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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制度】顺平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20 11:09:02 来源:网友投稿

顺平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略)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制度】顺平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物价制度】顺平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精选文档)


顺平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价格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价格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照职权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对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先行登记保存,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应当结合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六条  实施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照申请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当结合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询问当事人、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八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定期将声像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  价格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价格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价格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本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应该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顺平县物价局

                                   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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