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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制度】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时间:2023-06-01 18:45:08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文化市场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制度】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供大家参考。

【文化制度】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文化市场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区两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均应依照本制度执行备案。

第三条  市总队法制督察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复核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均应备案:

(一)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及非法财物的;

前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的。

第五条  各执法大队(队)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本制度的规定将备案材料报送市总队法制督察处。

第六条  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第七条  市总队法制督察处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就下列方面进行复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市总队法制督察处经复核发现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报送部门限期改正。

第九条  对已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市总队法制督察处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及有关资料,各执法大队(队)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条  各执法大队(队)在报送前,按要求严格审查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认真审查造成总队法制督察处作出予以撤销、责令改正、责令依法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或者不报、漏报、迟报的,将在年终执法绩效评估考核工作中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告知法制督察处,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二条  凡须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部门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市总队法制督察处按规定负责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制度由市总队法制督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2007年印发的沈文行执发【200725号《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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