改专项资金。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由形成事故隐患的主体责任单位自行解决,隐患整治确有困难的报请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和县政府支持。

(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系协调机制。

县综合监管责任单位负责牵头,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建立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制度,定期研究我县的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隐患问题。

(五)主要领导例会制度。

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隐患主体责任单位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就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周密部署,力争尽早消除隐患。

(六)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和整改技术规范。

按照《萝北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的监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和行业监管责任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各领域安全隐患的排查标准和整改技术规范,以此来指导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七)安全工作防范机制。

综合监管责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和属地管理责任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范机制,加大人力、物力、科技方面的投入,狠抓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切实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八)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培训、通报机制。

综合监管责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和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培训。通过媒体宣传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有关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每季度要向社会通报当前的安全形势,公布最新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都有权向综合监管责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和属地管理责任单位举报。

(九)事故隐患整治督查制度。

为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主体单位和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各综合监管责任单位负责督办全县或本乡(镇)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十)事故隐患应急预案机制。

安全事故隐患主体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落实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十一)考核机制。

将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列入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的绩效考核中。

五、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和销账

事故隐患主体责任单位对挂账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对一般隐患,监管部门要现场填写检查记录,并下达整改复查文书;对重大隐患,隐患单位要及时向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和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属地管理责任单位组织行业监管(管理)责任单位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行业监管责任单位要及时填写安全事故隐患验收备案表”,予以销账。

六、责任追究

(一)对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以及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主体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并且主体责任单位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

(二)公众聚集场所事故隐患是指除生产安全、公共卫生事故隐患以外的,涉及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

(三)公共卫生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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